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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思想对汉初法制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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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封建王朝,它的建立与发展是极具戏剧性和偶然性的,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单是由于“布衣卿相”的悖逆对传统贵族的冲击,也不尽是“楚河汉界”下双方策略的施展与谋划,更大的原因是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第一次以官方的立场确定了黄老思想作为国家的根本统治精神。

想要了解一个国家的社会面貌,需要对其统治精神加以了解、剖析。西汉的建立对于中国是极具影响力的,它不但影响了中国的民族、疆域;同时也通过独特的传承方式影响语言、文字、政治。西汉初期的法制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是有重要地位的,其不仅在于立法的宽缓、执法的公平,更为关键的在于其采用了一种新的指导思想作为国家的根本统治精神领导法制活动。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汉初黄老思想的内涵、对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衰落成因。

一、黄老思想的内涵及历史背景

黄老之学,产生于中国春秋战国之际,该流派以传说中的黄帝和老子为创始人,以《道德经》、《黄帝四经》为主要思想载体,以道家思想为本位,兼采当时社会显学:儒、法、墨等多家学派的观点,形成了一种非纯正道家的学说,在纷乱多杂的社会中作为一种新思潮登上了历史舞台。其核心思想分为两大方面:技术发明和政治思想,从本质上而言,即以形而上的“道”作为依据,结合形而下的养生、兵法、谋略等诸多方面,最终形成了独创的“兼采百家、兼容各方”的工具体系。因此它的出现本身有着极强目的性、操作性,它的目的性与操作性最终决定了黄老思想有着极大的包容性。

兼收并蓄就意味着杂取百家,而杂取百家就不能允许妄自尊大、独断专行。这就是黄老思想与早期道家思想截然不同的本质原因。就因为需要不断创新,所以新流派才摒弃传统弃世、厌世“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设想而逐步向“大一统”的专制社会转变;就因为需要与时俱进,所以新学派不再与道家的对立学派进行论战,而是从其合理内核吸收有益成分不断为己所用,儒家的“仁政爱民”、墨家的“兼爱非攻”、法家的“事断于法”都成为日后黄老思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仅仅学说本身的“成功”并不能使其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正统的指导思想,还取决于当时的政治趋势、社会经济条件与各种学说间的博弈的采信。汉初的黄老思想就是在这“天时”、“地利”、“人和”的综合作用下,最终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为西汉的长久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吸取秦亡教训,从思想领域确立黄老思想的政治地位

秦朝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是先行者、奠基人:其不仅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且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秦王朝的崛起在于商鞅变法,而变法走向成功的标志却是保障法制的实行。在法家的指引下,秦朝“以法为师”、“以吏为教”,逐步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从政治上来看,秦朝统治者将“法”、“术”、“势”相结合,首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奠定了传统中国的政治体制;在军事上,确立了一套极具效率的军事行政管理体制以此作为“扫六合”、“却匈奴”的实力保障;在法律实践中,以法系严密、苛责重刑来统驭黔首。看似科学的体系、精细的组合,不久却国灭身死、二世而亡。这一现实而又沉重的教训,使得汉初统治者不得不深刻思究:秦兴于立法,却何以速灭?新王朝究竟应以何种形式建立法律体系这一严峻而又务实的问题迫切摆在汉帝国目前:究竟“汉承秦制”、还是“另起炉灶”,这一难题困扰了高祖君臣很长时间。据《史记·陆贾列传》记载,陆贾在高祖面前动辄援引《诗书》、《尚书》,高祖勃然大怒,怒斥曰“乃公马上打天下,要诗书何用”;陆贾却直言相对“马上得天下,焉能马上治天下”。高祖悟,命其著书论述秦亡汉兴、天下得失的道理,以资借鉴,并赐名《新语》。看似君臣之间的一个简单对话,却直接反映出西汉初年统治者面对选择国家治理的手段与方式是困惑、迷茫的。陆贾作为汉初第一位反思秦亡汉兴原因的思想家,其所做出的结论具有创造性、历史性;尽管不少学者认为陆贾的身份为“汉儒”,但其《新语》中却出现了大量以黄老学说论证儒家观点的说辞,如“形重者则心烦,事众者则身劳,心烦者则刑罚纵横而无所立,身劳者则百端回邪而无所就”“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谨敬”等。汉初理论家通过结合建国之后的发展经验与历史教训为西汉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以“黄老无为之术”作为治国的核心与纲领(《道术》),并辅以“行仁义、法先王”作为行动指标(《新语》),最终实现“无为之为”。

