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战略_第六章经营战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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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措施,如行封禅之礼、太初改 汉书董仲舒传。 制、建立年号等等。更重要的是,汉武帝在确定将儒家学说作为统治思想以后,将儒家的理论渗透到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使之成为制定各项政策的理论根据。从此,儒家学说不但逐步成为西汉中后期的统治思想,在后来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上,儒家学说甚至发展成为儒教,上至国家机构的统治政策,下至普通百姓的饮食起居,都深受其影响。 (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专制主义,即加强最高封建统治者皇帝对臣民的控制;二是中央集权,即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两方面一个要处理的是君臣关系,一个要处理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为加强专
2、制主义中央集权,汉武帝对封建官僚机构、军队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1。中外朝的形成西汉初期的政权机构中,丞相权力很大,皇帝在很多事情上要听取丞相的意见。窦太后曾想封皇后兄王信为侯,景帝不敢独自作主:请得与丞相计之。而丞相周亚夫说:高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今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丞相不同意,景帝也只好作罢。丞相甚至还有先斩后奏的权力:景帝时晁错曾以过得罪丞相申屠嘉,申屠嘉欲诛杀之。晁错听说后慌忙跑到皇帝面前请求救护,以致申屠嘉后悔地说:吾当先斩以闻,乃先请,固误。汉朝规定,丞相有权任命四百石以下的中都官和郡国官,对六百石至二千石的高级官员的任用,丞
3、相荐举的权力也很大。武帝初即位时,丞相田蚡无视武帝的权威,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丞相有如此大的权力,皇帝要加强专制皇权,必然与丞相发生矛盾。所以武帝愤怒地说: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汉武帝为加强皇权,便有意让身边的近臣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削弱相权。这些受皇帝宠信的近臣,便形成了所谓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外朝相对应。 武帝时期,中朝主要由三方面的人员构成:一是少府官员。少府在秦及西汉初年本是负责掌管皇室的私财及吃、穿、住、用等杂物的机构,武帝时将其发展成为参与重大决策的政治机构。少府属员尚书令由从前单纯为皇帝管理奏章文书发展到有权处理政务,出纳章奏,操持机柄,二是侍从、散骑
4、、常侍、给事中等加官。官吏于原官职之外加领代表某种特权的官衔,称为加官。这些人一般原是皇帝身边的近臣,被授予加官后,便有权出入禁中,随从皇帝,以备顾问应对。严助、朱买臣、主父偃、严安等人都曾利用这些特权,朝觐奏事,因言国家便宜。甚至在遇有重大决策时,武帝还常让他们同大臣辩论。三是一些皇帝的心腹大臣,如大司马、前后左右大将军、太中大夫、光禄大夫等,因得到宠信,也被加上侍中或给事中的头衔,参与中枢决策。 汉书张陈王周传。 汉书爰盎晁错传。 汉书窦田灌韩传。 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 中朝官员直接秉承皇帝的旨意,掌握实权,剥夺了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的决策职能。外朝的组织机构虽与秦及西汉前期无根
5、本变化,但从职能上看,只负责处理和执行一般政务,成为政令的执行机构。丞相的职权和地位也因此受到削弱,一旦触怒皇帝,甚至性命不保。在武帝统治的50余年中,曾有12人任丞相,得以善终的只有7人,其他5人或自杀,或下狱死,或被腰斩。因此,公孙贺在被任命为丞相时,甚至不受印绶,顿首涕泣。汉武帝统治时期中外朝的形成,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它反映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也显示出解决这一矛盾的必然走向,即:为加强专制皇权,皇帝不断地用左右近臣削夺外朝大臣的权力,待新的机构权势日重而有震主之威时,再用新的心腹近臣组成另一个机构。三省的形成过程是这样,明清时期内阁和军机处的出现也是如此。 2。监察制
6、度的重大发展秦汉时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时期,也是封建监察制度的确立时期。汉武帝十分重视监察机构的建设。在他统治期间,加强了秦和西汉初建立的监察机构的职能,还新建了一批监察机构,使监察组织更加严密,更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汉武帝统治时期,中央的监察机构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御史府,一是丞相司直,一是司隶校尉。 御史府是秦代建立的监察机构,汉初沿置,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官秩中二千石。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丞相处理中央行政事务,所以御史中丞便成为御史府实际上主持常务的长官。御史府的属官由御史中丞统领,一切权力也都掌握在御史中丞的手中。加上御史中丞执法殿中,接近皇帝,所以,在汉武帝
7、时期,御史中丞的地位和权力日益重要。御史府的属官主要有各种侍御史和御史。御史的权力很大,他们不但可以举劾百官的非法行为,还有权监督各地行政、军事、财政事务。 为防止御史府的权力过大,汉武帝于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在御史府系统之外设立了丞相司直。丞相司直是由丞相直接领导的监察官员,代表丞相对行政系统的官吏进行监督。丞相司直的秩位比御史中丞高,凡属政府官吏,无论是州郡官,还是中都官,甚至副丞相和皇帝的近臣,都在其监察范围之内。 武帝还在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设置司隶校尉。司隶校尉的职责是监察京畿地区的官吏,京畿地区是政府所在地,所以包括三公、封侯、外戚等在内的所有中央各级官吏,也都在其监察范
