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电信规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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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 电信规章 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本书编写组编呼和浩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ISBN 7-204-05937-9信本信息工业产业组织研究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78710921/32 印张187.50 字数4 0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11 000 册书号ISBN 7-204-05937
2、-9/F116定价480.00 元(本卷定价16.00 元)目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16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59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 规定119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123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129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137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14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166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191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I电信规章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21 号 建立卫
3、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 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9第一章总 则部长吴基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 使用 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 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 促进卫星通信事业 的健康发展 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 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卫星通信网 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 进行通信的若干个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 地球站是指 设置在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 与空 间电台通
4、信或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 电台第三条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 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建立卫星通信网 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 设 置 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 息产业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 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 通信网和设置 使用地球站第四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除应遵守本规定外 还 应当符合国家通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 按照国家建设 管理程序进行第二章建立卫星通信网第五条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技术方案 (三)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
5、员(四)有可利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 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 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本规定附件要求的有关总体技术方案的文件(五)可用资金的证明文件 (六)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七)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 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 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
6、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 请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拟建卫星通信网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 六条的要求(二)拟使用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是否符合国家有 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三)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是否业经信息产业部 批准 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四)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是否已完成与我国相 关空间电台和地面无线电台的协调 其技术特性是否 符合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达成的双边协 议的要求(五)拟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是否为合法经营者 提供(六)拟使用境外公司提供的转发器资源的 是否
7、 经过信息产业部批准(七)拟建卫星通信网的总体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第十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实质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申 请人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文件和网络编号 并书面 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 机构 经审查不合格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卫星通信网 应当自批 准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 申请人应当在 期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并说明理由不能在一年内投入使用 又未按照第二款要求执 行的 信息产业部应当于期满后撤消对其建立卫星通 信网的批准和网络编号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
8、条 需要变更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 工作 频率 传输容量或者所使用的卫星的 应当提前90日 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并取得批准变更卫星通信网业务性质 经营主体或者停止经 营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批准 并向信息产业部无 线电管理局备案第十三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 将其与卫星转发器经营者签署的转发器租赁协议自 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第十四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自营 或出租网内地球站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地球站设 置审批手续 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由用户设置网内地 球站的 应当协助用户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 领 取无线电台执照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不得为未办
9、理地 球站设置审批手续 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用户提供卫 星信道第十五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 于每年1月底前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报告卫星通信网的下列情况(一)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开通的城市或地区 业 务种类传输容量等)(二)卫星转发器使用情况 (三)网内用户及地球站(包括单收地球站)设置情况(四)网内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办理情况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 规章 接受无线电管理 机构的监督检查 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网内地球站 进行管理第三章设置使用地球站第十七条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必须经信息 产业部审查批准(一)
10、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 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 (四)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 关口站或者测控站设置使用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 准第十八条 设置国际通信地球站 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地球站的技术性能 站址选择和设置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城市市区 高层建筑物顶端一般不得设置大 中 型发射地球站 在城市市区的限制区域内设置 使用 的发射地球站 其天线直径不得超过4.5米 实际发射 功率不得
11、超过20瓦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 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 的地球站 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向信息 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 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 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 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 站址周围 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 可以不提交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文件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 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 信网的地球站 除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文件 外
12、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三)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四)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 还应当 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 使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 (四)项所列地球站 向信息产业部无线 电管理局提交的申请文件 应当同时抄送地球站所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置使 用地球站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 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该地球站所
13、属卫星通信网是否已获得批准 (二)拟使用的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批复文件所列是否一致(三)所提交的地球站申请文件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第二十四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申请应 当就拟建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 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当 拟建地球站与上述无线电台之间将产生有害干扰时 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 必要 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研究和协调第二十五条 对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 地球站 除进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审查外 还 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拟使用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是否符合国家有
14、 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二)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是否业经信息产业部 批准 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三)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是否已完成与我国相 关空间电台和地面无线电台的协调 其技术特性是否 符合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达成的双边协 议的要求(四)拟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是否为合法经营者提供(五)拟使用境外公司提供的转发器资源的是否 经过信息产业部批准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受理设 置使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所列 地球站的申请后应当征询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在沿海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
15、相邻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与其他无线 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当拟建地球站的 协调区覆盖其他国家或地区时受理申请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实质审查后 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信 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供资料和审查结论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按国际电信联盟 无线 电规则有关规定或双边协议 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进 行协调第二十八条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设置 使用地球站申请 后60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和相关协调经审查合格的 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对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完 成相关的国际协调后
16、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 使用C频段天线直径6米以上(含6米)Ku频段天线直 径4.5米以上(含4.5米)的地球站 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 将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 理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 构批准设置 使用地球站的文件后15日内 到信息产 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 理机构办理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 领取无线电台执 照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地球站 应当自批准之 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 申请人应当在 期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
17、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不能在一年内投入使用 又未按照第二款要求执 行的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 自治区 直 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于期满后注销其无线电台执照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 工作 变更地球站站址 频率 发射功率 天线特性 或所使用的卫星 须提前60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 请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地球站的特性 用途及 所使用的卫星停止使用地球站 应当向原审批机构备案 并交 回无线电台执照第三十二条 地球站用户 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 当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年度频率占用费 接受无 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无线电台执照
18、的核验第三十三条 设置 使用单收地球站可以不按本 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 接收不提供电磁环境保护设置 使用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单收地球站 设 置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第三十四条 临时设置 使用地球站 应当按第 十七条的规定 于启用日期30日前 向信息产业部无 线电管理局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 经审查批准后 办理 临时设站手续临时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第四章罚 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 所得并按照中
19、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 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有关行政法规 的规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运营或者吊 销无线电台执照照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的 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 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 中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运营或者吊销无 线电台执照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 条规定不按规定缴
20、纳频率占用费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 联合国及其专 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 机构设置 使用地球站 须通过外交途径向信息产业 部申请批准第四十条 卫星移动业务中移动地球站的使用 管理规定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6日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附件 卫星通信网总体技术方案应包括的基本资料一网络的一般特性1业务需求和功能网络功能业
21、务类型和业务量传输容量 2组网方式 网络结构(含网络拓扑结构图)覆盖范围 3网络规模网络规模实施计划启用日期4技术体制基本信号形式 信源编码方式 复用方式 纠错 方式 调制方式 多址联接和分配方式 网络监控系 统等二工作频段及卫星空间电台特性 拟使用的上下行频率范围 拟使用的卫星空间电台名称轨道位置 相关转发器的编号类别极化和带宽 相关发射接收波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图 卫星接收系统噪声温度相关转发器的饱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s)图 或表 接收系统品质因素(G/T)图或表 饱和通量密 度(SFD)图或表 输入补偿(BOi) 输出补偿(BOo)三载波参数每个载波的发射类别必要带宽及拟使用的上
22、下行频率每个载波的上下行功率及功率密度 载波频率规划示意图(适用于多载波工作情况) 载波正常接收所要求的C/N值四地球站特性1主站技术参数地理位置高功放饱和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际发射功率 天线类型及口径发射及接收天线增益旁瓣特性接收系统噪声温度2远端站(典型)技术参数 近期建站的数量及地理分布 高功放饱和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际发射功率 天线类型及口径发射及接收天线增益旁瓣特性接收系统噪声温度(远端站功率及天线特性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组合)五传输链路计算 提供计算所采用的参数和下列结果 主站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及发射功率 全部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 远端站(典型)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及发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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