这仅仅是黄老思想发展的一个开端,真正确立其地位与影响的还是在曹参为相之后。曹参拜相之际,恰逢惠帝继位、吕后辅政,内乱渐弥之时,经过前期修整,整个国家有所修复,官方亟待需要一种学说将已经取得的成果加以肯定、维护。此时,曹参的出现使得帝国这艘巨轮有了最终航向。据《史记·曹相国世家》记载,曹参早在齐国为相时,就曾以重金聘请当地贤者盖公为师并求治国之道,盖公仅以“道贵清静而民自定”为教,参始悟,以黄老术相齐,及九年,齐乃定。后曹参为相期间,“一遵萧何约束,举事无所变更”,不及三年,国乃治。

在汉初三代的休养生息下,汉帝国逐渐摆脱“积贫积弱”的局面,逐渐走向兴盛。虽然在政治体制发展中汉承秦制,但并不意味着支撑上层建筑的统治精神也相继相承。在秦朝建立过程中,法家主义思潮贯穿前后。在法家主义的统治下,百姓处于社会中的最低层,他们没有地位但有义务;没有身份却有牺牲,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称王称霸的工具。这种统治手段只适合于人心思定的兼并战争时期,一旦天下归于一统,继续采取高压政策只会使百姓与政府之间离心离德,一旦超过必要的忍耐限度民众必定揭竿而起、再造王朝。

(二)汉初社会经济的凋敝,决定了黄老之学发展的经济基础

据《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初之时民生凋敝、百业不兴,“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米至石万钱,马匹则百金”,整个国家处于相对脆弱的阶段。如何恢复生产、调动民间积极性,兴革税率,增加国家赋税已成为国家得以延续的根本要务。针对农业不振、商贾“囤粮居奇”的现状,高祖皇帝曾下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其继承了秦朝对商业发展的态度,期望能通过农业的较快发展,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稳定社会秩序继而延续统治。及至文帝时,轻徭薄赋的政策使得整个国家的面貌较之前已大为改观,农业的赋税已从“十五税一”调控为“三十税一”,但同时由于抑制商业的运行使得推动社会繁荣的动力却不复存在。单纯的农业发展并不能支撑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只有“农商并举”“多管齐下”才能真正提高人民生活、满足国家各种对外输出,从而真正实现富国强兵。黄老之学倡导“休养生息”“顺应民意”,对于民众的社会行为少干涉或不干涉,这与汉初社会经济背景不谋而合。

“郡国并行”、“君臣共治”、“与民让利”,帝国在实践中摸索的运行模式促成了黄老思想的发展。这三大举措使得西汉成为中国历史上独特的风景线。这种对于不同阶级、各种利益间的有效妥协与协调使得社会各阶层物尽其用、民有所得、国有所取;不但使得各种财富得以有效利用更推动了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变革,更为日后“七国之乱”“汉武之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黄老之学与法家思想内涵相衔接,确立了汉初黄老思想的统治地位

先秦时期,天下大乱,群雄割据,各国为成霸业,相继求学问道、招贤纳士,造就了中国思想领域的繁荣。不同学者根据其所代表的不同阶层纷纷立学创说,渴望解决时代难题。到了战国时期,不同学派为了增强舆论优势相继“以旧立新”、“托古改制”以便加强影响力从而得以施行。儒家以周公、孔子作为学说的代言人强调“仁政爱民”;道家以黄帝、老子作为学派的创始人并通过已经取得的成就验证自身理论的成功;而法家作为后起之秀也毫不例外。只不过其他学派对于理论的完善是“一以贯之”,即仅对固有观点加以延伸、巩固。而韩非作为集法家之大成者,不但继承了传统法家的观点,还从其他学说中汲取智慧,以便弥补自身理论的漏洞。其中,对韩非法家思想形成产生关键作用的即是“黄老思想”。之所以强调二者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在于《史记》中明确将老子、韩非列入同一传中巧妙的揭示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据韩非传记载,“韩非者……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这既能充分证明道家、黄老之学与法家思想的历史渊源;同时也从理论层面间接阐释了汉承秦制下的黄老之学为什么能够在短时间内代替法家成为“旧制”延续下新的指导思想。

