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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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试用版试用版)生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9 年年 4 月月 I 目 录 第一分册第一分册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 .1 1 一、适用范围.2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3 三、使用说明.4 四、核算方法.7 五、示例.10 六、系数表单.13 第二分册第二分册 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 .2525 一、适用范围.26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27 三、使用说明.28 四、核算方法.30 五、示例.36 六、系数表单.40 第三分册第三分册 城乡
2、居民生活能源消费大气污染物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消费大气污染物 排污系数排污系数 .5353 一、适用范围.54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55 三、使用说明.56 四、核算方法.57 五、示例.58 六、系数表单.60 第四分册第四分册 其他城乡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其他城乡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 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VOCs s)排污系数)排污系数 .6161 一、适用范围.62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63 三、使用说明.64 四、核算方法.65 五、示例.67 六、系数表单.69 1 第一分册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 2 一、适用范围 1.本手册给出了城镇综合生活污水的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
3、,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核算。2.本系数属校核系数,用于校核各地相关普查数据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超出合理范围则使用本校核系数的平均值。3.涉及的系数包括: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生化需氧量(BOD5)、动植物油。3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产污校核系数:指城镇居民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和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污染物浓度。系数分为上限、下限和平均值,分别指本地区、本类型城镇产污系数合理范围内最高值、最低值和平均值。2.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指城镇居民日常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过程中排放,未经城镇污水
4、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居民日常家庭用水指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餐饮、商业、其他服务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3.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指城镇居民内常住人口平均每人每天的生活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包括日常家庭用水量和公共服务用水量。4.折污系数:指城镇居民用水过程中,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量与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的比值。5.市区:指市辖区建成区,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本级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
5、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市区分为较发达城市市区和一般城市市区。6.县城:指县、县级市、旗等县级行政区的建成区,包括:县(市、旗)政府驻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地域;县(市、旗)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县(市、旗)域内常住人口在 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7.镇区: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和开发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4 三、使用说明 1
6、.1.地理分区地理分区 结合行政区划,并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城市经济水平、气候特点和用排水特征等,将全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划分为六个地区。分别如下: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三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中西部;四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五区:广东、广西、湖北、湖南、海南;六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其中,内蒙古东部指通辽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兴安盟四个地级行政区,内蒙古中西部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等其他地级行政区。2.2.城镇分
7、类城镇分类 根据行政区划和城镇建设统计情况,把城镇区域分为市区、县城和镇区,划分标准见主要术语与解释。按城市经济水平、第三产业比例、人均用水量和排污特征差异,把市区进一步细分为较发达城市市区和一般城市市区,按所在城市的发达程度选取系数。较发达城市名单如下:一区较发达城市:大连、长春、哈尔滨、沈阳、大庆、吉林、松原、鞍山、赤峰、牡丹江;二区较发达城市:北京、天津、青岛、郑州、烟台、济南、唐山、潍坊、石家庄、淄博、济宁、洛阳、东营、沧州、威海、太原;三区较发达城市:西安、鄂尔多斯、榆林、呼和浩特、包头、乌鲁木齐、兰州、咸阳、宝鸡、银川;四区较发达城市:上海、苏州、杭州、南京、无锡、宁波、南通、泉州
8、、合肥、福州、常州、徐州、温州、绍兴、盐城、扬州、南昌、台州、泰州、嘉兴、厦门;五区较发达城市:深圳、广州、武汉、长沙、佛山、东莞、南宁、襄阳、惠5 州、中山、岳阳、常德、衡阳、柳州、江门、株洲、珠海、郴州、肇庆、湘潭、桂林、海口;六区较发达城市:重庆、成都、昆明、贵阳、遵义、绵阳、德阳、曲靖、南充。除上述城市外,其余城市均为一般城市。3.3.系数查找系数查找 根据行政区所属省份确定所在的地区,然后根据所在城市名称确定为较发达城市或一般城市,然后查找该城市的市区、县城、镇区所对应的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4.4.校核过程校核过程 本手册系数主要起校核作用,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和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
