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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为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总则(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二)本细则适用于对抽
2、查清单事项中涉及的监管领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上述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对涉及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教育系统的全局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融入教育领域执法。省教育厅建立法规处牵头抓总、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省教
3、育厅各业务处室按照抽查事项清单中的职能分工,开展相应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二、监管工作平台(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涉及现场检查的,要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动态记录执法信息。(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订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
4、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执法监管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六)执法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执法监管平台进行,由执法监管平台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等工
5、作开展情况。三、“一单两库”建设(八)省教育厅依法依规编制形成浙江省教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暂行)(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增加随机抽查事项报省教育厅录入执法监管平台。省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九)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
6、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十)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如企业、非企业等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民办幼儿园库、校外培训机构库等)。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负责对照抽查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设置各分类专项名录库建库标准,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分类指标、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指导、协调本业务条线分类专项名录库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综合主体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十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7、库包括全省教育系统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负责设置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并指导、协调本业务条线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执法监管平台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承担的监管工作职责,制定年度抽查工作
8、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十三)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省教育厅法规处负责汇总各条线计划,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协调合并安排,形成省教育厅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厅工作要求,分别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十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
9、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十五)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五、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十六)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执法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十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通过执法监管平台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
10、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随机方式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执法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同一年度内,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水平相对较高的同一主体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领域,存在公共信用评价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情形的,提高抽取比例。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十八)任务设置由制定该抽查工作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操作。全省统一实施的抽
11、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负责设置。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十九)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执法监管平台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二十)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执法监管平台分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部门,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二十
12、一)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二十二)各任务执行部门在执法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操作。各任务执行部门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
13、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二十三)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业务培训。(二十四)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二十五)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
14、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六、抽查任务执行(二十六)检查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二十七)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执法监管平台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二十八)各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由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由省教育厅统一发布。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业务标准加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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