尽管韩非所倡导的法家学说与传统道家思想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异,但韩非从道家、黄老之学所吸取的理论品质反而为汉初黄老思想取代法家思潮减轻了思想阻力。具体而言,如果说传统道家以其哲学精神为法家构建宏观的理论结构,那黄老之学则是通过微观层面为法家提供技术支持。之所以区别两者,主要是因为社会化的“黄老之学”的政法理论已不同于传统道家主张。尽管黄老之学本体来自道家,有着共同的手段与目的,但两者的关注点却已然不同。虽然都强调“无为而无不为”,但传统道家主要侧重于“无为”,强调顺应自然规律、控制个人主观能动性、坚持“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其思想领域的“迟缓”延伸至政治领域也因自身单一的逻辑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怪圈,这就使得传统道家以消极、厌世的姿态出现在社会舞台,批判性意见始终大于建设性声音。而黄老之学主要关注于“无不为”,主张充分利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服务于现实政治,其兼收并蓄的态度决定了作为国家最为强劲的统治手段——法治、礼治,可以在黄老之学的改造下继续为国家实现统治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家学派之所以对黄老之学加以吸收,是为了将“法”的权威通过哲学最高范畴的“道”来加以确定、维护;这不仅使“法”师出有门,披上神圣的外衣;同时也为其适用、执行找到了合理的根据。

法家思想除了从黄老之学中继承其哲学观点,还将黄老思想中不系统的政治实践规范加以总结、提炼,为统治者操作政治提供了一种必要的手段。黄老之学讲究“无为”,但这仅仅是抽象理论,很难付诸实践;而法家学说系统的将国家权力分为“君权”、“臣权”,主张“君无为而臣有为”,即君主只需“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充分利用赏、罚即可,而大臣则需在其职权范围内,兢兢业业为统治服务。这种“无为”的手段既维护了帝国的统治与秩序,也满足了臣子为官从政的欲望,从而达到“无不为”的预期目标,两者实现了双赢。

而黄老之学对于法家的继承与发展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加强对于“法”的认识与利用;黄老之学已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地位、功能,重视发挥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二是缘法而治,平而不阿。所谓“缘法而治”,即是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来处理政务,“赏”“罚”皆需于法有据。据《商君书·君臣》记载,“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而黄老之学延续了这一传统,强调统治者应排除个人主观之私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赏”“罚”之权;亦如刘安于《淮南子》所论述“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平而不阿”则是“缘法而治”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的前提即在于司法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公信力。秦自商鞅变法始,便强调法律的公信力,从“徙木立信”至“将法太子”,自《商君书》中“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者必禁”再至《韩非子》中“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体现的平等观是法家精神的集中表现。而黄老之学进一步继承了这种观念,将法家传统所提倡“尊卑共治”的执法平等观进一步扩大其内涵衍化为“平而不阿”的法制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平”既包括适用对象的平等也包含刑罚惩罚力度的平缓。

二、黄老思想对于汉初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刑不厌轻,德不厌重,罚不患薄,赏不患厚

西汉自成立之时,对于立法工作是十分重视的。从高祖“约法三章”到萧何“九章律”的编纂,无不体现出统治阶级对于“法治中国”认知程度之深;但汉律不同于秦律之处在于并不简单的用刑罚手段处理民事案件与地方行政管理,而是根据已有经验转化为民事立法,降低法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其实,早在秦亡之初,高祖皇帝就在关中“约法三章”,废秦酷法,宽以待民;汉立之初,丞相萧何以《法经》为蓝本因循时势、增补纰漏,制《九章律》;汉初之法大体在刑罚领域沿袭《秦律》并根据人口的增长、赋税的增多而不断加强民事领域的立法。至文帝时,“省刑轻罚”的思想深入人心,朝廷相继废除“收孥相坐法”“诽谤罪”“妖言罪”,使得前秦酷法的阴影逐渐在相对和谐的社会中远去。而文帝一朝刑罚改革的真正高潮在于“缇萦救父”事件的发生。齐国太仓令淳于意因罪获刑,缇萦为救其父,上书文帝请求废除“肉刑”,文帝感其诚,命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重新定律:“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此次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它既废除了肉刑,降低了刑罚的制裁程度;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还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提供缓冲,是封建刑罚摆脱野蛮、走向文明的开端。

