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石油化工设备项目招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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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0965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9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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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 石油化工 设备 项目 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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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 招标单位: 法人代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42页 共43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公开招标函 2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3-13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14 第四部分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14-21 第五部分 合同格式 22-24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25-39 第一部分 公开招标函 xxxxxxx公司项目xxxxxxxxxxx进行国内外邀标。欢迎贵公司/厂前来参加投标。 1、招标内容:本次招标为重油深加工项目xxxxxxxx 2、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3、交货日期:暂定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交货(最终交货日期由买方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 4、交货地点:xxxxxx公司项目现场 5、收货单位: 6、资金来源:自筹及贷款 7、投标商资质:本项目要求具有xxxxxxxxxx设计和制造 能力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若代理商或商贸公司参加投标,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8、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4年 3月17日-2014年 3月20 日 9、招标文件发售地点:xxxxxxx公司 10、招标文件售价:200 元 11、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 3 月 日上午09:00 开 标 时 间 :2014年 3月 日上午10:00 开 标 地 点 : 12、招标单位联系地点及人员: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技术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A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招标单位: 招标内容及要求:本次招标为----------- 交货日期:暂定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交货(最终交货日期由买方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4年 3 月 17 日-2014年 3 月 21 日 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提交时间:2014年 3 月 25 日前 提交地点:提交方式:书面、传真、电报形式 3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回复时间:2014年 3 月 日前 4 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 收款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发票寄送地址: 电话: 5 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90日历天 6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三份、电子文本壹份(优盘或光盘形式,软盘无效) 7 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14年 3 月 日上午9:30以前 过期无效 8 开标时间: 2013年 3 月 日 上午10:00 地 点: B 投标人 *1.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1.1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设备制造厂家在国内外有同类成熟生产设备,且具有两家以上国内外使用业绩的企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生产许可证)。 1.2 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合伙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如其在中国境内没有产品生产,可用其在国外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 1.3生产厂家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若代理商或商贸公司参加投标,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2.投标委托 2.1 如投标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3.投标费用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和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C 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需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A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条规定的时间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应用传真形式答复。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通知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条规定的时间,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6.2 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应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6.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补充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决定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投标人。 D 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统一格式)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要求有详细分项报价)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技术规范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 制造厂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 (8) 制造商资格证明 (9)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0) 资质文件(管理体系认证、及其它相关资料) (11) 法律纠纷情况说明 8.2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1) 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2)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提交) (3) 近三年主要同类业绩表 (4) 主要外购部件一览表(包括主要原材料来源证明文件) (5) 技术文件清单及交付时间 (6) 相关技术部分(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写) 9.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10.投标文件相关技术部分的编制与编目 10.1 投标文件相关技术部分由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上文一致,附于上文之后,与上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0.2 投标文件相关技术部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2) 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3)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 详细的交货清单; (5) 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6) 投标方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7) 投标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8)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1.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要按投标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折算汇率为开标日期前28天,中国银行发布的相关汇率的卖出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下列标准提供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 收款人: 开户银行: 帐号: 12.2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进入本公司帐户,保函或承兑汇票无效。 12.3 招标人对不按12.1和第12.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2.4 中标者的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提供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还。 12.5 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还。 12.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书的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 (2) 中标者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 1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条规定,在此期限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用传真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8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4.2 投标方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4.