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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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 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3 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
2、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2 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 3 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2.5 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 3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 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2 5 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 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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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消防 工程师 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