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拍案惊奇第一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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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卷:冤、假、错、疑、平反案辑录1目录自序版次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罗开友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奸杀案张振风强奸抢劫案李久明入室杀人案警察杜培武杀妻案110 逼供案普宁滥杀无辜案念斌投毒案胥敬祥抢劫案滕兴善案徐计彬案石东玉案杨宗发、李明英、谢华案张绍友案孙万刚案2张氏叔侄奸杀冤案萧山命案李怀亮案卓发坤案文崇军案赵新建案杨明银案洪善谱案涂景新案孤证案件吴风案等姜永盛案陈世江案欧阳佳抢劫冤案刘前案宋保民案何静华案蒋年海案雷庭案王业文案于瑾案陈信滔案费琴3冯连文案张玉环案黄静案陈文艳敲诈勒索案曾爱云故意杀人案梁策合同诈骗案陈灼昊故意杀人案赖克江诈骗案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志平故意杀人案
2、陈家杨故意杀人案雍奎魁故意杀人案张惠鹏故意伤害案吴大全抢劫、故意杀人、窝藏案梁世林、沈林妹盗窃案张江友票据诈骗案杜光东挪用资金案黄新故意杀人案李化伟故意杀人案谢益元假冒商标案王志坚破坏国家电力设施案潘楷正强奸案4黄爱斌故意杀人案马志明挪用公款案张社法放火、盗窃、非法持枪罪案祁功利受贿案周炳然职务侵占案龙建坤等故意杀人案刘大平诈骗案韩杰等抢劫、强奸案陈新平故意杀人案陆建中贪污案白春荣盗窃案翟志平、王彬合同诈骗案刘群祥受贿案陈传钧抢劫案徐银中、徐细中妨碍公务案刘凯利故意杀人案王玉雷故意杀人案齐少欢等抢劫杀人案鲍继林强奸案张德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李文瑞故意伤害案杨明故意杀人案5刘仁旺故意杀人案方俊金
3、盗窃案康四平合同诈骗案马瑞交通肇事案宋兴富故意杀人案王洪学、王洪武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王江峰抢劫案史延生抢劫案马志兰、王金生故意杀人案宋国平销售伪劣产品案周爵斌拐卖人口、诈骗案陈田录涉嫌侵占、盗窃案孟祥现故意杀人案钟祥投毒案张维廷故意伤害、贪污案赵世金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湘潭大学情杀案王进军故意伤害案张云 张虎等故意杀人案陈焕鹏非法拘禁案路中业职务侵占罪刘志连故意杀人案6马有奴四运输毒品案李国和、章生贵、陈文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严发祥诈骗案蔡金森故意杀人案陈德宝贪污受贿案刘云超抢劫案吴向明贪污、赌博、妨害作证案陆金强奸杀人案滕彩荣盗窃案任文辉故意杀人案李义贪污滥用职权案秦艳红强奸杀人案邓国斌
4、受贿案孙邵华故意杀人案王海军故意杀人案王子发抢劫案王玉虎强奸杀人案陈琴琴投毒杀人案王国其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高如举、谢石勇故意杀人案代克民故意杀人案后记第 1 页 共 1061 页自自 序序我家有几本书。一本是清朝的纪晓岚写的阅微草堂笔记,据说可以和聊斋志异相 pk.阅微草堂笔记开篇就有一篇文章,叫做滦阳消夏录,点明了是在夏天时收集整理,写就的著作。用来消遣夏天的作品。后来,我又发现家里还有几本书。一本书是凌濛初写的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另外就是冯梦龙编著的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同时,我发现,还有一本明代的梦觉道人编写的三刻拍案惊奇,这些书,在夏天读时,正好可以驱赶暑气,能够有效降低
5、温度,驱赶瞌睡虫。而随着道县 2022 年洪水的退去,可以预测到,很快,酷热的暑天就会逼近。比起古人没有空调、没有风扇,能够完成宏篇巨著的状况下,今天要随便编辑几本著作,简直就是不费吹灰之力。至少,我可以一边捧着我父亲种的道县特产:洗籽瓜,一边啃着鸡腿,慢慢的编一部新时代版本的拍案惊奇作品来,用来消遣道县的夏天。或者,我也可以到外地旅行一段时间,避免酷热的夏天把人烤的冒烟。当然,还可以窝在房子里,用来梳理一下,以前知道过的案件。故事就从道县悬案:道县吴燕青遇害案讲起吧:根据道县公安局道信复字【2020】77 号文件描述:1998 年 6 月 16 日,莫生学伙同本村的莫成联在道县道江镇民生第
6、2 页 共 1061 页街 21 号,吴燕青家,将吴燕青勒死,并抢走现金若干。6 月 20 日,莫成联被抓获,并被判死刑。绰号小崽疤子的,莫生学在逃,自道县公安局 2002 年上网追逃迄今 20 余年,未抓获,道县公安局已经尽力了,该案最终成为悬案。据知情人透露,吴燕青被杀后,现场残忍。其头颅被凶手藏于床下。吴燕青被杀的真正原因迄今成谜,或许是其获得了台湾的叔父给予的一笔资金,意外暴富而招致了杀身之祸;或许是其家庭生活不和睦导致的杀身之祸。每一个案件,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常人难以知道的隐情。每一个案件,能够破获,背后都是很多的不容易。每一个案件发生后,都或多或少迎来人们的叹息。有些案件,必然会发生
7、,有些案件,也许当时是可以避免的,终究还是发生了,不能不让人感慨万千。今天,当我们再回首当年的那些案件,依旧内心难以平静。尽管随着技术的更新换代,但是依旧有很多新的案件,新的手法层出不穷。第 3 页 共 1061 页版次序号时间发布平台类型备注12022.6.25公众号:pei_xun_shi原创、摘录、改编第一版第一卷:草稿22022.6.30山月记第一版第一卷:完成本作品由网友:peixunshi,或者:pei_xun_shi,搜集整理汇编,版权归属原作者。第 4 页 共 1061 页第一卷:冤、假、错、疑、平反案辑录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 年 1
