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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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清算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审批机构审核、批准设立的企业进行的清算。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章程;(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2、营业执照。第四条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第五条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第六条企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第七条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部门。第二章普通清算第一节清算条件和清算期限第八条普通清算适用于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企业。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应当立即报告审批机构并通告债权人。债权人或者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
3、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不进行破产还债的,转入本条例规定的特别清算程序。第九条企业清算开始的日期,按不同情形分为三种:(一)经营期满之日;(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章程之日;(三)被撤销之日。企业清算开始时,属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营期满之日通知企业的审批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属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批机构在批准解散该企业时或撤销之日应通知企业的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开户银行、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部门。第十条企业从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止为清算期,清算期限为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清算期限的,经董事
4、会同意,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满日前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日。第二节清算组织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清算必须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也可以由董事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审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清算工作。未参加清算委员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第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应当自企业清算开始之日起日内组成,并由董事会将清算委员会
5、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解任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四)其它原因。董事会应在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后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第十四条清算委员会的职责:(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二)召集债权人会议;(三)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及有关报表;(四)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执行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六)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七)追回
6、投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八)分配剩余财产;(九)编写清算结束报告;(十)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十一)办理注销企业的有关事项;(十二)办理其它清算事务。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通知企业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决算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清算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第十六条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清算方案,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审批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有关清算的会议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形式依法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第三节通知与公告第十八条清算
7、委员会必须自成立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第十九条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至少三次在全国发行的经济类或者法律类或者综合类的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日内刊登。清算公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第二十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日内,向清算委员会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财产分配结束
8、前,请求清偿,但以剩余的资产为限。第四节债权债务与清偿第二十一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核定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第二十二条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则应当提请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期间,企业不得进行财产分配。第二十三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企业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办法,由董事会决定。第二十四条清算费用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一)清算委员会成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的酬金;(二)清算过程中企业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三)清算过程中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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