但此次改革也产生不少争议(如班固于《汉书·刑法志》中批评其“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认为改革客观加重了刑罚的施行。后景帝即位后,为了进一步解决该问题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经过此次改革,汉代刑罚才算真正彻底的得以减轻。这种成果不仅是黄老思想影响下的结果,也是儒道相辅相成的产物。由于黄老思想的包容性,其在产生之初就未排斥礼教,相反,还不断通过儒家伦理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服务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天生万物,各有所归;阴阳相和,日月同辉”。多元的社会价值不断繁荣着汉初的文化,既促成了汉王朝的兴起,也促就了黄老思想的繁荣。思想合乎自然、一切效法天然,整个帝国在他们成就的规律下不断开拓、不断成熟。

(二)明具法令,进退循法;刑罚所至,中正平直

法律的尊严在于司法的公正,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君主意志的专一是王朝立法的开端、官员修养的迥异是执法偏颇的根源、民众恐惧的“畏法”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既然帝国的法律是王定之法,就无需妥协、退步;已然“木已成舟”,就只能服从、应准;因此两者的合理衔接只能靠帝国官员的执行。至此,帝国法律的执行、执行手段的残酷程度就完全落到大臣手中:如果官吏能够体微法律、下解民情自然刑罚得当、百姓宜然;若官吏愚昏、任法恃权则刑罚失措、民怨沸腾。因而一个帝国的兴衰荣辱取决于法律的贯彻执行,而法制的成败得失则在于官吏对于法律的认知与个人法制意识的生成。

黄老思想主无为而治,而无为的重要特征即在于“因循”。所谓“因循”即指“不为物先,不为物后,与时迁移,因物变化”,具体而言即为“顺时”“通变”;“顺时”则能“因时为业,因物与合”,“通变”方能“辩窾言、分贤肖、形黑白”。但这仅强调的是“动”的一面或亦可称之为“有为”,而其“静”或称之“无为”则体现在以法为符、执法无私。《黄帝四经·经法篇》就曾强调,“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生法度者,不可乱也”;强调执法的得失关键在于是否能公正平允。汉初在黄老思想盛行下,这种法制理念深深影响了许多官吏。据《史记·张释之传》记载,文帝出巡途经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有一人突然从桥下冲出,文帝所乘之马因此受了惊吓。于是将其交给廷尉惩处。张释之通过审讯发现此人扰驾只是单纯过失,按律只应处以罚金;文帝闻后大怒,要求张释之重新判决。张释之并未被皇权所吓从容向文帝解释,法律的保障就在于君民共守,现在法律已然如此规定,只能依律判处;否则,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廷尉是国家执法的代言人,如果朝令夕改、贸然执法会使刑罚有所偏颇,百姓只会手足无措。文帝闻后,欣然接受。张释之的做法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极具影响力的,其不仅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巧妙解释了法律适用,更加可贵之处在于能够通过判决实现司法适用的平等。

汉初的政治架构是以黄老思想为主线,加以法治来规范人们社会行为,辅以礼治以定宗法伦理纲常。在黄老思想的作用下,“礼”、“法”分别根据其基本特征逐步调整不同领域。从宏观角度来看,法治与礼治已经有了明确的界限:“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个体行为的规范需要通过两种模式来加以评价、调整。其次,从具体规定的内容来看,践行礼治需要个人道德的提升,需要通过内心修养的形成,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难度。而法律是社会的最低底线,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对于人民行为忍耐度的一种衡量标尺,因而任何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违背法律、践踏帝国法制的“尊严”。

(三)治人事天,莫若唯吝;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纵观黄老之学,社会价值观的形成与构建占据了绝大比例。国家的综合治理关键有二:一为治事,二为用人。其实“治事”的得失也在于个人的施行。“其政闷闷,其民淳淳”理想社会的构筑不仅需要国家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加以引导民众“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还需要统治阶层从“为吏之道”加强对于官吏的选拔与考核。