8、 月 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 4 月 28 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 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 年 9 月 22 日,佘祥林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 3 月 28 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 月 13 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 年 9 月 2 日佘祥林领取 70 余万元国家赔偿。真相大白2005 年 3 月 28 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她突然回家
9、了!她的归家,让当地人目瞪口呆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杀妻案被判刑十五年是错案。第 5 页 共 1061 页据介绍,张在玉 2005 年 42 岁。1994 年 1 月 20 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 同年 4 月, 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 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十五年。 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 2005 年 3 月 31 日, 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得知张
10、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2005年 3 月 29 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 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沙洋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2005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 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 时 30 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11、。在法院门口上千名群众自发地在法院门口守候,争相目睹冤坐 11 年牢的冤犯。佘祥林被获准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是 2005 年 4 月 1 日。2005 年 4 月,京山县检察院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 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 同时,第 6 页 共 1061 页对佘祥林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涉及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责任人全部被停职,接受由湖北省政法委、荆门市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的审查。申请赔偿2005 年 5 月 10 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
12、 437.13 万余元。8 月 31 日上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导,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达成和解协议。此外,还达成由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 20 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及代理律师、佘锁林分别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和解协议签定后,佘祥林以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要求撤回赔偿申请,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送交了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书。 9 月 2 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佘锁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3、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佘祥林开设了专户, 并立即转帐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佘祥林。佘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要克服各种困难,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下午 5 点 40 分,佘祥林及亲属拿到存折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反思命案必破第 7 页 共 1061 页多年来,在政法工作中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突出的表现是“怕漏不怕错”,强调“严厉打击”但对防止冤错重视不够。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为考核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政绩优劣的关键。对于某些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上级领导往往会“限期破案”。2001 年又进一步提出
