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年第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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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2、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或应当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3、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4、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9、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以上条款而造成基金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未完成设立和 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募集账户资金。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5、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对于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证券, 登记机构将根据基金管理人报送确认的投资人有效认购沪 市组合证券数据,过户至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在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并同时将验资报告和 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
6、认函(复印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4、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托管账户实际到账款项与基金验资报告金额 (含利息) 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对价的现金部分、
7、支付 或收取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及现金替代退补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 行。 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
8、将开户资料准备齐 全,及时交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9、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
10、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六)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17 年修订)年修订)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 ”“ 证券法 ”)、 国、
11、国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 特别规定 ”)、 到、 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 ”“ 必备条款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证证 监海函监海函19951 号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号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 “ 证“ 证 监海函 ”监海函 ”)、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改革的意见(“ 意“ 意 见 ”见 ”)
12、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等等制定制定)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份和注册资本 . 5 第四章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减资和购回股份 . 7 第五章第五章 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 8 第六章第六章 股票股票和股东名册和股东名册 . 9 第七章第七章 股份的转让股份的转让 . 13 第八章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13 第九章第九章 党的组织党的组织 . 17 第
13、十章第十章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 18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30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董事会董事会 . 32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39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2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 45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 46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48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和义务 . 54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14、和审计 . 60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64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劳动人事劳动人事 . 66 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合并与分立合并与分立 . 67 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解散与清算解散与清算 . 68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章程的修订章程的修订 . 70 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 70 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通知通知 . 71 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 72 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 释义释义 . 74 第三十章第三十章 附则附则 . 76 3 中国建设
1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 称 “ 特别规定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 “ 必备条款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6、2004 年 9 月 17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39122。 银行的发起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第二条 银行注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英文全称: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英文简称:CCB。 第三条第三条 银行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 25 号,邮政编码:100033;电话号 码:(86-10)67597114,传真号码:(86-10)662
17、12862。 第四条第四条 银行的董事长为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 银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第六条 银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 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4 第八条第八条 银行依据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 、 证券法 、 特别规定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或“本章程”)。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银行的组织与行为、银行与股 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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