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刺客列传第二十六(注释).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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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释】:这是一篇类传,依次记载了春秋战国时代曹沫、专诸、豫让、聂政和荆轲等五位著名刺客的事迹。关于此传的传旨,在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中,只谈到“曹子匕首,鲁获其田,齐明其信;豫让不为二心“,专诸、聂政、荆轲之事不及一语。显然,这不是此传的全部传旨。细味全传,尽管这五人的具体事迹并不相同,其行刺或行劫的具体缘由也因人而异,但是有一点则是共同的,这就是他们都有一种扶弱拯危、不畏强暴、为达到行刺或行劫的目的而置 于 的 。而这种 的 则是“ 为 “。 太史公在 传的 语中 :“此其 或 或不 ,然其 然,不 其 ,名 , 也 “这也就是太史公 传传旨的一种中了。然,currency1们在“的 点f
2、ifl 和关这五位刺客或劫的行迹 及他们行刺或行劫的具体目的,currency1们全 一种fi的,一种fi的”,但这fi的和”不是太史公的。太史公是在他 在的 时代的 点, 他有的 之和,他 一 的 种“ 为 “的 的。传是五人的类传,但“ , 之次, 之 , 事则一人 一人, 则一 一“ 史记 , 全篇次 然, 于曹沫, 于荆轲,中 依次为专诸、豫让和聂政, 然一部刺客 事,而全篇的在 则是 传的 旨。载 五人行迹,太史公并 有 ,而是依传 的具体 和行刺行劫的具体缘由, 为和。曹沫劫齐 公,有管 缘 而 , 公权利害而宽容,曹沫名两全, , 事到这里也就戛然而止,不复枝蔓。专诸刺王僚,前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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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刺客 列传 第二 十六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