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文本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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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代理招徕专用)国 家 旅 游 局 制 定|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代理招徕专用)合同编号:_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
2、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3、出境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招徕、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
3、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3)合同约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览项目费用;(4)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5)境外小费;(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
4、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
5、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
6、服务的行为。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 “十一”等 3 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
7、通常为 7 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 合同签订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旅 行 社 应 当 提 供 带 团 号 的 旅 游 行 程 计 划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计 划 书 ) ,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者盖 章 确 认 后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计 划 书 应 当 对 如 下 内 容 作 出 明 确 的 说 明 :( 1) 旅 游 行 程 的 出 发 地 、 途 经 地 、 目 的 地 , 线 路 行 程 时 间 ( 按 自 然 日 计 算 , 含 乘 飞 机 、 车 、船 等 在 途 时 间 , 不 足 24 小 时 以 一 日 计 ) ; (2)旅游目的地
8、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酒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
9、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 ,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参加该游览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 、 “豪华” 、 “仅供参考” 、 “以为准” 、 “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 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 计 划 书 和 境 外 另 行 付 费 游 览 项 目 表 ,在 旅 游 者 理|解 本 合 同 条 款 及 有 关 附 件 内 容 后
10、 , 旅 行 社 和 旅 游 者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 部 分 ,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
11、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1、 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5、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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