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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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治 区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公开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2、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以及“谁审批谁公开、谁检查谁公开、谁抽检谁公开、谁处罚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指导、考核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和工作流程;(三)配合信息公
3、开机构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四)负责争议信息的复核、调解与裁决;(五)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和药品研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实施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第七条 依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个人隐私的信息;(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四)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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