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楚帛书考-陈梦家-考古学报1984年第2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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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上述事例中,东周君甚至可以在新迁入地“奉其祭祀”,而冯氏家族被迁入新 地后,仍然可以“为郡族姓” 。其他被迁徙的贵族,只要不再从事反秦活动,估计也 不会受到太多的限制。如所周知,陈胜、吴广起义后,关东各地纷纷以旧贵族为中 心,以战国时期版图为基础,掀起一场规模不小的“复国”运动。这一史实说明,秦 在吞并六国的过程中以及秦王朝建立之后,对关东诸国旧贵族的打击还是有一定限度 的。其所以如此,不想过分激化秦与关东诸国旧贵族之间的矛盾,或许是一个重要原 因吧? 需要指出的是,在秦吞并六国过程中和秦王朝建立之后,被迁徙的对象,既可以 是秦人,也可以是六国之人;迁入地既可以是新占领地区,也可以是关中
2、本土;而且 37新出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研究 后汉书卷三三冯鲂列传,北京,中华书局, 1965年,第1147页。 汉书卷一 上叙传上,北京,中华书局, 1962年,第4197页。 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第1902页。 宋李 等:太平御览卷一六六州郡部 雅州,北京,中华书局据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本重印, 1960年,第809页。 “严王”即“庄王” 。 汉刘安著,高诱注:淮南子卷二 泰族训,诸子集成第7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 局本影印, 1986年,第365页。 史记卷三七卫康叔世家,第1604页。 史记 秦始皇本纪作:秦王政六年(前241) ,“秦出兵 拔卫,迫东郡,其君角率其支属徙居野王”,见
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4页。 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9页。 史记卷四周本纪,第169页。 除免罪迁徙、赐爵、赐复招募迁徙而外,又出现了多种名目的“谪发” 。从下列史实 可以得到更多这方面的认识: (秦始皇二十八年)南登琅邪,大乐之,留三月。乃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 复十二岁。 (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 南海,以 遣戍。西北斥逐匈奴 徙谪实之初县。 (秦始皇三十四年) 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秦始皇三十五年)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 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 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 (秦始皇三十六年)卜之,卦得游徙吉。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
4、一级。 秦逐匈奴,以收河南地,徙民以实之,谓之新秦。 临 县,郡西南二百里。本有 民,秦始皇徙上郡实之。 (秦二世元年,前 209) 发闾左 戍渔阳。 总之,秦统治者把整个帝国版图作为一个棋盘,把帝国境内所有臣民作为棋子, 迁徙哪些人,以什么名义迁徙,迁徙到什么地方,都是从秦王朝和皇帝的立场,根据 需要,统一调度。换言之,不论关中还是关东,都是皇帝的“天下”;不论原来秦人 还是六国之人,都成为秦王朝的“黔首” 。 二 秦律令中的相关规定 既然秦人与六国之人不论新与故,随着秦王朝的建立,都已成为秦王朝的“黔 首”,理应不分彼此,遵守相同的法令,服从于同一王朝。然而,秦朝的皇帝取代了 47 中 国
