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话本中的配刑考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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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第年期月南 通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综 合 版朋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配 刑 考 论楚 永 桥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上 海摘 要 刺 配 刑 是 从 汉 代 以 来 的 有 关 劳 役 刑 发 展 而 来 的 , 在 宋 代 盛 行 , 是 当 时 司 法 活 动 中 的 主 要刑 方 式 。 明 以 后 , 配 刑 为 充 军 替 代 。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刺 配 刑 与 当 时 的 历 史 法 律 文 献 记 载 基 本 吻 合 , 体 现 了 小说 家 对 时 代 风 物 典 制 的 准 确 描 述 。 刺 配 刑 是 宋 元
2、 话 本 独 特 的 标 志 。 关 健 词 宋 元 话 本 配 刑中 图 分 类 号 文 献 标 识 码 文 章 编 号 一 一 一 一由 于 宋 元 话 本 小 说 比 较 广 泛 地 涉 及 了 当 时 法 律 的 描 述 , 留 下 了 显 著 的 创 作 时 代 有 关 制 度 的 痕 迹 。 致力 于 话 本 小 说 断 代 的 学 者 胡 士 莹 、 谭 正 璧 、 程 毅 中 等 人 在 辨 析 作 品 时 , 经 常 运 用 名 物 制 度 方 面 的 特 征 来 作为 佐 证 。 许 政 扬 也 曾 经 对 简 贴 和 尚 作 了 精 细 的 考 证 小 说 中 皇 甫 松
3、 在 拷 讯 脾 女 不 得 要 领 之 时 , 愤 然 叫 来四 个 捕 役 , 文 中 写 道 “ 本 地 方 所 由 。 如 今 叫 连 手 , 又 叫 做 巡 军 ” 。 他 认 为 巡 军 充 巡 捕 之 职 , 是 元 代 以 后 出 现的 制 度 。 另 外 故 事 叙 僧 人 就 逮 , 解 到 开 封 府 后 , “ 押 下 左 司 理 院 ” 勘 讯 。 宋 开 封 府 设 左 右 军 巡 院 , 无 司 理 院 。司 理 院 是 外 州 次 府 的 衙 门 。 只 有 南 宋 临 安 府 不 同 , 本 是 诸 州 , 充 作 “ 行 在 ” 故 设 左 右 司 理 院
4、。 这 一 点 宋 代 人是 决 不 会 弄 错 的 。 不 过 他 又 指 出 , 故 事 结 尾 僧 人 犯 奸 准 “ 杂 犯 ” 断 罪 , 依 据 宋 律 , 与 元 、 明 不 合 。 元 律 “ 诸 僧 尼道 士 女 冠 犯 奸 ” 在 “ 奸 非 ” 篇 , 明 律 “ 僧 道 犯 奸 ” 隶 “ 犯 奸 ” , 皆 不 属 “ 杂 犯 律 ” 。 他 因 而 推 断 作 品 产 生 于 宋 , 修 订于 元 。 ” 在 宋 元 话 本 , 还 有 一 个 当 也 是 宋 元 独 有 、 后 代 稀 见 的 司 法 制 度 , 这 就 是 话 本 小 说 中 经 常 出 现 的
