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沙龙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沙龙 .pdf(1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B5律师沙龙责任编辑陈宏光E-mail: 2019年6月17日星期一资料图片如今电商平台的促销一波接着一波,商家打价格战,消费者自然拍手叫好,认为受益的终究是消费者。应该说,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价格战,这的确是消费者的福音,但是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底线,最终受益的就未必是消费者了。我国法律保护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有市场就有竞争,但是并非所有的竞争都是正当的,在利益驱使下,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比皆是。这表面上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从长期来看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会遭受损害。因此,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商家的价格战来看,
2、首先的法律底线是不能低于成本价。也许有的消费者对此不认可,认为低于成本价挺好,不管电商是否挣钱,消费者捡到便宜了。然而,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这样规定也是有道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倾销行为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像京东、天猫、苏宁这样针锋相对打价格战,肯定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二是行为要素,即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何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且不仅涉及法律,也是经济学上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管理部门对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除非企业明显低
3、于成本价倾销。应该说,企业绝大多数的降价促销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并非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禁止,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依然是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比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其次,先涨价后打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许多促销活动,其实是以促销之名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以为在促销时经营者会降价,而经营者就抓住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通过先涨价再打折来营造促销的假象。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至于什么是“使人误解的价格手
4、段”,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进行了详细列举:“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利用所谓原价与促销价进行对比来吸引消费者,这是经营者经常使用的手段。那么原价是否可以随意标注呢?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显然, “原价”不是能随便标的,因此这几年工商部门曾在电商促销季开始之前约谈了相关商家,要求一律禁止使用折扣和参考价等信息,根据媒体报道,不少商家也
5、对店铺和页面出现的所有“参考价” “吊牌价” “原价”等字眼作了修改和屏蔽。那么电商价格战中,商家是否合法标注了“原价”呢,恐怕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去较真地加以计算。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合法的标注“原价”,那么也涉嫌价格欺诈。在流行价格战的今天,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有可能陷入价格战中,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但是,价格战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了解法律的底线,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开战”。价格战的法律底线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在流行价格战的今天,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有可能陷入价格战中,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但是,价格战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了解法律的底
6、线,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开战”。律师以其独有的专业技能和特有方式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创造价值。那么,哪些法律思维值得律师重视呢?一是权利义务对等思维。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基本都是双务合同。彼此负有义务,也享有权利,而且,享有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义务。因此,权利义务对等,这是合作双赢的基础。二是证据思维。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形式主要有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发票、邮件、短信、录音、证人证言等。书面证据通常是直接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书面证据往往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因此,必须非常重视合同等书面证据。另外,举证责任也必须提前注意。民事案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使事实是如此,但如果缺乏证据证实,
7、法院或者仲裁也无法认定。三是时限思维。在法律上,涉及时限的规定很多,如保证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等。就一份合同来说,涉及时限的时间点也很多,如签订时间、合作期间、付款时间、完工时间、租赁时间等。若合同履行不遵守时限,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若维权不注意时间,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四是合规思维。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现代合同法理念推崇自由协商,但部分法律条款是强制性条款,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比如,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无效。再比如房产抵押,法律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但现实中,有人以为签订抵押合同即可或者把对方的房产证押在自己手上,就享有抵
8、押权,事实却并非如此。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特别应当考虑双方约定的适法性,必须考虑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五是程序思维。法律正义不但需要实体规范来保障,也需要程序来保障。在民法规范中,立法者常用程序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不安抗辩权为例,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则可以解除合同。倘若没有按照上述流程来行使不安抗辩权,你就可能反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责任。六是诉讼思维。诉讼思维是一
9、种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或处理思路。面对一起诉讼案件,首先要考虑需要适用的法律,以及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次要寻找有无相关证据证实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律师的法律思维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基本都是双务合同。彼此负有义务,也享有权利,而且,享有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义务。因此,权利义务对等,这是合作双赢的基础。除了家庭,劳动者在工作单位的时间可能是最多的。因此除了家庭关系,单位同事之间的关系也往往是最密切的。正是由于常年相处,同事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容易发生矛盾,劳动者在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时,切莫冲动,不然轻则受到用人单位警告,重则可能丢了工作。笔者近年来就处理过多起因同事之间的冲突导致劳动者被解雇的案件
10、,劳动者对此应引起重视。下面来看三个案例:案例一:甲先生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丁先生是其部门经理,平时甲先生对丁先生的管理就有意见,某天,在大庭广众之下,甲先生将一瓶番茄酱砸到丁先生脸上,丁先生满脸番茄酱,狼狈不堪。案例二:黄先生对其上司郭先生一直心怀不满,某天郭先生在向下属布置工作任务时,黄先生将装满水的保温杯砸向郭先生胸部,弄得郭先生在下属面前很是难堪。案例三:黄小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因对部门总监的工作安排不满,在整个部门开会时,黄小姐冲上前去,对着部门总监飞起一脚踹在其身上。在上述三个案件中,冲突都是因员工和上司之间的矛盾引起的,而且都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劳动者对其上司实施了暴力行为。
11、虽然被攻击一方的身体或是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是仅造成软组织挫伤等轻微伤害,我们猜想当时作出攻击行为的员工确实也出了一口恶气,但结局是这三名攻击他人的劳动者都被单位解聘了。并且,这三名劳动者都对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满,提起了仲裁和诉讼。我们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经过案件的仲裁、一审、二审,虽过程中也遇到仲裁员或法官的一些不同意见,但最后都赢得了诉讼。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能赢得诉讼,第一个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明确规定了“工作场所的任何暴力行为将导致解聘”;第二个关键点则在于,由于员工实施暴力行为的地点都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合,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但影响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挑战的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这些案例也说明,劳动者在职场中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切不可冲动逞一时之快,最终不但丢了工作,还背了严重违纪之名,对日后求职就业也将造成长远的消极影响。身在职场莫冲动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武慧琳在诉讼案件中努力引起法官的共鸣,让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出于理性和良心在内心形成确信,从而认可己方的观点,这是非常重要的。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谢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