14、“命案必破”, 这就给刑侦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命案一旦告破,则立功授奖,皆大欢喜,也就证明了你是称职的领导;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没有能耐,一票否决,甚至会丢了“乌纱帽”。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无非是要求高度重视对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侦破,本意并不错。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会变成谬误,这一口号蕴含着极大的危险。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杀人案件较容易侦破。这是因为杀人案件必然会留下许多证据有被害人的尸体;有犯罪现场;有血迹、血衣或其他痕迹;有杀人所用的凶器,等等。再者,由于杀人案件影响较大,公安机关也舍得投入精力去侦破,因而杀人案的破案率通常会高得多。但是,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
15、必定会有一部分命案难以侦破。国内外的刑侦实践表明,对命案能够达到 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绩,“命案必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达不到这种硬性的指标怎么办?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两种情况:一是“不破不立”,形成一部分隐案、黑案;二是虚报战功只要抓到一个犯罪嫌疑人,就要其认罪。只要招认了就算破了案,对上、对外都能交账。在这种功利主义的驱动下,出现冤假错案就在所难第 8 页 共 1061 页免。如果这种硬性的考核指标和功利主义的机制不改变, 类似的冤案即使不发生在佘祥林身上,也可能发生在王祥林、李祥林身上。刑讯逼供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 10 天
16、 11 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申诉书列举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尽管具体情节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可以确信,佘祥林肯定被实施了刑讯和指供、诱供。要不然好端端的一个无辜青年,怎么会招认杀人?刑讯逼供,就是对被讯问者施以肉刑或变相的体罚,逼使其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如在本案中连续 10 天 11 夜的“突击审讯”,由两队警察轮番上阵实行疲劳轰炸, 施加一个人无法承受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使被拷问者陷于极度疲劳、极度困乏和极度恐惧中,使其产生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 屈从拷问者的意志, 承认原本并未犯过的“罪行”。指供、诱供,则是在所提问题中包含着希望得到的回答,诱使被讯问者“顺杆爬”。被讯问
17、者在神志不清、迷迷糊糊的状态下,采用这种讯问方式会迅速见效, 几乎是想要什么就能得到什么。 而一旦招供,讯问者又会进一步确信他就是罪犯。其思维逻辑是:如果你没有罪,怎么会交待出那么多细节?殊不知这些所谓“细节”,正是由讯问者诱导而逼使无辜者复述出来的。无辜者一旦屈打成招,便掉进了无底深渊,那可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在佘祥林“杀妻”案中,当年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是以这种屈第 9 页 共 1061 页打成招的、完全不可靠的口供作为主要证据,一审判处了佘祥林死刑。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问题的严重性在于: 迄今
18、许多警察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政策与法律规定还当作耳旁风,甚至提出种种说词,认为“刑讯逼供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犯罪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正因为如此,刑讯逼供才屡禁不止。直到如今,一些执法部门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还缺乏清醒的认识,纠正的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它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佘祥林“杀妻”案以“死妻复活”的荒诞形式,再次把严禁刑讯逼供的严肃课题摆在了全国公众面前。要高度重视,拿出切实措施,不能听任其一而再、再而三地铸成冤案。独立办案据新华社的有关报道,佘祥林“杀妻”冤案,当初就有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认识分歧,但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
19、案人员进行协调,并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判 15 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样就绕开了省高级法院。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佘祥林冤案的平反,再一次凸显出“先定后审”的弊端。必须认真第 10 页 共 1061 页落实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也必须坚持法定的诉讼程序,认真审核有关证据,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才能避免此类冤案的再次发生。“民愤”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特别是对