5、 配刑 。配 刑 是 一 种 刑 名 , 但 却 不 见 于 唐 以 后 历 代 刑 律 所 规 定 的 “ 五 刑 ” ,中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一 定 时 期 内 却 极为 盛 行 。 宋 代 以 前 , 已 有 配 法 。 汉 代 除 肉 刑 , 还 有 城 旦 春 、 鬼 薪 、 白 架 之 类 的 居 役 刑 , 而 城 旦 春 也 有 黔 面 之制 。 后 魏 有 流 刑 , 北 周 时 流 刑 固 定 下 来 , 流 而 居 役 者 , 即 为 配 也 。 隋 制 流 而 应 配 者 , 其 居 作 分 二 年 、 二 年 半 、三 年 。 开 皇 十 三 年 , 改
6、 徒 及 流 并 为 配 防 , , 又 是 以 罪 犯 为 军 员 奴 役 来 源 。宋 初 用 唐 律 、 令 、 格 、 式 之 外 , “ 又 有 元 和 删 定 格 后 救 、 太 和 新 编 后 救 、 开 成 详 定 刑 法 总 要 格 救 、后 唐 同 光 刑 律 统 类 、 清 泰 编 救 、 天 福 编 救 、 周 广 顺 续 编 救 、 显 德 刑 统 , 皆 参 用 焉 。 ” 引 建 隆 四 年年 , 以 显 德 刑 统 为 基 础 , 别 加 详 定 , 成 宋 刑 统 , 并 于 同 年 颁 行 。 其 卷 一 “ 名 例 律 五 刑 ” 在 流 刑 之后 编 人
7、 了 尚 书 都 省 制 订 的 折 杖 法 , 据 云 “ 口 原 缺 月 十 六 日 奉 圣 旨 , 徒 流 答 杖 刑 名 应 合 该 除 免 当 赎 上 请外 , 据 法 书 轻 重 等 第 , 用 常 行 杖 施 行 , 令 臣 等 详 定 可 否 奏 闻 , 稗 官 吏 之 依 凭 , 绝 刑 名 之 出 人 , 立 此 定 制 , 始 自圣 朝 。 臣 等 参 详 , 伏 请 宣 下 法 司 , 颁 行 天 下 者 。 奉 救 宜 依 , 仍 付 所 司 遍 下 诸 道 州 府 者 。 ” 也 就 是 说 , 除 了 死 刑 ,其 他 四 种 刑 罚 可 以 分 别 按 照 常
8、行 杖 比 折 决 罚 , 以 代 替 或 部 分 代 替 原 来 这 四 种 罪 名 应 受 的 处 罚 。 其 具 体 折收 稿 日 期 一 一作 者 简 介 楚 永 桥 一 , 男 , 江 苏 淮 阴 人 , 文 学 博 士 。第 期 楚 永 桥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配 刑 考 论算 办 法 为流 刑加 役 流 决 脊 杖 二 十 , 配 役 三 年流 三 千 里 决 脊 杖 二 十 , 配 役 一 年流 二 千 五 百 里 决 脊 杖 十 八 , 配 役 一 年流 二 千 里 决 脊 杖 十 七 , 配 役 一 年徒 刑徒 三 年 决 脊 杖 二 十 , 放徒 二 年 半 年 决
9、脊 杖 十 八 , 放徒 二 年 决 脊 杖 十 七 , 放徒 一 年 半 年 决 脊 杖 十 五 , 放徒 一 年 决 脊 杖 十 三 , 放。 【 划折 杖 行 刑 的 先 例 , 始 于 唐 朝 后 期 。 资 治 通 鉴 卷 载 唐 宣 宗 大 中 七 年 救 “ 自 今 法 司 处 罪 , 用常 行 杖 。 杖 脊 一 , 折 法 杖 十 杖 臀 一 , 折 答 杖 五 , 使 吏 用 法 有 常 准 。 ” 五 代 时 期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使 用 折 杖 之法 。 宋 代 将 折 杖 法 制 度 化 , 使 这 种 司 法 制 度 的 影 响 远 远 大 于 前 代 。
