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doc 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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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7页 共17页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 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为便于全国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性,现将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名录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按照办法第
3、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局将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鉴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收录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自2003年起,危险化学品名录每年修订一次并予以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不定期修订并予以公布。 二、登记机构 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设立本地区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
4、简称登记办公室)。 三、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 (一)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二)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并经国家局考核合格后,取得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方可上岗。 (三)培训、考核和发证办法 1、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登记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优秀教材; 2、登记中心的登记人员由国家局认证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3、登记办公室的登记人员由登记中心负责培训,国家局负责考核; 4、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5、。 (四)上岗证的管理 1、调离危险化学品登记岗位的登记人员,自调离岗位之日起15日内,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报国家局备案。准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人员,应由登记办公室提前向登记中心提出培训申请,登记中心适时组织培训,经国家局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 2、自取得上岗证之日起,登记人员应每2年参加登记中心组织的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技术、新知识等。 3、上岗证2年复审一次,复审 内 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再培训情况和工作变更情况等。复审工作由国家局负责。 四、登记办公室的基本条件 登记办公室是承
6、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登记办公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了计算机、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至少配备了3名登记人员、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登记办公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受登记中心指导。 五、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国家局已经确定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电话号码是0532-3889090。登记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和已经登记的
7、危险化学品的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立本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统称“一书一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号码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8、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登记中心、本地区登记办公室或其他国家局认可的机构(以下统称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生产单位,应与应急服务机构签定应急咨询服务协议。应急服务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每天24小时职守的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专职人员应熟悉咨询服务委托方(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的内容。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经生产单位、应急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后,生产单位方可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标注应急
9、服务机构设立的专门应急咨询电话的号码。 六、登记证的种类 按照办法规定,登记证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登记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七、登记证的发放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同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具体程序如下: 1、生产单位向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 2、登记材料经登记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登记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的相应栏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登记办公室公章。 3、登记办公室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与审查合格的登记材料报送至登记中
10、心。 4、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合格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的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登记中心公章,填制相应的登记证书并加盖登记中心公章。 5、登记中心将加盖登记中心公章的登记证书寄送登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加盖登记办公室公章后,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八、办理登记的时间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登记办公室首先受理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登记;2003年11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开始受理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名录未列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化学
11、品)的登记。 应急咨询服务代理协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由国家局统一制定和印制。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 2、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略)5、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略)6、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略)7、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略)8、危险化学品登记编号规则 (略) 申请表填写说明(略)申请表(略)省市代码(略)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
12、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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