9、须通过系数校核后才能进行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计算。核算较发达城市市区、一般城市市区、县城和市区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先查找相应地区和城镇类型的产污校核系数上限、下限;如当地普查获得的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最大月均值、入河(海)排污口枯水期监测值在校核系数上下限范围内,采用普查数据核算;如普查数据低于校核系数下限或高于校核系数上限,则采用校核系数平均值代替后,方可进行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5.5.其他说明其他说明 (1)本手册系数与城镇范围常住人口对应,即城市市区、县城和镇区中的常住人口,不包括上述地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人口。(2)系数中污染物浓度的测算节点为管网末端,即城镇综合生活
10、污水排放至环境水体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前。(3)建筑物下水系统的化粪池对污染物浓度有一定影响。由于全国各地化粪池设置和管理情况难以调研确定,通过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和入河(海)排污口监测值可基本反映当地情况,校核系数中污染物浓度的上下限也涵盖了化粪池系统是否完善的各种情况。(4)本系数手册需对市区、县城和镇区分别计算,加和获得全市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总量。如某地在环境管理中希望仅通过全市城镇人口估算全市污染物总6 量,可根据当地居住在市区、县城、镇区的人口比例,采用相应系数按人口比例折算。7 四、核算方法 1.1.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 利用普查获得的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和用
11、水人口计算,每座城市中的市区、各县城、市辖区和各县域中的镇区分别核算,见式(4-1)。用用74.2RQq (4-1)式中:q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Q用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市区采用 S201 表(12 项+13 项+14 项),县城采用本市所有 S202 表(05 项+06 项+07 项)总和,镇区采用“S201 表 22 项+本市所有 S202 表 15 项总和”,万立方米;R用用水人口,市区采用 S201 表 15 项,县城采用本市所有 S202 表 08项总和,镇区采用“S201 表 23 项+本市所有 S202 表 16 项总和”,万人。人均日生活用水量须通过本手册系数校核,如超出合理范
12、围则直接使用相应地区和城镇类型的校核系数平均值代入式(4-1)计算。2.2.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 利用入河(海)排污口监测结果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计算,每座城市的所有市区、县城、镇区各核算一个结果,见式(4-2)。2jiccc (4-2)式中:c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毫克/升;ic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平均值,采用市区、县城、镇区下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最大月均值的水量加权平均计算,水量加权平均指以各厂处理水量占区域内总处理水量比例作为各厂权重,通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获取,毫克/升;jc入河(海)排污口排污浓度平均值,采用市区、县城、镇
13、区下 S105表已有及补充监测结果下枯水期监测值的水量加权平均计算,水量加权平均指以8 各排污口排放流量占区域内总排放流量比例作为各排污口权重,毫克/升。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入河(海)排污口的每个监测数据都须经过本手册系数校核,如超出合理范围则直接使用相应地区和城镇类型的校核系数平均值代替该监测数据后,代入式(4-2)计算。3.3.污染物产生量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核算 以城镇常住人口数为基量,根据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和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本区域的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每座城市中的市区、各县城、各市辖区和县域中的镇区分别核算,见式(4-3)和式(4-4)。kqRQO365.0 (4
14、-3)OOcQP01.0 (4-4)式中:Q0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万立方米;k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折污系数,直接采用本手册系数,无量纲;q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按式(1-1)计算,须通过本手册系数校核,升;R城镇常住人口数,市区采用 S201 表(09 项+11 项),县城采用本市所有 S202 表(02 项+04 项)总和,镇区采用“S201 表 21 项+本市所有 S202 表 14项总和”,万人;P0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量,吨;c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须通过本手册系数校核每个监测数据后按式(1-2)计算,毫克/升。4.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在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的基础上,扣
15、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部分处理生活污水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的去除量,即可得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每座城市的市辖区(含市区和镇区)、各县域(含县城和镇区)分别核算,见式(4-5)和式(4-6)。0QQ (4-5)ROPPP (4-6)式中:9 Q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量,万立方米。Q0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万立方米;P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吨;P0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量,吨;PR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通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获取,吨。市辖区或各县域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低于本地区污水处理厂生活部分排放量,即
16、处理的生活污水量与排口浓度的乘积。如低于该值,则直接取该值作为本地区排放量。10 五、示例 以河北省某市为例,以下数据均为示例,实际核算时以普查数据为准。1.1.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 该市共有 6 个市辖区,3 个县,属于二区一般城市。根据 S201、S202 表,对该市市区、各县城、市辖区和各县域中的镇区,获取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和用水人口数据。代入式(4-1)计算人均日生活用水量,见表 5-1。表表 5 5-1 1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示例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示例 项目项目 所有市辖区所有市辖区 甲县甲县 乙县乙县 丙县丙县 市区市区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县城县