10、 使 用 了 折 杖 法 之 后 , 不 仅 “ 流 罪 得 免 徒 ,徒 罪 得 免 役 年 , 答 杖 得 减 决 数 ” , , 处 罚 比 起 原 来 的 五 刑 有 所 减 轻 。 北 宋 时 配 刑 执 行 的 大 概 情 况 是 “ 杖 以 上情 重 者 , 有 刺 面 、 不 刺 面 配 本 州 牢 城 , 仍 各 分 地 里 近 远 五 百 里 、 千 里 以 上 及 广 南 、 福 建 、 荆 湖 之 别 。 京 城 有 配窑 务 、 忠 靖 六 军 等 , 亦 有 自 南 配 河 北 屯 田 者 。 如 免 死 者 , 配 沙 门 岛 、 琼 、 崖 、 澹 、 万 州
11、, 又 有 遇 赦 不 还 者 。 ” , 在刑 罚 体 系 和 司 法 实 践 上 发 生 了 改 变 , 法 典 中 所 规 定 的 “ 五 刑 ” 成 为 具 文 , 徒 、 流 二 刑 存 而 不 用 , “ 配 ” 、 “ 刺 配 ”以 及 随 之 衍 生 出 来 的 编 管 成 为 司 法 中 实 际 应 用 的 刑 名 。编 管 又 叫 编 置 、 羁 管 , 宋 朝 制 度 尊 重 士 大 夫 , 朝 廷 的 官 员 犯 了 达 到 配 刑 的 罪 行 , 往 往 并 不 实 际 执 行 , 而是 通 过 恩 赦 , 减 为 编 管 。 元 人 徐 元 瑞 吏 学 指 南 释
12、曰 “ 宋 法 不 文 面 而 流 者 , 谓 之 编 管 ” , “ 表 明 编 管 免 除 了刺 面 。 同 时 这 种 刑 罚 不 隶 属 于 军 籍 , 但 要 处 在 流 放 地 官 府 的 监 管 之 下 。 有 宋 一 代 , 遭 到 编 管 的 朝 臣 很 多 , 如程 颐 、 秦 观 、 邹 浩 、 胡 锉 等 。刺 配 的 产 生 是 因 为 对 于 罪 行 比 较 严 重 的 犯 罪 士 兵 、 强 劫 盗 贼 、 死 刑 获 得 减 刑 的 人 , 仅 仅 脊 杖 、 配 役 还不 足 以 惩 罚 , 往 往 还 要 附 加 刺 字 的 耻 辱 刑 。 刺 字 本 身
13、的 痛 苦 并 不 大 , 主 要 是 为 了 羞 辱 犯 了 盗 窃 等 罪 的 人 ,在 其 肉 体 的 显 著 位 置 留 下 标 记 。 刺 字 与 配 刑 联 合 使 用 后 , 这 种 刑 罚 集 杖 、 刺 、 流 、 役 于 一 身 , 称 为 刺 配 。 法 律史 上 根 据 五 代 会 要 卷 九 “ 议 刑 轻 重 ” 所 云 “ 晋 天 福 三 年 八 月 , 大 理 寺 奏 , 左 街 史 韩 延 嗣 徒 二 年 半 , 刺面 配 华 州 。 ” 多 以 刺 配 起 于 后 晋 。 其 实 这 只 是 记 载 了 当 时 判 决 实 施 的 情 况 , 而 刺 配 作
14、 为 一 种 制 度 确 立 下 来 ,必 须 要 有 相 关 的 司 法 条 款 规 定 , 这 是 到 了 宋 代 以 后 才 出 现 的 。 有 关 刺 配 的 法 条 , 从 北 宋 至 南 宋 不 断 增 加 , 祥 符 编 救 仅 四 十 六 条 , 庆 历 增 加 了 一 百 七 十 多 条 , 熙 宁 中 增 至 二 百 多 条 , 到 了 淳 熙 年 间 , 达 到 了 五 百 七十 条 。 配 刑 的 类 别 也 随 之 丰 富 。 北 宋 哲 宗 时 有 “ 配 本 州 、 邻 州 、 五 百 里 、 千 里 、 二 千 里 、 广 南 州 军 、 远 恶 州 军 、沙