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4.4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必须分开密封,并且各为一式四份(正本1份,副本三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正本1份,副本3份,其余文件仅提供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投标方提供投标书电子文档一份。 14.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4.6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4.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E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投标书密封袋内装投标书正副本共一式4份,投标书电子文档一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5.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及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人邮政编码、名称、地址、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15.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6.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16.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须以银行汇票形式交付)需单独封存,并在开标前派人送达招标人。 16.3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6.4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在送达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6.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项目负责人处,经确认收到后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7.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招标人。如采取电报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人时间为准。 17.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F 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条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8.2 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不参加开标会,则视为该投标人认可开标会所产生的一切结果,因其不到场所产生的一切不确定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8.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投标人的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等。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招标人将做唱标记录。 18.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9.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19.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 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期及交货地点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19.4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投标的澄清 20.1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参加澄清。 20.2 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1.评标规则 2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采用综合评估法包括资信及商务条款、技术评价、投标报价及其它额外因素。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保密,谢绝任何投标人参加。 21.2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根据上述原则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并与委托方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比较报价的同时,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 设计、加工、制造、材料选用方案先进、合理; (2)加工能力、检测手段充足,质保体系完善; (3) 付款条件的偏差; (4) 产品的寿命、性能及标准; (5) 交货时间、安装竣工时间; (6) 售后服务、备件供应; (7) 运输条件; (8) 经营信誉。 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1.4 商务评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未获得 ISO9001 或同类国际质量管理认证合格的企业; (4)生产厂家注册资本低于500万人民币,代理商或商贸公司注册资本金低于200万元。 (5) 投标人与买方有利害关系的。 (6)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8)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0) 带*条件不满足的。 21.5 技术评标要求 (1)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评标将按评标办法要求进行。 21.6 价格评标要求 (1) 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和与招标文件有偏差的部分进行调整。 (2)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开车备件和两年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价格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评标时须将其他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21.7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 (2) 不允许投标人简单的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 (3)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其业绩合格。 21.8 中标条件 (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 有执行合同能力。 21.9 无效的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未密封、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有重大未响应条款。 (3)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 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7) 技术性能参数满足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G 授予合同 22.最终审查 22.1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预中标者。 合同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护国招标投标法》、商务部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 22.2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预中标者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如果预中标者是贸易商的话,应提供有关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 22.3 最终审查的方式: (1) 对预中标方进行询问。 (2) 对预中标方进行实地考察。 (3) 接受最终审查的预中标方,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4) 如审查结果评标价最优的投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评标价最优者。 23.招标人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 24.中标通知 24.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者。通知也可以电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24.2 当中标者按第26条规定与买方签订中标合同后,招标人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对落标者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4.3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投标人即受投标文件约束,应当按投标文件中的规定履行义务,业主有权确定合同签订时间。 24.4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签订合同 25.1 中标者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5.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5.3 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交详细设计用基础数据。 I 保密协议 26.凡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本招标文件涉及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属招标人;投标文件及工程实施期间的设计文件、图纸、验收记录、设备材料检测报告及测试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招标人,但招标人不得将上述资料透露给第三方或挪作它用。 J 投标人确认 27.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必须于三日内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回复是否参加本次开标会,逾期未见书面说明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书面说明发往重庆龙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K 流标 28.招标人可以设置流标底价,当所有投标人评标价高于流标底价时招标流标。 29.非招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流标,招标人一次性无息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因招标人过错造成流标的招标人可与受损失、无过错的投标人协商,适当给与补偿。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以下适用于本次招标 1、招标范围: 2、技术要求: 请见设计院设计(技术条件书) 3、 第四部分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1.定义 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固定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1.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本合同系指xxxxxxx。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1.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xxxxxxxxxxxxxxxx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1.9 “性能考核期”系指买方对合同项下货物的各项工艺性能保证值进行规定时限的运行测定。