8、围之内。 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同为中央监察官员,三者之间互不统属。御史中丞为中央正规监察机构的长官,丞相司直代表丞相执行监察,而司隶校尉则是皇帝特设的监察官员。从地位上看,丞相司直秩二千石,司隶校尉秩比二千石,御史中丞秩最低,官秩仅千石;但司隶校尉是监督京都百官的监察官员,所以有权监督丞相司直;司隶校尉属于地方监察官员,又要受中央监察机构的长官御史中丞的监督。 汉武帝统治时期,对监察制度的另一重大发展,就是创立了旨在加强对地方官吏监察的刺史制度。 吴楚七国之乱被平定后,各诸侯国的行政权、官吏任免权和司法权几乎 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 全部收归中央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任命地方官
9、吏的时候,本着民知其长久,不可欺罔,乃服其教化的思想,很重视地方官吏的长期任职,有的郡守任职可以长达十年。这种做法虽然能够保持政局的稳定,但在土地兼并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官吏形成以宗族、故吏、门生为核心的政治集团,与地方豪强地主相勾结,吏治逐渐腐败,官吏的不法行为日渐增多。而诸侯王虽然丧失了军事、行政和司法权力,但保留了封建经济特权,他们为所欲为,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地方百姓的生命财产。以致中央临时派出的监郡御史无法进行有效的监察。有鉴于此,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分全国为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趾、朔方等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州。每部州设刺史一人,为地方专
10、职监察官。刺史定期于每年八月巡察所辖的郡国,称为行部。为明确职责,汉武帝亲自制定了刺史问事六条,其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苛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根据刺史问事六条,刺史的主要职责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巡行郡国,以六条监察郡守、国相、诸王。发现有六条所列的不法行为时,刺史有权弹劾,并及时向御史中丞报
11、告。考察地方治理、教化、官吏的政绩乃至开荒垦田、粮食收成等情况,断治冤狱,及时把情况向中央政府汇报。有权向中央举荐人才。汉武帝在设立刺史的同时,便下诏命令他们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于是,举荐人才便成了刺史的另一项职责。 汉武帝时监察制度的发展,明确地显示出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服务的性质。在中央,汉武帝将监察机构一分为三,三者互不统属,分别向皇帝负责;在地方,刺史作为皇帝的代表,既保留了皇帝对地方监督的权力,又纠正了先秦时期天子巡狩的原始性,提高了监察的效能。 3。选官制度的新内容官吏的选拔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西汉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十分重视选用人才。汉初官吏的主要
12、来源有两个:一是沿袭秦代的军功爵制,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二是选自郎官。汉代的郎官包括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和议郎等,其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的侍从。如中央或地方官中有缺额,便由任职一定时间的郎官中选拔充任。文、景以后,由于以军功授爵而做官的比例越来越小,所以官吏一般是从郎官中进行选拔。郎官的来源一是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职满三年后,可举荐自己的子弟一人为郎,称任子,如张安世、爰盎就是通过这种途径为官的;二是没有市籍的商人,如家资满10万(文帝时改为4万),也可充任郎官,称赀选,如张释之、司马相如等属于此类。通过任子和赀选途径而做郎官的人中,虽然有像张安世、爰盎、张释之、司马相如这
13、样著名的人物,但更多的还是没有真才实学的人。董仲舒在其著名的贤良对策中就曾指出: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赀,未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 必贤也。由于任子和赀选成为汉初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故地主阶级中确实有真才实学的知识分子反而倒没有机会作官。这种选择官吏的做法,对封建政府选拔人才极为不利,也不利于整个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汉武帝即位后,除沿用上述制度外,又建立了三种新的选拔官吏的制度。 察举制。察举,就是由地方官吏考察后予以荐举。汉初,刘邦曾下过求贤诏,要求各地推选贤士大夫,文帝时,也有举贤良、孝廉的作法,但都没有形成制度。武帝即位后,董仲舒针对汉初以来选举人才
14、的弊病,提出正式建立察举制度的主张。他主张由列侯、二千石郡守,每年从地主阶级中推举茂材、孝廉各一人。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于前134年(元光元年)冬,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不久,董仲舒又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至此,文帝时举孝廉、贤良的做法被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初,各郡国对举孝廉并不重视,有的州郡一年也不能举出一人。武帝在公元前128年(元朔元年)下诏重申举孝廉的要求,并提出: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此后,各地才认真执行起来,察举制遂成为地主阶级入仕的主要途径。 征召制。对那些有能力或特别有名望的人,由皇帝召见,确有才能,
