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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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新?分类号】 4020_(请自填)198602【标题】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布日期】 19860201【实施日期】 198602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名称】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 全文为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避免耽误我国在外的访问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
2、专利的时机,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他处(下称使馆科技处)负责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中国专利局。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行
3、解决,确有困难,可以和国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问题。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我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条及中国专利局()国专发法字第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带到国外申请专利。使馆科技处在处理上述事务过程中,如有问题咨询,可随时与国内联系。中国专利局应尽早研究后,复告处理办法。精选阅读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
4、请的规定【分类号】 4020_(请自填)199303【标题】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30329【实施日期】 1993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名称】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 前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
5、(国专发法字第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第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知。【章名】 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三、在办理专利申
6、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原作者: 王亮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
7、0_(请自填)年6月26日) 20_(请自填)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_(
8、请自填)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_(请自填)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2提高职务发明创
9、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
10、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椤罚韵录虺浦恫椋墓娑】赡芤恢隆夜捌湎冈虻挠泄毓娑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撕陀泄氐笔氯恕耍篻t; ()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条、24条、25条)。()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
11、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各种职责的义务。另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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