15、门 岛 ” 等 八 种 不 同 等 次 。 到 了 南 宋 孝 宗 则 有 所 增 加 , 分 为 “ 不 刺 面 配 、 刺 面 配 本 州 本 城 、 刺 面 配 本 州 、 配邻 州 、 五 百 里 、 千 里 、 一 千 五 百 里 、 二 千 里 、 二 千 五 百 里 、 广 南 州 军 、 远 恶 州 军 、 海 外 州 军 、 永 不 放 还 者 ” 等 十四 种 。 配 法 日 多 , 犯 者 日 众 。 而 刑 事 审 判 中 , 相 应 的 罪 行 处 罚 基 本 全 部 使 用 配 刑 。从 纪 录 了 宋 代 司 法 审 判 实 况 的 文 献 中 , 可 以 真 实
16、 地 见 到 编 、 配 刑 是 如 何 在 司 法 运 作 中 使 用 的 。 名 公书 判 清 明 集 是 有 宋 一 代 司 法 书 判 和 官 府 公 文 的 分 类 汇 编 , 保 存 了 宋 代 各 类 案 件 审 理 和 判 决 的 翔 实 记 录 。集 中 的 每 一 书 判 都 是 确 实 发 生 的 判 决 , 都 援 引 有 关 法 律 条 文 , 属 于 正 式 、 合 法 的 生 效 判 决 。 因 此 所 断 刑 名在 宋 代 也 属 于 正 式 、 合 法 的 范 畴 。 如 蔡 久 轩 在 判 一 起 争 斗 伤 命 案 时 , 断 曰照 得 余 再 六 所 犯
17、 在 减 降 赦 前 , 其 弟 余 再 三 已 毙 于 狱 , 其 父 余 细 三 十 已 作 余 超 名 , 前 经 刑 部 特 与 贷 命 , 决 脊 杖 二 十 , 刺 配南 通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综 合 版 年二 千 里 军 州 牢 城 。 胡 再 五 、 周 先 凭 恃 威 势 , 号 召 诸 佃 , 决 脊 杖 十 三 , 编 管 一 千 里 。 方 辛 四 、 梁 兴 二 皆 佐 助 胡 小 七 为 恶 之 人 , 勘 杖一 百 , 编 管 邻 州 。 县 吏 周 元 、 州 吏 徐 必 选 、 周 思 民 免 追 , 杖 一 百 , 罢 逐 , 并 碟
18、州 照 断 。 卷 九判 一 不 法 僧师 彬 决 脊 杖 十 七 , 配 千 里 州 军 牢 城 收 管 。 卷 九胡 石 壁 判 倡 乱 者本 合 明 正 典 刑 , 以 遏 乱 略 , 姑 且 从 轻 , 决 脊 杖 十 五 , 配 潭 州 , 全 家 移 徒 前 去 , 具 因 依 申 大 使 司 , 乞 押 送 飞 虎 军 牢 固 收 管 , 永不 放 还 。 郭 念 二 身 为 省 民 , 辄 人 溪 洞 , 为 其 鹰 犬 , 持 慢 书 , 造 府 庭 , 略 无 惧 罪 之 意 。 同 恶 相 济 , 难 从 末 减 , 决 脊 杖 一 十 二 , 配 本 城 ,永 锁 土
19、牢 。 卷 十 三刘 后 村 判 一 恶 吏 有 五 罪免 尽 情 根 勘 , 从 轻 决 脊 杖 十 五 , 配 徽 州 牢 城 。 卷 十 一范 西 堂 判 人 立 怪 祠段 七 八 决 脊 杖 十 五 , 刺 配 武 冈 军 , 并 家 口 押 发 , 置 在 厢 军 , 使 之 该 业 。 卷 十 四吴 雨 岩 判 一 横 行 乡 里 恶 霸膝 府 将 张 景 荣 决 脊 杖 十 五 , 刺 面 配 邻 州 。 卷 十 二 川从 中 可 以 发 现 , 徒 、 流 二 种 刑 名 只 是 律 条 中 的 具 文 , 宋 代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 死 刑 之 外 , 处 罚 重 罪