20、于死刑判决, 往往突出强调“民愤”, 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佘祥林“杀妻”冤案中,我们便看到了“民愤”是如何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事实上,除了刑讯逼供之外,张在玉的娘家亲属无端怀疑佘祥林杀妻,并以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客观上成为铸成这起冤案的重要助力。在张在玉失踪 3 天后,其三哥张在生就到派出所报案,并提出佘祥林可能因其妻患上精神病而杀妻的怀疑。 在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后,张家亲属认为很可能就是张在玉,张佘两家遂反目成仇。假如当初那具无名女尸的身份没有被错认,也许不会酿成这起冤案。后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的疑点要求重审时,张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 220 名群众签名上
21、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由此可见,当某些群众由于不懂法而又认准了一个死理时,往往会打着“民愤”的旗号,做出一些极度不理智的举动,迫使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错误认识去办案。其实,“民愤”是一种情绪化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例如,一般民第 11 页 共 1061 页众对小偷十分痛恨,而对走私犯罪则几乎没有民愤。丢了自己的钱,人们会感到切肤之痛,恨不得把小偷都杀掉才解气;而走私是偷国家的钱,人们似乎感觉不到自己有什么损失,反而还能买到便宜货,所以对走私犯罪以及盗用名牌、盗版光盘等没有“民愤”。看来, 我们应该对“民愤”再冷静地思考。 如果司法机关顶不住“民愤”的压力而铸成了冤案
22、,那些无知的民众却不会为你去埋单,吃不了还须你自己兜着走。冤狱赔偿佘祥林“杀妻”冤案真相大白后,下一步面临的是再审改判,为蒙冤者平反昭雪并进行赔偿。据报道,对佘祥林如何进行赔偿,有关法院已做了研究。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的话说,“佘祥林被羁押了 3995 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的赔偿金将在 22 万元左右。”国家赔偿法第 26 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是 1994 年制定的,上述赔偿标准显然过低。近些年来许多地方搞“形象工程”,请一位名演员去唱一首歌,出场费动辄数十万元。而无辜者背着“杀人犯”的黑锅,受尽了
23、委屈与折磨,坐冤狱 11 年却得不到名角唱一首歌的收入。两相对照,令人深思。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额很高,通常是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数倍。美国有一位被控强奸的犯人入狱 17 年后,检验出精液不对,宣布无罪释放,法院给了他冤案赔偿费 850 万美元。平均每第 12 页 共 1061 页坐一年牢获赔 50 万美元,与当时的美国总统年薪相等。与其他国家的冤狱赔偿相比,我国的赔偿金额确实过低,而且它的计算方法就颇成问题:所谓“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该如何理解?这使人联想到黑心老板被迫补发拖欠民工的工资, 难道蒙冤坐牢是为监狱打工?他遭受的折磨就可以一概不计吗?再说,“上年度职工日平
24、均工资”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当前我国职工的收入呈现相当复杂的情况,一般职工除了工资以外,另有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例如公务员的“车补”每月就高达一两千元。工资以外的收入通常都大大超过了工资。其他情况佘祥林的母亲杨玉香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上访申诉竟被关了 9 个月。9 个月后,让她家拿钱来领人。佘母被领回时已变成又聋又瞎,3 个月后含恨而死。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 41 天。某村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 3 个月。可怜无辜的佘祥林被错定为杀人犯,他一家竟被搞得家破人亡。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是否属于应该赔偿的范围?如果说国家对佘祥林仅仅赔偿 22 万元
25、的话,岂不等于在旧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那就会又一次造成新的不公正。总之,佘祥林“杀妻”错案凸显出立法、司法和国家赔偿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又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从这个意第 13 页 共 1061 页义上说,我们应该感谢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佘祥林也绝不应是白坐11 年冤狱。作为普通百姓,我们不应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来看热闹,而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剖析这一冤案产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但愿佘祥林的冤案不要在热炒了一阵之后又被人们渐渐地淡忘, 佘祥林付出的代价,理应对健全法治和保障人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第 14 页 共 1061 页赵作海杀人案1998 年 2 月 15 日,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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