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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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备案登记号:QSF-2018-010013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858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 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 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 201
2、8 37 号) ,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 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 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 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 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 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 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 总部。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
3、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 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自海南省 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 册地在海口市的, 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 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 第二章 政策支持条款 第四条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 开办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 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 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 力贡献不低于 2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
4、第二产业的综合型 (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 献不低于 3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四)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 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 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五)对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 800 万元,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 励。 (六)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奖励。 第五条 在海口市无自有
5、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 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当年起,根据租赁合同金额给予 4 年租金补贴,在 5 年内,按照年租金金额的前三年 50%、后两年 30%给予补贴,5 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购 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 5%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 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 2 年支付, 每年支付 50%。 享受租用及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的总部须承诺办公 用房投入使用后 10 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 不转让或转租, 如因特 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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