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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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1-2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我部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进行修改。现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网址:2、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调查征集”点击“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网址:电子邮件:liujh。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附件: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
3、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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