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效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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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效效力力范范围围主主要要包包括括两两个个方方面面的的内内容容:第第一一,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时时间间效效力力;第第二二,公公司司章程的对人效力。章程的对人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一一)公司章程的生效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时时间间效效力力是是指指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生生效效时时间间和和失失效效时时间间。相相比比较较,更更具具理理论论和和实实践践意意义义的是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是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关于章程的生效时间,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关于章程的生效时间,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
2、认为,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章程自公司公司 成立时生效。成立时生效。这两种观点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这两种观点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前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章程在公司成些问题。前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章程在公司成立前即已生效,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章程与公立前即已生效,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章程与公司的直接对应关系,即章程的根本特性和功能司的直接对应关系,即章程的根本特性和功能就在于其是公司的自治规则,而且忽视了公司就在于其是公司的自治规则,而且忽视了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差异,即设立公司的行为不设立与
3、公司成立的差异,即设立公司的行为不一定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同时,如果章程自发一定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同时,如果章程自发起人签字时即生效,那么,政府部门就没有必起人签字时即生效,那么,政府部门就没有必要对章程依法予以审查;要对章程依法予以审查;后一种后一种观点则忽视了章程内容的复杂性,在公观点则忽视了章程内容的复杂性,在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成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的情司设立协议没有成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的情况下,章程不仅要调整公司成立之后的关系,况下,章程不仅要调整公司成立之后的关系,而且要调整公而且要调整公 司司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的的一一些些关关系系。更更何何况况公公司司法法第第28条条第第1款款规规
4、定定,“股股东东应应当当按按期期足足额额缴缴纳纳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中中规规定定的的各各自自所所认认缴缴的的出出资资额额”,毫毫无无疑疑问问,依依此此规规定定要要求求股股东东履履行行出出资资义义务务须须以以章章程程在在设设立立公公司司阶阶段段已已有有法法律律约约束束力力为为前前提提。如如果果章章程程在在公公司司成成立立之之后后才才能能生生效效,那那么么公公司司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发发起起设设立立公公司司的的股股东东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就就不不受受章章程程约约束束,设设立立过过程程中中的的秩秩序就难以维护。序就难以维护。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特别是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特别是设立体制不尽相同
5、。因此,各国关于公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就我国公司法规定模式。就我国公司法规定 的的公公司司设设立立的的程程序序和和方方式式而而言言,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生生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1公公司司章章程程需需要要调调整整公公司司成成立立前前后后两两个个不不同阶段的民事关系同阶段的民事关系 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设立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这样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本公司的必备文件,这样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本来属于应当由设立协议调整的在设立过程中发
6、来属于应当由设立协议调整的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在了章程之中。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在了章程之中。大多数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大多数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一部分调整则公司成立之后才可能发生关系,一部分调整则公司成立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公司法第的民事关系。公司法第28条第条第 2款款规规定定,“股股东东不不按按照照前前款款规规定定缴缴纳纳出出资资的的,除除应应当当向向公公司司足足额额缴缴纳纳外外,还还应应当当向向已已按按期期足足额额缴缴纳纳出出资资的的股股东东
7、承承担担违违约约责责任任”,承承担担违违约约责责任任应应以以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存存在在有有效效合合同同为为前前提提,可可见见,对对于于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的的设设立立,章章程程还还肩肩负负着着设设立立协协议议的的重重任任。这这样样,受受制制于于内内容容的的不不同同,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2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界定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界定为为“制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为“制制定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一定的封。发起设
8、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一定的封闭闭 性性,在在公公司司登登记记之之前前也也没没有有其其他他机机制制对对制制订订的的章章程程进进行行任任何何形形式式的的审审查查。但但是是,募募集集设设立立的的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则则不不同同,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制制定定包包括括发发起人制订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起人制订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综上综上,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起设
9、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二二)公司章程的失效公司章程的失效 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第第82条条规规定定,“公公司司的的解解散散事事由由与与清清算算办办法法”属属于于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绝绝对对必必要要记记载载事事项项。据据此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并并不不因因解解散散事事由由发发生生而而失失效效。而而且且在在公公司司清清算算过过程程
10、中中,仍仍然然应应当当按按照照章章程程规规定定的的清清算算办办法法组组织织清清算算组组进进行行清清算算。因因此此,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于于公公司司终终止止时时失失效效。当当然然,在在清清算算过过程程中中,公公司司的的能能力力、股股东东的的权权利利以以及及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的的行行为为都都要要受受到到相相应应的的限限制。制。(三三)设设立立公公司司过过程程中中的的章章程程约约束束力力及及其其保保障障机机制制 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在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在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 为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束。公司章程为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
11、约束。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属私力机制,但是公司法以强行陛规的约束本属私力机制,但是公司法以强行陛规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性,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性,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条、第84条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条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建立了若干确保章程规定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建立了若干确保章程规定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例如,违约责任
