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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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總則 書號:5C179PB 2016 年2 月二版 勘誤表 頁數 (行數) 更正前 更正後 第218 頁 倒數第4 行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 自始無效 ( 第104 條) 。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 始無效( 第114 條第1 項) 。 並 於下列 附上 第218 頁,以 供下載 更換 。 218 民法總則 圖利,丁向丙購買取得中籤通知書及繳款書,持繳款書請求領取股票 時,因無法提出中籤人之身分證,致未能領取中籤股票,丁因此請求甲 公司及乙公司連帶賠償損害。 最高法院維持原審法院判決:本件公開銷售係採抽籤方式,核其 性質為買賣。按買賣契約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自須有中籤 人存在
2、,始能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買賣契約。丁所持之中籤通知書, 其中籤人既不存在,自不可能由此不存在之人為買受人,是無從成立買 賣契約。 第二款 生效要件 關於一般生效要件,指一、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二、法律行 為的標的必須可能、確定、適法、妥當;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健 全。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指須具備一般要件外,尚須具備一定要 件者,如附條件或期限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第99、102條)、無權處分行為應經有權利人的承認,始生效力(第 118條)。 法律行為之生效,必須當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否則其所為之法 律行為,可為無效(第75、78條)或效力未定(第79條)
3、。法律行為的 標的,必須可能,若屬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第246條)。法律行 為的標的必須確定或可得確定,否則契約無效。法律行為的標的違法, 則契約無效(第71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無效(第72 條)。至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如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表意 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第88、92條)。 據此,法律行為不具備法律一般生效要件者,依其法律管制密度的 不同,其效力可能為得撤銷、效力未定或無效。得撤銷的法律行為,係 國家法保留當事人悔約的機會,而賦予撤銷權。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 為自始無效(第114條第1項)。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係由第三人決定 當事人法律行為的效力。至於無效的法律行為,則完全不發生當事人所 企圖實現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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