1.黄老之学所构建的教民术

从《黄老帛书》到《心术》四篇,礼义德化始终是居于重要地位,如果说《心术》四篇还将礼、法放置于相对等的地位,那《文子》一书则强调道德教化重于法治的力量。汉初统治者既延续传统重视法治同时也重视道德教化的方式。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汉二年高祖下诏于县、乡两级的行政地域设置“三老”一职:“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根据诏书规定,“三老”的任职标准除需自身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外还需在其所属地域内对民众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形成不单取决于个人道德能力,更多在于是否被乡族势力所承认。但高祖设“三老”对其职能划分比较模糊,真正确立其教化功能则是在汉惠帝时期。据《汉书·惠帝纪》记载,惠帝四年春,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这是官方首次以“孝”“弟”为具体尺度衡量“三老”是否称职。至文帝时,亦下诏书“孝梯,天下之大顺也……三老,众民之师也”,这足可证明“三老”是以其民间立场而非官方地位对其辖区内民众进行道德感化,以其基层乡族社会威望与国家树立的道德楷模为基础从而实现基层社会秩序的协调。但值得注意的是,汉之“三老”与秦之“三老”在诸多方面亦是有所不同:首先,秦之“三老”仅限定于乡一级,而汉则存在于乡、县两级;其次,就其性质而言,秦之“三老”犹如乡村自治之公社,而汉则被纳入国家官方行为;最终,就其功能而言,秦之“三老”是聚落共同体享有声望的领导阶层,是民间自治功能的代言人;而至汉时,汉高祖正式赋予其辅助地方官吏施政的职责。

将基层的道德教化纳入官方的日常活动,这看似与黄老之学所奉行的“无为”理念截然不同,但其背后却存在有力的逻辑自洽支撑。黄老之学构建的育民观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感化模式,具体而言即民众道德水准提升的有效方式,更多的是依靠于统治阶层的示范、感染作用。而这也是《道德经》中一以贯之的观点:“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而在《淮南子》一书中,对此亦作出了充分的论证说明,更加强调君势可以移风易俗、导民向善,“故灵王好细腰,而民有杀食自饥也;越王好勇,而民皆处危争死。由此观之,权势之柄,其以移风易俗矣。”

2.黄老之学所倡导的择吏观

西汉初年对于官吏的考核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也是独具特色。秦代周,不仅标志着国家社会形态发生根本性的变更,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指导思想、国家官制、社会结构也必然产生巨大变化。以国家行政制度为例,西周初期鉴于对殷商覆亡的反思与社会现实的需要,最终以分封制作为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行政制度,以分封制为基础、以宗法制为核心进而衍生以世卿世禄为代表的国家官制;但伴随着分封制的消亡,郡县制的确立,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体制迅速打破了传统的职官模式,皇权的扩张性进而通过中央直接任命地方官吏从而实现对于地方事务的管理与控制。战国秦朝时期所形成的中央集权体系催生了以“文法吏”为代表的职业官僚的产生,进而承担了秦帝国的绝大多数政务。文法吏的基本特征即根据政权的需要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从而获得基本行政技能,并根据其功绩、任职年限进行升迁并严格的遵循法律规章进而开展工作。而考核“良吏”“恶吏”的方法,根据《语书》的记载则主要是依据“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加以区分。很显然,在秦时,官吏的升迁、罢免主要是以“明法”为主要衡量标准。尽管汉初的中央官吏大多是依军功获爵,但汉承秦制的同时就地方政务而言依然保留了文吏政治。正如路温舒所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