17、城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万立方米)4400 2600 470 210 100 30 270 250 用水人口(万人)120 95 30 15 6 2 10 6 核算结果(升)100.47 74.99 42.93 38.36 45.67 41.10 73.98 114.17 查询手册,二区一般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系数上下限范围分别为90.0-195、65.0-185、46.5-130 升。校核发现甲县、乙县的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不符合系数范围,采用县城、镇区的系数平均值 115、82.5 升代替;在系数范围内的其余核算结果可进行后续计算。2.2.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
18、度核算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 假设该市共有 10 家城镇污水处理厂,30 个入河(海)排污口枯水期监测数据。识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入河(海)排污口的服务区域,分别区分为市区、县城、镇区类型。通过 S105 表和集中式污染物治理设施普查结果收集上述污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查询手册,以化学需氧量为例,二区一般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系数上下限范围为 340-679、336-672、354-707 毫克/升。假设校核发现共有 4 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2 个入河(海)排污口监测结果不符合系数范围,采用市区、县城、11 镇区的系数平均值 485、480、505 毫克/升代替;在系数范围内的其余监
19、测结果可进行后续计算。代入式(4-2)计算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以化学需氧量为例,见表 5-2。表表 5 5-2 2 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核算示例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核算示例 项目项目 市区市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平均值(毫克/升)426 393 352 入河(海)排污口排污浓度平均值(毫克/升)395 356 485 核算结果 410.5 374.5 418.5 注: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平均值、入河(海)排污口排污浓度平均值由原始数据经系数校核后,采用流量加权平均计算。3.3.污染物产生量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核算 根据 S201、S202 表,对该市市区、各县城、市辖区
20、和各县域中的镇区,获得城镇常住人口数,并查询手册确定折污系数。代入式(4-3)计算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见表 5-3。表表 5 5-3 3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核算示例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核算示例 项目项目 所有市辖区所有市辖区 甲县甲县 乙县乙县 丙县丙县 市区市区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城镇常住人口数(万人)130 95 32 16 7 3 11 6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100.47 74.99 115 82.5 115 82.5 73.98 114.17 折污系数 0.8 0.8 0.8 0.8 0.8 0.8 0.8 0.8 核算
21、结果(万立方米)3813.84 2080.22 1074.56 385.44 235.06 72.27 237.62 200.03 根据已获得的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量。代入式(4-4),以化学需氧量为例,见表 5-4。12 表表 5 5-4 4 化学需氧量产生量核算示例化学需氧量产生量核算示例 项目项目 所有市辖区所有市辖区 甲县甲县 乙县乙县 丙县丙县 市区市区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县城县城 镇区镇区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万立方米)3813.84 2080.22 1074.56 385.44 235.06 72.27 237.
22、62 200.03 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毫克/升)410.5 418.5 374.5 418.5 374.5 418.5 374.5 418.5 核算结果(万立方米)15655.82 8705.73 4024.23 1613.07 880.30 302.45 889.90 837.11 4.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生活污水排放量等于生活污水产生量,见表 5-5。表表 5 5-5 5 生活污水排放量核算示例生活污水排放量核算示例 项目项目 所有市辖区所有市辖区 甲县甲县 乙县乙县 丙县丙县 生活污水排放量(万立方米)24361.55 5637.29 1182.75 1727.01
23、根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获得各区县污水处理厂对生活污水污染物的去除量,各区县污染物产生量与去除量的差值即为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所有市辖区加和计算,各县分别计算。13 六、系数表单 表表 6 6-1 1 一区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一区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 城镇分类城镇分类 指标名称指标名称 单位单位 产污产污系数系数下下限值限值 产污产污系数系数 平均值平均值 产污产污系数系数 上上限值限值 较发达城市市区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L/(人d)117 164 228 折污系数 无量纲 0.8-0.9*化学需氧量 mg/L 260 370 520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10
24、2 145 203 氨氮 mg/L 21.4 30.6 42.8 总氮 mg/L 28.8 41.2 57.7 总磷 mg/L 2.75 4.58 6.87 动植物油 mg/L 1.20 6.00 12.00 一般城市 市区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L/(人d)74.5 114 198 折污系数 无量纲 0.8-0.9*化学需氧量 mg/L 240 340 480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94 134 188 氨氮 mg/L 19.6 28.0 39.2 总氮 mg/L 26.3 37.6 52.6 总磷 mg/L 2.51 4.18 6.27 动植物油 mg/L 1.10 5.50 11.00
25、县城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L/(人d)56.0 101 180 折污系数 无量纲 0.8-0.9*化学需氧量 mg/L 235 335 470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92 132 185 氨氮 mg/L 19.3 27.6 38.6 总氮 mg/L 26.0 37.2 52.1 总磷 mg/L 2.48 4.14 6.21 动植物油 mg/L 1.09 5.45 10.90 14 城镇分类城镇分类 指标名称指标名称 单位单位 产污产污系数系数下下限值限值 产污产污系数系数 平均值平均值 产污产污系数系数 上上限值限值 镇区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 L/(人d)44.5 80.5 143 折污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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