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 文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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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損害賠償 朱欖葉*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司法救濟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賠 禮道歉、賠償損失。本文的題目中用了“損害賠償”的概 念,是因為“損害”與“損失”有 不同的內涵和外延 。在漢語中,損害是指事業、利益、健康、名譽等蒙受損失,而損失則指沒有代價地 消耗或失去,或沒有代價地消耗或失去的東西。在法律概念中,損害概念的內涵和外 延遠比損失的內涵和外延豐富。當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涉及到受害人的財產時,損害與 損失並無本質區別,但當加害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或人格時,對受害人來說,所 引起的結果就不宜稱“損失”,而應稱“損害”。損害賠償所涉及的內容遠比損失賠 償所涉
2、及的內容要廣。從嚴格意義上說,加害人對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侵犯是一種精神 損害,對受害人人身的侵害是一種傷害,對受害人財產上的侵害引起財產損失。損害的概念由精神損害、人身傷 害和財產損失三部分組成。1具體到知識產權領域,侵犯知識產權的人給知識產權權利 人造成的不僅是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產品銷售的減少、 市場份額的下降、收不到專利許可使用費等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損失,也包括因產品質 量低劣給受害企業的商業信譽造成的損害,因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表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給著作權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等等。 從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來看,實際上已經認識到精神損害的存在,在法律規 定 的救濟形式中,停止侵害和消 除影響、
3、賠禮道歉都可以作為對精神損害的救濟。其中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完全是對 精神損害的救濟,而停止侵害則既包括停止侵害權利人的財產,也包括停止對權利人信譽、商譽和人格的精神侵害。 然而,到了從經濟上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進行賠償時,我國的法 律 只規定了“賠償損失”這一種 方式。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 、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本文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副教授。 1 見王利明主編民法 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46-547 頁。 1害 、 消除影響、賠償損失。2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都有相
4、應的規定。3至於賠償損失的範圍,著作權法沒有明 確,商標法則明確規定“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 受的損失”。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請求 損失賠償的期間從侵權之日起計算,對於上述兩種計算方法,被侵權人有選擇權。5在專利侵權損失賠償問題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 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 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以侵權人因 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 人從每件
5、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3)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 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方法。6反不正當競爭 法比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頒布得晚幾年,因而吸收 了一些新的法律理論和實踐經驗。在賠償損失方面,它規定,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 爭法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 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7雖然法律中出現了損害賠償的術語, 但從該條規定看實際上仍然指經濟損失,只是法律明確地 把受害人為調查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列在損失項目中,也應當算是一種
6、發展。 在實踐中,對商標侵權和專利侵權案件,損失賠償額基本上是根據上述方法 計 算的。在香港山頓國際有限公 司訴深圳華達電子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 468314.40 元,就是按被告銷售出 2124 台的不間2民法通則第 118 條。 3見著作權法第 45、 46 條,專利法第 60 條,商標法第 39 條。 4商標法第 39 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 1985 年 11 月 6日。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2 年 12 月 29 日。 7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7、 條, 重號為筆者所加。 2斷 交流電源乘以 16%的利潤計算出來的。8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訴哈爾濱市天 龍閣飯店、高淵狗不理商標侵權糾紛案時,在確定被告侵權的基礎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 44,800 元是被告在侵權期間的盈利。9北京市專利管理局在處理北京某縣工藝美術 品廠訴該縣工藝品加工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時,認為專利權人提出的 3 萬元經濟損失缺乏充分證據,決定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 1.5 萬元 作 為損失賠償。10但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我們看到有些法院判決的賠償損失已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黃如 冰訴歐陽顯鎮著作權侵權案時,認定被告