20、 的 基 本 用配 刑 、 编 管 , 这 两 种 刑 罚 代 替 了 流 、 徒 。 上 述 实 判 真 实 展 示 了 配 刑 所 具 有 的 脊 杖 、 刺 面 、 配 至 牢 城 三 刑 合 一的 特 点 。 与 宋 代 关 于 配 刑 的 记 载 是 吻 合 的 。配 刑 在 五 刑 序 列 中 的 位 置 大 致 相 当 于 “ 流 ” , 这 从 时 人 的 记 录 中 可 以 看 出 。 朱 熹 是 宋 代 理 学 名 臣 , 也 是吏 学 名 臣 , 二 刻 拍 案 惊 奇 卷 十 二 “ 硬 勘 案 大 儒 争 闲 气 甘 受 刑 侠 女 著 芳 名 ” 中 的 朱 熹 偏
21、 执 , 意 气 用 事 , 错断 了 案 件 , 然 而 这 是 文 学 形 象 , 并 不 能 代 表 历 史 上 真 正 的 朱 熹 。 名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收 有 他 的 判 文 , 朱 熹 文集 中 可 以 看 到 他 留 下 来 的 诸 多 治 政 、 治 法 、 公 移 之 文 , 多 有 精 辟 之 见 。 如 当 时 官 吏 执 法 多 以 杀 人 治 罪 系 造孽 的 行 为 , 怕 诛 及 无 辜 , 报 应 自 身 , 往 往 以 救 生 为 阴 德 , 不 肯 杀 戮 , 一 意 从 宽 , 他 揭 发 这 个 现 象 道 “ 凡 罪 之当 杀 者 , 必 多
22、 为 可 出 之 途 以 俊 奏 裁 , 则 率 多 减 等 , 当 斩 者 配 , 当 配 者 徒 , 当 徒 者 杖 , 当 杖 者 答 。 ” 【 ,从 他 所 罗列 的 刑 名 次 序 看 , 配 刑 相 当 于 五 刑 中 的 “ 流 刑 ” 。 但 通 过 以 上 分 析 , 应 该 说 配 刑 是 宋 代 比 较 常 见 , 与 流 刑 相似 但 又 有 区 别 的 一 种 刑 名 。 特 定 时 代 的 司 法 实 践 促 成 了 配 刑 的 产 生 。元 代 法 制 以 断 例 、 条 格 、 诏 制 组 成 , 构 成 一 部 完 整 的 法 典 大 元 通 制 。 五 刑
23、 之 制 , 大 元 通 制 全 部 予 以保 留 , 只 是 答 、 杖 数 目 略 有 变 化 。 【 ” 在 众 多 断 例 、 条 格 、 诏 制 中 , 判 断 刑 名 多 为 杖 、 徒 、 流 、 死 , 配 刑 很 少 见 。 由此 可 知 , 有 元 一 代 刑 名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 配 刑 已 经 不 常 用 。 元 人 徐 元 瑞 吏 学 指 南 释 历 代 杂 刑 , “ 配 刑 ” 条 下云 “ 宋 文 面 流 刑 。 今 带 镣 居 作 。 ” 【 ,尽 管 释 义 不 尽 详 确 , 语 气 之 间 , 配 刑 已 经 有 所 变 化 。 去 宋 未 远
24、 , 配 刑 之 名尚 在 口 中 , 不 过 已 经 与 徒 、 流 刑 混 为 一 谈 , 称 为 徒 配 、 流 配 。 如 元 典 章 刑 部 卷 一 “ 刑 制 ” 列 有 “ 流 配 ” 之目 。 明 代 丘 潜 论 历 代 刑 法 云 “ 宋 人 承 五 代 为 刺 配 之 法 , 既 杖 其 脊 , 又 配 其 人 , 而 且 刺 其 面 。 是 一 人 之 身 、 一事 之 犯 , 而 兼 受 三 刑 也 。 宋 人 以 忠 厚 立 国 , 其 后 子 孙 受 祸 最 惨 , 意 者 以 其 刑 法 太 过 。 杖 人 之 脊 , 刺 人 之 面 , 皆汉 、 唐 所 无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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