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许可证和保密 3.1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许可证,使用本工艺进行合同装置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制造可在任何国家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3.2 卖方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供工艺和货物不侵犯任何专利权或技术秘密。卖方将免除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工艺货物和服务时,任何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侵犯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索赔要求。如任何第三方对上述侵权行为提出诉讼,卖方应负责处理与第三方的事务并承担可能引起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3.3 买卖双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技术资料、图表、商务条款及价格披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应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10)年,在此期限内如因卖方原因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赔偿损失。 3.4 在3.3条项下各方的义务将不适用于下述信息: (1) 在合同生效之日前已成为公众知识的; (2) 无须承担保密义务可从第三方取得的; (3) 在保密期内被第三方公开的。 3.5 合同到期后,卖方仍有权在合同装置的操作中使用本工艺继续对合同装置的操作并可在中国境内外销售其产品。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3 设备出厂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包装,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设备破损,由卖方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 4.4 设备中如有特殊部件需在用户现场对接的,出厂前进行封堵或包装。 4.5 一般性的包装保护应符合有关的标准规范。 4.6 所有设备及附件均能在无保护措施的条件下,在现场至少堆放六个月,卖方应据此对所有部件进行清洗,防锈和保护。 4.7包装物卖方如需回收,由卖方自行负责。 5.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 收货人:重庆龙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 合同号: (3) 装运标志: (4) 收货人代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公斤): (8) 尺寸(长×宽×高, 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卖方负责将货物送到xxxxxxxxxxxxxx公司施工现场。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xxxxxxx施工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在现场交货,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9.付款方式 支付条件:买方将按照下列条件进行付款。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买方在确认收到卖方提供的预付款收据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款项作为本合同执行的预付款;                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资料等运抵项目现场(以卖方收到指定目的地仓库的入库通知单或货物签收单为准),并经买方代表确认后,凭合同设备的出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检验报告、货物放行单等)同时买方在接到卖方提供的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30%的到货款。,买方将在三十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款项作为到货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在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25%收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款项作为调试验收款;                 质保期满(即装置机械竣工完成并由业主签发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或卖方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付到买方指定地点之日起的24个月(以先到之日为准)),买方在收到10%的质量保证金收据,买方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质量保证金; 注:付款方式允许投标单位偏离,并允许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其认为有效可行的付款方式。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卖方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个日历天内按数据表要求返回详细设计用基础数据、向买方提供有关图纸及资料, 15 个日历天内返回详细设计用全部数据、提供全部图纸及资料。 10.2 合同生效后3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安全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3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4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其制作的设备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加工质量,不得有材料和制作上的缺陷,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应在4-8小时内给与答复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4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运行18个月或交货后24个月内,确因产品质量不良而发生不应有的损坏时,制造厂应无偿地及时为用户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零件。 11.5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终身服务。 12.检验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括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所承担的责任。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对于出现的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并保留法律诉送权。 12.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卖方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15日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 买方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2.2款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的意愿接受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招标设备清单”中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买方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并经买方确认后,酌情处理。 15.违约赔偿 15.1机械性能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保证其质量,在质保期内能够安全顺利使用,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因此而引起的停车,除经双方协商更换零部件的必要时间外,卖方每延期一天按单台设备合同价的0.5‰罚款,累计天数计算至该台设备修复完全至正常运行为止,罚款总额不超过该台设备合同价的10%,同时质保期相应后延,更换后的新部件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计算。当被确认无法修复,将更换此台设备。机械性能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对买方选购的备品备件提供优惠的价格。 15.2工艺性能保证:买方将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如达不到技术协议中的性能参数,应视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且于15日内支付给买方违约金,(此项违约责任的确定在签订合同时再详细商谈)违约金按下列计算: (1) 生产能力指标达不到,每低于生产能力的 1 %,扣除该项设备金额的 2 %支付违约罚金。 (2) 能源消耗指标达不到,能源每消耗超标 1 %,扣除该项设备金额的 2 %支付违约罚金。 违约金的支付并未解除卖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3) 在最坏情况下,买方要求合同设备必须达到下列指标: 1) 设备的生产能力不得小于设计能力的100 %; 2) 设备的能源消耗不得超过设计指标的 100 %;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指标在质保期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卖方有3个月的时间进行改正。如果3个月结束时该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即认为设备失败,卖方应按设备合同总价的40%进行赔偿,赔偿金应在6个月内支付给买方。 15.3逾期交货: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0.5%偿付违约金,但逾期违约损失赔偿费最高限额为货款的10%。逾期交货超过60天,买方可视为不能交货。卖方不能交货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货款的10%,且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5.4 中途终止合同:买、卖双方中途终止合同的,偿付对方货款总额30%违约金。 15.5 技术文件 (1) 逾期递交设计资料:卖方逾期递交设计资料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逾期一天支付 1000.00 元,但不得超过15天,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设计资料错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计用资料必须保证是与合同设备一致的,如因卖方提供的设计用资料问题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5.6 售后服务:设备在安装、调试及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立即通过传真答复,需要服务人员到买方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买方现场解决,否则买方有权进行处罚。 15.7 其他违约责任:其它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均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中国政府根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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