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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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市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 1 号),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资助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 2023 年,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 100 家,培育一批广东省 100 强、全国 500 强企业。第四条 资助项目及 标准。根据中府20191 号文精神,资助项目和标准为:(一)认定奖。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下的,奖励 50万元;
2、5-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10-50 亿元的,奖励 200万元;50 亿元以上的,奖励 300 万元。其中营业收入是指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在我市应税收入总和(下同)。总部企业资格取消后重新认定的不再享受认定奖。(二)经营贡献奖。1.增量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 2018 年为基期,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对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2入与基期相比增加 3000 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 0.5%奖励;其中,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按 0.15%奖励。增量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与基期相比税收增量对本市财政贡献的50%。2.倍增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 2018 年为基期,新认定
3、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在 5 年内(2019-2023 年)首次实现营业收入增长 1 倍以上 2 倍以下(含 1 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 3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 倍以上(含 2 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 5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取消资格后重新认定的,以重新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计算贡献奖。功能类镇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区)负责承担其辖区内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全额奖金,其余镇区分别由市财政负责承担奖金的 60% ,所在镇(区)负责承担 40%。(三)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企业 100 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
4、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 500 强的(福布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当年同时荣获以上多个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次的资金奖励。(四)办公用房补助。31.租赁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住建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 80%,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若合同单价低于租金参考价的,按照合同单价执行。2.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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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 总部 企业 资助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