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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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等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
2、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院校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紧贴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第五条 竞赛应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先进办赛经验做法,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第二章 竞赛体系第六条 构建以世赛、国赛为引领,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省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竞赛、地方竞赛
3、和专项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具有我省特色的竞赛体系。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州(市)、县(市、区)竞赛三级。省级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州(市)、县(市、区)级由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省级竞赛、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和组织实施。省级竞赛分为全省技能大赛、省级行业竞赛和省级专项竞赛三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竞赛年度制定省级竞赛计划。第八条 全省技能大赛是指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的我省最高规格综合性竞赛活动,冠名“年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或云南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省技能大赛应与世赛、国赛相衔
4、接,原则上每2年举办一届,赛项可结合我省实际设置。第九条 省级行业竞赛每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实际举办,分为一类赛、二类赛。一类行业竞赛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省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主办,为跨行业(系统)竞赛,包括全国一类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二类行业竞赛是指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或联合省级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滇央企、省属大型企业等主办,为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包括全国二类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第十条 省级专项竞赛包括:国家级专项竞赛云南省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组织实施等与国家级专项竞赛相衔接;根据省委、省
5、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有关部门主办的专项赛事。第十一条 鼓励各州(市)举办综合性、行业性、专项性竞赛,带动县(市、区)级竞赛工作。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举办跨行政区域的竞赛。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各异的技术技能比武活动,广泛推行“以赛代评、以赛代训、以赛练兵、以赛选才”模式。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第三章 竞赛计划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审核、发布等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省级赛事应具备以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
6、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器材和管理系统等,具有一定组织竞赛的经验及完善的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年度竞赛计划,年度竞赛计划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各州(市)年度竞赛计划应于省级年度竞赛计划印发后1个月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未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得享受本办法中有关政策待遇。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竞赛备案内容组织实施好竞赛活动,不得
7、随意取消、变更技能竞赛活动;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完成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应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后方可举办。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应明确各单位职责。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举办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负责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
8、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做好筹备工作:下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和推动竞赛整体工作,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配套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第二十条 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扩大竞赛影响力。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选拔产生。参赛单位应为参赛
9、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二条 参与竞赛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均应享有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办赛、参赛和观赛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强化对参与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第五章 技术工作第二十四条 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和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全
10、省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州(市)、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四级/中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 竞赛技术工作文件应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第二十六条 竞赛试题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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