如果汉承秦制是政权更迭发展的必然,但当政权稳固步入正途后就不单是考虑政权的基本运转的现实需要,而是在新形势下以新的指导思想予以重新规范。黄老之学在重视无为的同时亦强调法律的功效,将法律作为实现无为的重要决策手段;所导致的结果即是在遵守律令的同时将黄老之学的择吏观予以重新诠释。西汉时期的择吏标准以“长者”为尊,这在汉初尤为明显,自汉高祖时即曾“辍洗摄衣,延郦生(长者)上座”;文帝即位之初就曾语田叔“公知天下长者乎”;至景帝时,郑庄“每朝,候上之间,说未尝不言天下之长者”。这足可见“长者”在汉初政治实践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但究竟“长者”为何意,《史记》、《汉书》却未作明确解释;前有学者曾定义其为“年长德艾,事长于人”“重厚自尊”,但这并不能完全涵纳其意。但如果仅就本文“择吏观”而言,所谓“长者”最大特征即在于“质朴、厚德”。据《史记·张释之传》记载,汉文帝曾询问上林尉关于宫中猎物的数量,询问多次,主管官吏皆不能答;而此时虎圈啬夫却滔滔不绝代其回答。文帝大喜,即下令拜啬夫为上林令。然而张释之作为帝国的执行者并没有立即实施而是通过周勃、张相如的品质(即长者与否)来质疑啬夫的刁钻并通过秦亡的经验(其敝徒文具耳,无侧隐之实)来规劝文帝勿为空谈所误;最终使文帝回心转意没有任免。张释之的这种举措看似不羁但却与传统道家的核心思想是相一致的:《道德经》中对于引导统治者树立择吏观有着明确的指引,“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只有政府不对官吏树立贪念的标杆,官吏才不会心生贪欲,只有不心生贪欲,官吏才会静心修身,整个社会的和谐架构也随之形成。张释之作为当时最高的司法长官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不断影响政治、扩大影响,继之以黄老思想的智慧服务皇帝、左右时局。

如果单纯的将上述西汉初年法制建设的成果完全归因于黄老思想的施行,其本身便是非理性的、非科学的。历史的每次发展都是由许多原因同时发生、相互影响所决定的,而且要具体衡量某种因素的实际作用,往往是极为困难的。但可以明确的是,黄老思想在西汉建立的初期以其自身所具备的独特政治品质和文化品格深深嵌入当时的社会发展、制度变更,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二者之间的协调互动,催生早期政治共同体架构的成熟与完备。

三、汉初黄老思想的历史地位及没落成因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大发展、大变革的黄金时期。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不同社会经济基础下的不同利益集团涌现出了许多杰出代表,他们纷纷建立学派希望在社会变革之际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以求获得统治者的接受,进而维护所代表的利益团体。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传统道家的核心治国理念在于“无为而治”“道法自然”;作为当时的一个主要流派,其代表着没落的旧贵族利益,祖上曾经的辉煌与现实的落魄使得他们对于新兴贵族、地主阶级的出现感到十分厌恶。他们将自己的现状归因于“时代的进步”,而“时代的进步”则源于新兴势力的“有为”“乱道”。传统道家的“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思想,其基本含义是对社会变革中一切新制度出现的否定,认为这都是“有为”的一种体现,国家、社会只有效法“天道”,才能摆脱无序、混乱的局面。故当儒家“克己复礼”思想出现时,道家认为其是祸乱产生的根本(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而面对法家的“事断于法、法不阿贵”的主张时,在道家眼中却成为“法令滋章,盗贼多有”的根因。因此,无论是儒家之“礼”,还是法家之“法”都是引发社会混乱、人心不定的根源。然而传统国家的治理手段是离不开这些制度支持的:抛弃了“礼”,就会导致宗法血缘纽带形成的家族世袭制度的瓦解;而放弃了“法”,则会使君权神授的等级特权制度失去民众的支持进而无法规制人民的日常行为。故传统道家思想不被统治者重视的原因既在于其有着深刻的制度缺陷,又因其手段的“无为”不存在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故导致其在成立之初就只能作为一种哲学思想供世人所借鉴。

此时,黄老思想的诞生打破了这种尴尬的局面。其在继承传统道家的核心主张的同时,根据时代发展的趋势,兼收并蓄、结合百家,将传统道家消极、落后的观点赋予新的历史内涵,以便服务于当时的社会政治。正如吴光所说,“黄老之学的理论主张,既不像法家极端专制主义那样‘严而少恩’,又包含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内容;既不像儒家的‘礼义’那样博而寡要,又吸收了儒家的‘爱民’、‘德治’政策和‘仁义礼智信’之类的伦理观念;既不像老庄之学那样消极厌世,又吸收和发挥了他们无为无不为的理论”。黄老之学凭借着其自身的包容性满足了动荡社会背景下的西汉帝国,在黄老思想的引领下,西汉为后世国家开辟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

