人力资源综合_资谴3-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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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人事管理制度 资谴3-173.17资谴3.17.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资谴:1. 停业或转让时;2.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3.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者,业务性质变更,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安置的;4. 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不能胜任的。3.17.2 员工资谴先后顺序1. 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2. 曾受惩诫者;3. 工作效率低者。3.17.3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1. 在公司服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2.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通知。3.17.4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应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的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立即终2.17.5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自行辞职者,不予资谴处理。3.17.6 员工资谴,依下列规定发给资谴费。1. 在公司连续服务一年者,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资谴费;2. 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十天基本工资的资谴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发给,未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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