15、即授予官职。被征召的人,不仅有后来的政治家、军事家,还有经济学家和文学家。如夏侯胜善说礼服,被召为博士、光禄大夫;著名的文学家枚乘年事已高,武帝便派人以安车蒲轮征其进京。汉武帝还把察举制与征召制结合起来,亲自召见各州郡举出的孝廉、茂材。武帝提出各种问题,如回答得令武帝满意,便可立即授以官职。与征召制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即天下吏民都可上书言事,如有可取之处,即可授予官职。 博士弟子。武帝于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设五经博士后,为了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又先后采纳董仲舒和公孙弘的建议,于公元前124年(元朔五年)在长安设立太学,由太常选择18岁以上的地主优秀子弟充当博士弟子,共50人。此外,还
16、经常由郡国选拔一些青年到长安同博士弟子一起学习。这些太学生学的都是儒家经典,每年进行考试,称为射策。凡能通过一经考试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成绩优异者可授予郎中官职,不合格的除名。除在长安设立太学外,武帝还令各地郡国皆立学校,即郡国学,就地培养人才。 由于汉武帝采取了这些选拔人才的政策,同时以一系列制度予以保证,基本上打破了功臣贵族、大官僚和大富豪把持仕途的局面,更广泛地吸收了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中的有用之材参加到政权中来。所以在汉武帝统治时期,人才辈出,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兒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
17、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遗则霍光、金日c,其余不可胜纪(记)。汉之得人,于兹为盛。这 汉书董仲舒传。 汉书董仲舒传。 汉书武帝纪。 汉书公孙卜式兒宽传。 些措施不但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封建统治机构,而且也极大地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了强盛的西汉王朝。 4。加强军事实力军队是封建王朝统治的重要工具。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巩固统一,汉武帝时大力加强军事实力。 西汉的军队分为京师军和地方军两种。西汉初期,京师军分为南北二军,南军由卫尉统率,负责保卫皇宫;北军由中尉统率,负责保卫京师。二军互不统属,军权属皇帝。文
18、帝时设卫将军总领南北二军,直接向皇帝负责。武帝时,为加强京师的保卫,于公元前111年(元鼎六年)在北军增设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尉。每支约有士卒700人。这些部队都是皇帝的亲兵,负责保卫皇室安全,偶尔也有出征之事,后发展为西汉王朝军队的主力军。 北军建制扩大后,武帝又恐其不易控制,遂分别于公元前138年(建元三年)和公元前104年(太初元年)在南军中设立期门军和羽林军,以加强皇帝直接掌握的武装力量。所谓期门,指期待诸殿门,以备侍卫皇帝之用。期门军无定员,多时达1000人,专选陇西、北地良家能骑射者充任;所谓羽林,言其兵众如羽翼之疾速,如森林之众多。羽林军初名建章营骑
19、,后更名羽林骑,初置时约为700人,后随时增减,其来源为陇西、北地六郡或京师三辅地区良家子中擅长武技者。除期门军和羽林军外,武帝还选从军死事之子孙养羽林,官教以五兵,号曰羽林孤儿,羽林孤儿长大后编成皇帝的亲兵,平时为皇帝的宿卫仪仗,战时也派往前方打仗。羽林孤儿的人数约在700人左右。 在充实南北军实力的同时,汉武帝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军队的直接控制。 原来京师三辅地区的军事长官是中尉,武帝将其改称执金吾,虽名义上仍为三辅地区的军事长官,但其职权却被分割了: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武帝于京师内史地区设京辅都尉、左辅都尉、右辅都尉等三都尉,将执金吾的军事实权一分为三;元鼎六年设立的八校尉中,中垒校
20、尉执掌北军垒门内;后来设置的城门校尉则负责长安的城门警卫任务。执金吾的军事实权被分割后,各个都尉分别直接向皇帝负责,皇帝总揽大权,因此,中央的军事力量便牢固地掌握在皇帝的手中了。 秦和汉初,士兵的主要来源为征兵制,征兵和徭役结合在一起。武帝时,由于连年的对外战争,需要大量补充战士。所以,武帝时除继续实行征兵制以外,兵源较以前又有显著扩大:一是刑徒兵。刑徒兵包括有七科谪、恶少、徒、弛刑徒、罪人、应募罪人等。元鼎五年(前112年),为攻打南越与西南夷,发巴蜀罪人,这是汉武帝第一次以天下罪囚充当兵员。后在很多次战争中皆使用过刑徒兵。二是少数民族兵。包括匈奴、楼兰、乌孙、南越等少数民族。这些由少数民族
21、组成的军队,在汉武帝对外战争中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三是募兵。即从破产失业的农民中招募职业兵,北军八校尉属下的士卒就属于募兵,这是中国古代募兵制的开始。 5。封建法制的强化和完善西汉建立之初,基于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在法律上实行约法省禁的政策。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时,客观形势要求统治者必 汉书百官公卿表。 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封建法制。这首先是由于统治者要加强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另外,地方豪强势力的不断膨胀,也要求封建统治者不断强化和完善法制,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和制定法律的工作。 汉武帝一改文景时期的宽缓刑法,务求严刑峻法。据史书记载,在张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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