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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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新修订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解读北京市疾控中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 竺 2012年11月23日修订背景修订背景1991年8月,卫生部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6章29条。一、性病疫情出现了显著变化:梅毒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报告发病数逐年上升,淋病下降二、性病病种亟需调整:艾滋病有专门法规进行规定,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已多年无病例报告,非淋菌性尿道炎改名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修订背景修订背景三、防治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社会环境,防治
2、机构,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了整合,防治技术和措施发生了变化 四、法律依据出现了变化:2004年修订传染病防治法,2010年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五、监督管理缺少具体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管理内容和手段,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第六章 监督管理(新增)第七章 法律责任(新增)第八章 附则目录(共目录(共8 8章,章,5757条)条)本办法包括的病种: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去掉了艾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第2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3、方针(第3条)明确了性病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第4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职责(第9-11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职责(第12、13条)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要求(第14、15条)对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进行规范(第16条)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职责(第12、13条)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
4、,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第13条):(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要求(第14、15条)第
5、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开展对皮肤科、妇产科、泌尿外科等相关学科医师的培训,应当包括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内容。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明确了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增加了医疗机构对性病就诊者和高危人群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
6、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第17-22条)强调性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第23条)性病疫情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第24条)。预防与控制预防与控制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性病流行特点,对大众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第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预防与控制预防与控制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增加了性病规范化诊疗的具体规定(第24-
7、30条),如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转诊、规范性治疗、知情同意、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等。诊断和治疗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当性病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诊治,并给予性病诊治支持。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诊断和治疗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七条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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