5、 史 研 究2009年第3期 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0页。关于“闾左”的身份,学界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闾左属于编 户齐民中的贫民。参见拙作从简牍资料看“闾左”的身份,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 2006年,第321339页。 华阳国志校注卷三蜀志 蜀郡 临邛县,第244页。 史记卷三 平准书裴 集解引,第1425页。 以上并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4259页。其中秦始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 拜爵一级”,史记 六国年表作“耐徙三处,拜爵一级”,见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第758页。 估计在这批移民中,既有通过赐爵招募的庶人,也有被赦免而来的罪人。 原来的诸侯王,天变了,六
6、国之人的家国观念未必能迅速改变;秦制取代了旧制,制 度变了,六国臣民也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无论如何,“新黔首”毕竟不同于“故黔首”,他们彼此之间的认同,并非朝夕可 就。尤其重要的是,新、故之间,是亡国者与战胜者的关系,亡国者的屈辱感及反抗 情绪与战胜者的优越感大概也是成正比的 战胜者的优越感表现得越充分,亡国者 的屈辱感与反抗意识也就会越强烈。这可以从章邯率秦军向项羽投降之后秦卒的境遇 中略见一斑: 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秦军降诸侯, 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秦吏卒多窃言曰:“章将军等诈吾 属降诸侯,今能入关破秦,大善;即不能,诸侯虏吾属而东,秦
7、必尽诛吾父母妻 子。 ” 于是楚军夜击坑秦卒二十余万人新安城南。 当年“秦中吏卒”欺辱、刁难途经秦中前去服役的“诸侯吏卒” 尽管他们同 为秦王朝的“黔首”,两者的心态却全然不同。而今,战胜者与战败者交换了位置, 面对“诸侯吏卒”的“奴虏”与“折辱”,“秦吏卒”的不安与骚动情绪,溢于言表。 而项羽身为军中主帅和反秦义军的领袖,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弭彼此之间的怨 恨,反而以坑杀降卒的野蛮方式了结此事,为此后楚汉战争中的败局打下了伏笔。 秦统治者也觉察到了新、故黔首之间的不同,并颁布了相应的法令。岳麓书院抢 救回收的秦简中,保存了这方面的律令条文。现引述几例如下: (1)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
8、财酒肉它物及有卖买 赁 于新黔首而故 贵赋(893) (2)其贾皆坐其所受及故为贵赋之臧 赁费 息与盗同法其贳买新黔首奴婢 畜产(1113) (3) 詈新黔首赀一甲殴笞赀二甲丞令弗得坐之减焉(2028) (4)以上及唯不盈三一岁病不视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 ?)令为新地 吏及戍如吏有 过废免为新地吏(1865) (5)诸吏为非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属尉佐及乘车以下上丞相丞相 57新出文献资料的整理与研究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10页。 御史先予新地远 ( ?)(1866) 第(1)(2)两简可能属于同一法令条文,但仍然不完整。 “新地吏”即秦在新占 领地区所任命的官吏。 “舍人”指有
9、一定身份的人所豢养的亲近宾客、私人随从,他 们虽不属于正式的官府吏员,但是可以以主人的名义代行某些事务。“新黔首”与 “新地吏”相对应,指新近被秦吞并地区的居民。 “ ”通“假”,“ 赁 ”指租赁、 借贷的行为。根据简(2)有“ 赁费”和“ 息”两个词语推断,则“ 赁”似指 物品的出租,而“ ”似指放贷钱财。 “贾”同“价”,指价格。 “贳买”即“赊买”, 买货而延期交款的行为。结合简(1)和简(2)可知,法律禁止“新地吏”及其舍人 接受“新黔首”的钱财、酒、肉和其他物品,在与“新黔首”进行买卖、租赁、借贷 等交易活动中,也禁止故意操纵价格(“故贵赋其贾” ) ,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则根据 他
10、们所获得的财物数额,按盗窃罪论处(“与盗同法”)。至于赊买“新黔首”的奴婢、 畜产有何具体规定,目前还未找到对应的简文。总之,这两枚简中的法律条文主要是 禁止“新地吏”在经济上对“新黔首”的巧取豪夺。 第(3)简“ 詈”为侮辱、辱骂之意。 “殴笞”即殴打。 “丞令”当指县的长 官县丞和县令。令和丞对下属官吏辱骂、殴打“新黔首”的行为有监管之责,监管不 力,要承担连带责任(“弗得,坐之” ) , 只是所受惩罚有所减轻。此处“丞”排在 “令”之前,是否意味着丞应当比令承担更直接的监管之责? 第(4)简之前的文字,尚未找到对应的内容。这一法律条文似是对多次患病的 官吏所做的规定。 “唯”通“虽” 。
