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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建筑工程总局标准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8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批准 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 试行日期:年月日通 知()建工科字第号 根据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全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安排,为适应我国高层建筑发展的需要,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业经审定,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鉴于我国高层建筑箱形基础尚处于发展阶段,希各单位在试行本规程时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随时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国家建筑工程总局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编制说明 根据国家建
2、委“一九七八年全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对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计算方法的要求及“一九七九年全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第项的安排,为总结我国高层建筑箱形基础勘察、设计、施工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国家建委建筑科学技术局委托我院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勘察处、北京工业大学、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同济大学、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地质处、陕西省建筑设计院及福建省工业民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以适应我国高层建筑日益发展的需要。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在“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技术经验交流会”上通过了本规程的编写提纲,一九七九年四月完成了本规程的征求意见稿。 一九七九年
3、九月,根据全国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意见,修订完成了送审稿,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中国建筑学会地基基础学术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并由部分专家、教授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又作了修改补充,完成本稿。鉴于我国高层建筑箱形基础尚在发展,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总结经验。各单位在使用本规程时,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随时寄交我院,以便今后修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一九八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勘察要求第三章 地基计算第四章 基础设计和构造要求第五章 施工要求附录一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附录二 基底反力系数附录三 墙体截面剪力的近似计算方法附录四 整体弯矩计
4、算举例附录五 本规程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本规程适用于天然地基上八至二十层或建筑物高度不超过米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与现浇剪力墙结构高层民用建筑的箱形基础。当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多层工业建筑的条件与本规程的要求相当时亦可参照使用。注:建筑物高度系指室外地坪至屋面(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附属建筑)的高度。 第-条 本规程所指的箱形基础,主要是指由底板、顶板、侧墙及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 第-条 箱形基础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整个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和使用要求,并适当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以及与邻近建筑的互相影响。 第-条 箱形基础的埋
5、深必须满足地基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以利于减少建筑物的整体倾斜,防止倾覆及滑移,在地震区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十分之一。 第-条 有抗震、人防及地下室要求的高层建筑宜采用箱形基础。 第-条 对重大或有科研价值的高层建筑,除进行沉降观测外,宜进行基坑回弹、基底反力及基础内力等测试工作。 第-条 采用本规程时,尚应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勘察要求 第-条 地基的勘察应通过下列工作阐明作为箱形基础的适宜性,提出有关资料。 一、查明建筑物附近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工程地质现象以及古河道或人工洞穴等。在地震区应查明有无可液化的地层,提供抗震设计所需要的有关参数。 二、查明建筑物影响范
6、围内的地层土质的均匀性和地下水情况,对地基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作出评价。 三、必要时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坑开挖与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有关资料。 第-条 钻孔的布置应足以评价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土质的均匀性。每幢单独高层建筑物的钻孔数不小于四个,其中控制性钻孔不少于两个。钻孔间距应根据地层变化的复杂性与建筑物的具体要求,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中类建筑物勘探点间距的规定确定,但最大间距不得超过米。 第-条 控制性钻孔的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一般为.倍箱形基础宽度,如在该深度范围内遇见基岩、坚实土层或软弱地层时,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第条执行。 第-条 钻探取样应保证质
7、量。必要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静力和动力触探、波速试验、十字板剪力试验以及静荷载试验等原位测试。对于动力触探试验,其钻孔的标准贯入深度可不受米限制。 第-条 在土工试验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剪切试验和固结试验。 对重大或有科研价值的工程尚宜进行下列或其它试验,以对地基的强度和变形作出综合评价。 一、前期固结压力和反复加、卸载的固结试验;二、三轴压缩试验。 第-条 箱形基础墙体的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确定。外墙不应小于厘米。内墙不宜小于厘米。 第-条 当符合本规程的构造要求时,箱形基础结构计算可不考虑风荷载以及设计烈度小于或等于度时的地震荷载。 第-条 分析箱形基础整体弯曲作用时,箱形基础自重按
8、均布荷载处理;进行底板局部弯曲计算时,应扣除底板自重。 第-条 当上部结构为现浇剪力墙体系时,箱形基础顶板及底板均按局部弯曲计算,顶板按实际荷载、底板按均布基底反力分析。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钢筋配置量除符合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支座钢筋尚应分别有.、.配筋率连通配置,跨中钢筋按实际配筋率全部连通。 第-条 当上部结构为框架体系时,箱形基础内力应同时考虑整体弯曲及局部弯曲作用。基底反力可参照附录二或其他有效方法确定。计算所得局部弯曲所产生的弯矩数值应乘以.的折减系数。计算整体弯曲所产生的弯矩时,应考虑上部结构与箱形基础的共同作用。箱形基础承受的整体弯矩可按下式计算:贯通后浇施工缝,缝宽不宜小于厘
9、米,在施工缝处,钢筋必须贯通。顶板浇完后至少相隔两周用比设计标号提高一级的混凝土将施工缝补齐,并加强养护。 第-条 箱形基础防水,宜采用密实混凝土刚性防水方案,必要时可采用架空隔水层方案或柔性防水方案。 第-条 对于与高层建筑毗连的门厅等低矮单元的基础,可采用从箱形基础挑出的基础梁方案。挑出部分下面的填土不应夯实,或采取其它能保证挑梁自由下沉的措施。第五章 施工要求 第-条 基坑开挖工程应在认真研究整个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操作必须遵守有关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条 在可能产生流砂现象的地区(地下水位较高,土质为小于的轻亚粘土,粉砂或细砂等),不得采用明沟
10、排水。 第-条 当采用井点降水措施时,应设置水位降低观测孔。基坑开挖前地下水位应降低至设计基坑底以下厘米处。停止降水时,应验算箱形基础抗浮稳定性,地下水对基础的浮力,一般不考虑折减,抗浮稳定系数不宜小于.,如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第-条 基坑开挖工程应验算边坡稳定性,并注意对基坑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验算时,应考虑坡顶堆载、地表积水和邻近建筑物影响等不利因素,必要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第-条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充分注意保持基坑底土的原状结构。根据土的软硬程度,在基坑底面设计标高以上保留厘米厚的土层,采用人工或其他能保证不致破坏地基土结构的方法挖除。基坑开挖经验收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
11、。 第-条 冬季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坑底土的冻胀。 第-条 箱形基础施工完毕后,不得长期暴露,要抓紧基坑的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时,必须预先清除回填土及基坑中的杂物,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分层夯实。 第-条 箱形基础的底板、内外墙和顶板宜连续浇筑完毕。如必须设置施工缝或后浇施工缝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清除杂物,将表面冲洗洁净,注意接浆质量,然后浇筑混凝土。 第-条 高层建筑进行沉降观测,水准点及观测点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埋设,注意保护。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