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竞争政策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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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 第 十 四 章 竞争政策 第 14.1 条 目标 各缔约 方认识到,禁止经营者的反竞争商业行为,实施竞争政策,针对竞争问题 开展合作,有利于防止贸易自由化利益受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 增进 消费者福利。 第 14.2 条 竞争法和竞争机构 一、 各 缔约方应 维持或实施 竞争法,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过程。 各 缔约方应保持设立一个或多个竞争机构,负责 其本国竞争法 执法。 二、 各 缔约方应依据 各自的 相关法律法规,对反竞争商业行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贸易自由化利益受损。 第 14.3 条 执法原则 一、 各 缔约方竞争执法应符合透明、非歧视和程序正义原则。 二、
2、在竞争执法过程中, 各 缔约方给予非本方相对人的待遇应不低于本方相对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待遇。 187 三、各 缔约方应 确保 : (一) 在调查相对人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时,或者在确定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的行政处罚或救济措施时,允许相对人通过表达意见、提出证据等方式为自己辩护。 (二) 因违反竞争法而被处罚或采取救济措施的相对人,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 14.4 条 透明度 一、 各缔约 方应 以网络 公开等 方式 公开 其 有关竞争政策的法律法规 ,包括 调查 的 程序规则 在内 。 二、 各缔约 方应 确保 所有认定违反竞争法的 最终 行政决定 以书面形式作出
3、,并提供作出该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 各 缔约方应根据 其 法律法规尽量公开决定和命令,被公开的决定或命令不应包含商业秘密信息或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 14.5 条 竞争法的适用 一、 本章适用于 各 缔约方的所有经营者。 二、 本章并不妨碍 一缔约 方创立和保持公用企业,或者赋予企业以特殊权利或排他性权利。 188 三、 对于公用企业,以及享有特殊权利 1或排他性权利的企业: (一) 缔约 任一方均 不应该采取 或维持 与 本章第二 条 所列原则 不一致的措施 ;且 (二) 缔约双方应保证上述企业受本章第 十三 条所列 的本国 竞争法约束,上述原则和竞争法的实施不应在法律
4、上或事实上阻碍上述企业执行指派给该企业的特殊任务。 第 14.6 条 执法合作 一、 缔约双方认识到双方 在竞争领域 的合作和协调对促进有效竞争执法的重要性。 为此, 缔约双方将通过通报、磋商、信息交换、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合作。 二、 缔约双方认识到开展消费者保护法相关事务合作的重要性。 为此, 缔约双方 可以交换和共享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信息 ,以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 14.7 条 通报 一、 一 缔约方如果认为其执法活动可能对另一缔约方重要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应通过其竞争机构向另一缔约方竞1 特殊权利是指缔约一方指定或限定两个或更多企业享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此指定并非按照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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