一项制度如果不与时俱进的加以修葺、革新,即使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与本土性,也终究会随着时代的衍进而走向消逝。因而,黄老思想的优势必然随着时势的发展与其自身保守的特征而逐渐转化为制约帝国发展的瓶颈。早期的黄老思想主张“视百姓为刍狗”,强调顺应民心、民意,不对民众经济生活加以干涉,因此形成比较开放的商业氛围,从而这也铸就了文景年间商业的繁荣;但商业的发展造成了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增大,形成了独立于中央的豪强利益集团。如果根据经济利益区间对西汉社会进行划分,大致可分为三大集团:劳动集团、豪强集团、政府集团。在社会财富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财富的取得、流转会伴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黄老之学秉承了传统道家“清静无为、自然为本”的理念,老子在《道德经》中曾论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此四者之间的关系,其意在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如同大自然运行规律一般:“有迹可循”,即自然决定社会,社会治理的最高行为准则即在于顺应自然。正是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西汉政权对于地方早期的经济发展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大量的土地兼并、权力对价与盐铁资源的有效连接使得社会财富最终出现单向流动,导致豪强大族迅速膨胀进而产生大量流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据晁错《论贵粟疏》中记载,“商贾大者积贮倍息……亡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晁错的这段描述生动的体现了社会财富的流转趋势同时亦体现出黄老思想对于平衡、稳定社会难题而彰显乏力。另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伴随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因素,无论行为主体是否追求甚至自觉,都具备文化和社会的整合功能。所以商业自身所特有的流动性与不稳定性的特质对于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的秩序构建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汉武帝即位后就主张“抑兼并,迁豪强”,逐步控制商业团体;后又采纳桑弘羊的建议,收回盐铁专营权,并相继采取均输法和平准法、“算缗”“告缗”等一系列手段,与商争利,极大打击了豪强团体。

黄老思想衰落的另一缘由在于其文化的包容性催动了儒学的复兴。儒家学说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孔孟之学就因其“腐朽”而不被时代所接受;秦王朝建立后,又在法家思想的批判下不居主流地位,后又经历“焚书坑儒”,导致大量经典文献付之一炬。直至西汉建立后,儒家学派才得以延喘。在经过诸多变故的历史经验后,儒生开始对儒学进行系统反思、整理,最终形成了服务于传统中央集权的正统思想。其与黄老思想相比,优势有二:

一、君臣观念的转变。黄老思想的观念中,其实蕴含着早期古朴的平等观,这虽是进步的体现,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中是不会允许这种思想萌芽进一步发展的。在黄老思想的影响下,汉初统治者始终奉行“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的原则,尽管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但对于沿用传统制度(汉承秦制)所确立的中央集团体制却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从中央与地方层面而言,诸侯王势力的崛起严重损害了中央政府的权威与至高无上的皇权;“东西驰猎,拟于天子”“出言跸,入言警”等违礼悖法者大量存在;从中央权力的构成而言,相权的极速膨胀远远超过皇权最初的制度设计:“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掌丞天子助理万机”。而儒家思想却完成了观念的转变:由“民贵君轻”过渡为“三纲五常”。这赋予了君主极大的权威与至高无上的权力,保证了皇帝的权威,促就了“尊君臣卑”的君臣观的发展。这种价值观为后世所继承,并成为历代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精神支柱。

二、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由于传统黄老思想是以道为本,集百家之长,故其包容性的思想体系导致西汉的法律发展并无明确的指导方针,一度仍沿袭秦法之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使得君主不能以其意志随意适用法律(如前文所叙);其次,汉初黄老思想对于法律的认识也未超出其最初认识,仅狭隘的将法律理解为统治者剥削下层民众的一种工具却忽视法律在社会变迁中的规范作用与社会生产力的调节。而董仲舒继承了孔子宽猛相继的思想,同时吸收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继而提出“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以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酷刑,以朦胧的血缘亲疏代替明确的法律条文,以严密的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等级与秩序,使得君主操纵法律更为方便,适用法律更为便捷。正如酷吏杜周所言“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其实一语道破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实质。

四、结语

黄老思想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仅仅昙花一现,伴随着儒学的兴起、中央集权模式的深入推进,黄老思想因其保守性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尽管后世王朝更迭不断,但真正能够采用黄老之学治国者微乎其微;但这并不意味黄老之学丧失了原有的作用。通过汉初的政治实践我们不难发现,黄老之学的实质与精髓即在于坚持无为而治的基础下充分利用各种有益成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考虑客观可能性的实现,通过本体的兼容性真正的将治国之本相结合。

原件地址:黄老思想对汉初法制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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