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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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 年 2 月 6 日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 66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五十二、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 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 修
2、改为 “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 “ 任职资格 ” 修改为 “ 任职条件 ” 。 删去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的 “ 第六项 ” 修改为 “ 第五项 ” 。 删去第二十条。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 “ 或者分支机构 ” 。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 “ 第二十条 ”和第二款中的 “ 任职资格 ” 。 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二款中的 “ 任职资格 ” 。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 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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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关于 修改 部分 行政法规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