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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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提高用印效率,强化信息系统硬约束,规范管印用印操作,严防印章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会计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或表明业务得到合法或有效的处理,加盖或打印在票据、凭证、报表、申请书以及其他交易资料上的印记,主要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电子回单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
2、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精简设置、分类使用”的原则。(一)统一管理是指统一制定会计业务印章规章制度,统一确定业务印章种类、印章式样和业务用印方式等。(二)精简设置是指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设置,减少不必要的印章种类,规范印章使用。(三)分类使用是指根据印章用途并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客户体验,分别采取不同的用印方式和风险控制措施。第四条 设立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以登记会计业务印章的领用、保管、使用、交接、停用、上缴与销毁等记录,实现业务印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业务用章(
3、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由财务会计部印章保管人或营业机构会计主管保管并登记。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村镇银行及所辖营业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会计管理部门职责(一)财务会计部是本行会计业务印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实体印章的保管及用印方式;负责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辖内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辖内会计业务印章的审批、配备、收缴和销毁等工作;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印章风险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印章管理工作。第七条 营业机构职责(一)负责实体印章的申请、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缴等工作;(二)负责实体印章的日常清点检查;(三)负
4、责及时上报会计业务印章风险事件;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种类(一)按照设计单位不同分为内部印章和外部印章。1内部印章是指由村镇银行设计的印章,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电子回单专用章等。2外部印章是指由外部单位设计或核准的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二)按照用印方式不同分为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1实体印章是指配备印章实物的会计业务印章,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2电子印章是指以
5、矢量图片保存于系统中的电子化会计业务印章,包括电子回单专用章等。第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适用范围(一)业务公章:主要适用于对外签发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用于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以及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出的贷记凭证;用于受理各类申请书、授权书、询证函件回单、查询、冻结、扣划通知回单、挂失止付通知书、调账通知、贷款到期通知书等。(二)业务讫章:用于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存款回单、现金支票、现金付款凭证及作为现金收入、付出的其他凭证;用于办理款项已转入或转出的收账通知、付款通知、汇兑回单及其他转账会计凭证;用于受理客户提交的网上支付凭证等。(三)电子回单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客户通过会计、自助机具
6、、网上银行等渠道输出打印的存款、转账、贷款等各项业务的客户回单。(四)汇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等。(五)本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本行开出的银行本票。(六)结算专用章:主要适用于签发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相关的查询查复,以及商业汇票贴现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的背书等。(七)票据交换专用章:主要适用于提交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凭证和汇总表等(具体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八)发票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九)假币章:主要适用于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或假币收缴专用封袋。(十)全额章: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全额兑换的票币。(十一)半
7、额章: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半额兑换的票币。第十条 本行不得自行新增、调整、取消会计业务印章种类。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式样第十一条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式样设计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发票专用章式样设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业务公章、业务讫章、电子回单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式样由村镇银行统一设计。监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印章所刊机构名称(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二)结算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由村镇银行统一确定并报人民银行核准,原则上为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
8、称,并去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则结算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支行”。(三)电子回单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法人机构名称;发票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机构名称。(四)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原则上为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并分为上弦文和横向文两部分。1上弦文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中机构名称。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则上弦文应为机构全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刻制实体业务专用章时,上弦文也可采用法人机构
9、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简称。2横向文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中营业机构名称,营业部需带有“营业部”字样。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则横向文为营业机构名称“*支行”。同时,横向文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横向文在*村镇银行范围内必须唯一。(2)电子业务专用章的横向文不得超过10个汉字。超过10个汉字的,应进行简化处理。简化时,应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基础上进行减字,但最低层级的机构名称必须保留。因对横向文进行简化,导致电子印章横向文风格不一致的,可对其辖内所有营业机构的横向文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简化。(3)刻制实体业务专用章时,因横向文字数过多导致刻制
10、有困难的,可将营业机构名称的部分文字放置印章上弦文处,也可按照电子业务专用章横向文简化要求进行简化。3对于不直接承担对外营业职责的内设机构(如99机构、凭证中心库等),不得配备实体业务专用章。第十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仿宋体等,或使用以上字体进行组合排列。第五章 会计业务印章配备第十四条 实体印章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村镇银行统一刻制;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由法人机构统一刻制;发票专用章由村镇银行统一刻制,刻制完毕后及时向公安部门留档备案;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由村镇银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
11、要求刻制。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因机构新增、机构更名以及印章损坏、磨损、遗失等原因需刻制实体印章、配置电子印章或变更电子印章所刊机构名称的,村镇银行应根据配备权限自行刻制或提交配备申请上报制发单位刻制或配置。第十六条 实体印章的质料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确定。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章面质料为铜质;外部单位刻制的印章质料由制发单位确定;其他实体印章的章面质料由村镇银行自行确定。第十七条 财务会计部刻制实体印章可采用防伪技术,增加防伪特征,并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部刻制实体印章时,应在指定的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刻制厂家刻
12、制,并与厂家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质料、价格、保密要求等,并与厂家明确运送方式,严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确保运送过程安全。第十九条 根据营业机构服务功能、业务量、服务区域设置等因素,本行合理确定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印章配备数量,保证业务办理高效,风险可控。1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应根据业务需要按营业机构配备,办理该类业务的每个营业机构配备一枚。2发票专用章,纳税主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开票机构,每个开票机构配备一枚。3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和半额章按照人民银行规定配备。第二十条 刻制实体业务专用章时,应以顺序编列号码 “(*)”进行区分,并从“01”开始顺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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