12、、实物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例如,违约责任、实物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及连带填补责任等责任机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及连带填补责任等责任机制。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制。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程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程对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约 束力。束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所所谓谓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对对人人效效力力,是是指指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可可以以对对哪哪些些人人产产生生约约束束力力。章章程程对对人人的的效效力力既既包包括括哪哪些些人人可可以以依依据据章章程程取取得得相相应应的的权权利利,同同时时也也包包括括这这些些人人的的权权利利应应受受到到
13、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一,约束主体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程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公司章程制定者
14、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可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司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组章程记载事
15、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事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划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我国公司法第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
16、公司的高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人员”。因此,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因此,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程起起
17、诉诉其其他他股股东东;股股东东可可以以依依据据公公司司章章程程起起诉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一)章程对公司的效力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l条条明明确确规规定定了了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具具有有约约束束力力。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的的约约束束力力表表现现为为对对内内约约束束力力和和对对外外约约束束力力两两个个方方面面。对对内内约约束束力力,集集中中地地表表现现为为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内内部部的的组组织织和和活活动动的的约约束束力力。对对外外约约束束力力则则表表现现为为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自自身身行行为为的的约约束束力力,具具体
18、体表表现现为为对对公公司司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的的影影响响,尤尤其其是是公公司司的的经经营营范范围方面。围方面。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 当然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当然应当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超越其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范围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权行为原则(ultra Vires)。对于公司的越权行对于公司的越权行为,在英国普通
19、法时代是绝对排斥的,因而其为,在英国普通法时代是绝对排斥的,因而其行为也是绝对无效的。然而,公司越权不仅涉行为也是绝对无效的。然而,公司越权不仅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必然要影响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必然要影响到与公司从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越权到与公司从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越权绝对无效的观点不仅无视了对第三人的保护,绝对无效的观点不仅无视了对第三人的保护,甚至也不利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所以,有些甚至也不利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所以,有些国家通过诸如全体股东追认、禁止反言原则国家通过诸如全体股东追认、禁止反言原则(The doctrine of estoppel)等等规
20、规则则,来来保保障障公公司司和和第第三三人人的的利利益益,严严格格限限制制公公司司越越权权行行为为无无效效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就我国的情形而言,合同法第就我国的情形而言,合同法第50条规定,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一一)第第10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超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
21、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些规。这些规定也体现了限制公司定也体现了限制公司 越权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越权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值值得得注注意意的的是是,一一些些国国家家甚甚至至作作出出了了明明令令废废止止公公司司越越权权行行为为无无效效的的规规定定。例例如如,欧欧洲洲共共同同体体“1968年年第第1号号指指令令”规规定定:凡凡经经公公司司董董事事会会所所决决定定的的交交易易,对对于于与与该该公公司司进进行行
22、交交易易的的善善意意第第三三人人来来说说,均均应应视视为为在在该该公公司司的的能能力力范范围围之内的交易。之内的交易。在我国,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集中地表现在在我国,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集中地表现在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即公司的经营范围条的规定,即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需要说明的是,在市
23、场经济体制下和计划经需要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范围的取得和功能迥异。在计济体制下,经营范围的取得和功能迥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由上级主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目的部门核定的,企业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目的是确保国家计划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确保国家计划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外,公司可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外,公司可以自由地选择以及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尽管经以自由地选择以及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尽管经营范围仍然可以成为国家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营范围仍然可以成为国家
24、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管制的手段之一,但不再是保证实现国家计划管制的手段之一,但不再是保证实现国家计划的工具,而是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和公司交易对的工具,而是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和公司交易对方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公司法要求方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公司法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 公公司司在在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中中规规定定经经营营范范围围,这这样样,就就使使经经营营范范围围可可以以成成为为保保护护小小股股东东约约束束大大股股东东和和公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此此外外,章章程程对对公公司司的的效效力力还还表表现现在在,
25、“公公司司的的解解散散事事由由与与清清算算办办法法”是是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绝绝对对必必要要记记载载事事项项,特特别别是是公公司司章章程程中中有有关关解解散散事事由由和和经经营营期期限限的的约约定定方方面面。一一旦旦解解散散事事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二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确定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首先需要界定确定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首先需要界定股东的范围。严格地讲,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股东的范围。严格地讲,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力,是针对公司束力,是针对公司 成成立立时时及及之之后后具具有有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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