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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深化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力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
2、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改革目标。落实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 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
3、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二、全面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改革措施二、全面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改革措施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版),进一步明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在本市实施的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本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市范围分类实施改革;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进一步明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的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天津自
4、贸试验区所在的滨海新区、东丽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二)审批改为备案。对改为备案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积极推行网上备案;确需现场办理的,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后,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
5、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备案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逐项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同步修改完善操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要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申请材料,与本市实行的信用承诺审批相结合,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
6、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申请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采取下放审批权限
7、,精简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数量限制等措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三、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三、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统一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涉及本市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明确实施层级和部门,逐项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关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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