8、將合作作品單 獨署名發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但被告對其侵權行為已經有所認識,且未得到經濟利益,故僅支持原告要求 被告賠償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市 956 元, 149.80 美元。11在大連音像出版社訴北京海淀區音像藝術服務社侵害錄音帶 專有出版權糾紛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複製錄音帶侵害了原告的專有 出版權,對賠償經濟損失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複製錄音帶總數 600 盒,銷售單價 5.50 元,共 3300 元,應作為影響原告實際銷售的數額;原告為訴訟支出的 6200 元差旅費,是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而支出的,應由被告賠償;被告複製的錄音帶質量低劣, 損害了原告的聲
9、譽,並由此影響了原告錄音帶的銷售,也應予以賠償。12綜上所述,從立法到司法實踐,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受害者在經濟方 面 能夠得到的賠償在絕大多數情 況下只限於損失賠償,如果進一步分析還會發現,得到賠償的損失往往限於直接經濟損失。 筆者認為,對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僅給予賠償損失,是遠遠不夠的, 應 當允許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其權 利受到侵害時得到損害賠償。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損害和8見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 年版,總第 1 輯,第 123 頁。 9見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 年版,總第 12 輯,第 1l8 頁。 10專利、商標、著作權法案例精析,中國政法
10、大學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4 頁。 11見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3 年版,總第 5 輯,第 87 頁。 12見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 年版,總第 1 輯,第 80 頁。 3損失的內涵和外延都有很大 區別。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判令侵權人賠償權利人,這不僅是為了對受 害人因侵權而遭受損害進行補償,也是對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同時是對潛在的侵權 人的一種警告。如果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遭受侵權後只能得到損失賠償,實際上大大縮 小了其可以得到的賠償範圍,這不僅不能使權利人得到充分的補償,而且不構成對侵權者的懲罰,更談不上警示作用了。 知識產權是一個重要
11、的法律部門。在現實生活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不 僅 關係到促進科學技術、文學藝 術的發展這一宗旨的實現,更由於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掛 而牽涉的一個國家在國 際社會中的形象問題。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筆者認為應當先通過司法解釋擴大損失賠償的範圍,使其不 僅包括被侵權人實際經濟損失,也包括被侵權人為追究 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還包括侵權行為對權利人聲譽、商業信譽等造成的“精 神損害”,在適當的時候通過修改立法將前述各項包括在損害賠償中。 在實踐中,要計算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 而 遭受的損失,相對比較容易。 前文中提到的一些案例就是根據銷售量計算的。而要計算商
12、譽損失、精神損害,就不 那麼容易了。這裏存在兩方面的障礙:一方面的障礙是法律認識上的。長期以來,許 多法學家都認為人格非商品,精神損害又無法衡量,因此反對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 ,則有部分法學家認為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不符合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的 障礙是實際操作的障礙。且不說將心理方面的損害或精神利益的損害物化有許多困難 ,就是調查收集證據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其實,即使是在計算經濟損失方面,也存在 認識上的差距和舉證困難的問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全部經濟損失是否僅體現在侵權 人的非法利潤或權利人的銷售損失上?比如,一個企業未經他人同意實施了他人的專 利,引起的後果可以是多方面的:侵權產品的銷售
13、可能使專利權人的銷售量減少,專 利權人也可能為奪回失去的市場份額而被迫降低專利產品售價,這後一種損失(削價 損失)也是侵權行為造成的,但我國法院在判決時通常只會把第一種情況看作經濟損 失,一般不會把第二種情況作為損失對待。侵權人被法院責令停止侵權,並不等於侵 權人喪失了實施專利的能力,即使他遵守法院的判決,在專利保護期滿後,已經具備 實施原專利技術的人可以先於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從加4速重新進入市場中獲得的利 益。對於侵權人從加速進入市場中獲得的利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沒有提出過。 為了真正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宗旨,提高保護水平,首先應當克服理論 認 識上的偏見。認為人格非商品 ,因此精神損
14、害不能用物質賠償的觀點錯誤地把人格權的物化同人體物化等同起來, 又把精神損害狹義地理解成精神痛苦,這種觀點不利於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也不符 合民法的公平觀念。“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是不能成為商品的,人的價值也無法用 商品的概念來衡量,但因人身而導致的各種利益卻有物化的可能。人身關係本身雖然 不是財產關係,但它本身卻和財產關係有某種聯繫。我們承認用金錢賠償的方法無法徹底消除受害人在精神上所 遭受的打擊,但在現實生活中,精神和物質並不只是機 械的對應關係,事實上,精神損害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為物質損害的,因此, 一定條件下的物質補償,也會轉化為對精神損害的補償。”無法衡量的觀點過分 強調精神損
15、害賠償技術上的困難,以此否認精神損害賠償的存在。法律上確認的精神 損害賠償是以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評價為其表現形式的,這就使法律上對精神損害的 物質評價有其可能性,儘管它不一定能像財產利益一樣用精確的數學公式表達出來, 但這只能說明兩者在評價的表達方式上不同,不能因此否認評價的存在。在社會主義 初級階段的今天,對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同其他責任形式相比,不單對受害人更有實際意義,對侵權人也有更好的制裁效果。13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在計算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時,常常碰到 舉 證困難的問題,這一問題牽涉 到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調查取證和證據的認定。我國的民事訴訟取證缺乏詳細的、可操 作的規定,從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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