11、 “视事”指官吏到职办公。 “瘳”指病愈。 “ ”通 “谪” 。这条法令的大意是说,某种事情的发生(从上下文意推断,可能指生病)虽然 不满三次,官吏如果一年之中因病不能到职办公超过三个月,将被免职,并且在病愈 之后,被任用为“新地吏”或去戍边,与那些因为过错被废黜、免职而被任用为“新 地吏”的官吏同样处分。 “如吏有 过废免为新地吏”一语表明,那些因为过错而被 废黜、免职的官吏,可以被任用为“新地吏”,而且这种做法已被普遍使用,并形成 一套完整的制度。 67 中 国 史 研 究2009年第3期 第(5)简中的“御史”与“丞相”并提,应是“御史大夫”的简称。 “丞” 、 “尉”属于县之长吏,是县
12、令的辅佐。 “卒史”是郡县属吏中秩次较高者。 在西汉末 年东海郡吏员簿中,“属”和“尉史”都是郡县属吏,而且“属”的地位较“卒史” 略低,“尉佐”的秩次则更低。 根据这条简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汉代郡县属吏的名称 及其秩次,均与秦制有渊源关系。秦汉官吏秩次的高低,除了在印绶、服饰、俸禄等 诸多方面有所体现外,能否乘车以及乘车的规格也有区别。如所周知,本来丞相的地 位高于御史大夫,可是在这条法令中,卒史以上秩次较高的官吏被免职,要由御史大 夫处理,而属、尉佐以下秩次较低的官吏被免职,反而由丞相处理。为什么会有这样 的法律规定?本文尚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这条法令条文的后半部分尚未找到,估计 这些因“
13、为非”而被免职的官吏,可能也是被派去做“新地吏”了。之所以做出这种 推断,是因为第(4)简有类似法令。其他简文中也有相似的内容,这里就不再引述 了。 三 余论 此前,对于秦“谪发”吏民戍边或迁往新地的事例,我们只是将其视为对有罪者 或具有某些特定身份(比如市籍、赘婿)者的惩罚措施,至于秦统治者是如何利用这 些人来开发新占领地区的,所知甚少。尤其是,在内地因某些不法行为而被免职甚至 废黜的官吏,并不是简单地作为普通庶人迁往新地,而是被任用为“新地吏”,这是 我2 0 0 5年 7 月 第 4期 苏州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A c a d e mi c J o u ma l o f S
14、u z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a n d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J u 1 2 o o 5 No 4 元代常平义仓研究 黄 鸿 山 ( 苏州大学 社 会学 院 ,江苏 苏州 2 1 5 0 2 1 ) 摘要 :常平仓和义仓是元代主要的备荒仓储,曾对元代备灾救荒事业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总体态 势而言,元代常平义仓 的实际成效并不显著,呈屡兴屡废之势。究其原 因,是因为元朝吏治的败坏以及仓储本 身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着弊端。诸如常平义仓之类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废弛, 与元朝的灭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
15、系。 关键词:常平仓;义仓;元朝;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K 2 4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1 - 4 4 0 3 ( 2 0 0 5 ) 0 4 - 0 0 9 3 - 0 4 仓储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最主要的备荒手段,历来受到 学界关注,迄今为止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现有 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隋唐及明清 , 其他时段的研究则尚 显薄弱,元代的仓储制度更是如此。就笔者所见,除王颞 曾对元代粮仓作过介绍以外 ,尚未有关于元代备荒仓储的 专门研究 ;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不仅可以对元代仓储制度 的演变有较为清楚的了解 ,而且可以加深对元朝灭亡原因 的认识。为此,本文拟对元代主要的
16、备荒仓储常平仓 和义仓略作申论,其他种类的仓储留待他文。 一 、元代常平义仓的兴起和作用 元代的粮仓 ,种类繁多,据王颞统计 ,至少可分为六 种类型,它们的管理方式和职能各有不同。其中,常平仓 和义仓专为备荒所建,因此常合称为 “ 常平义仓” 。 元史 食货志称 “ 常平起于汉之耿寿昌,义仓起于唐之戴胄” 。 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常平仓的源头上溯到战国时期魏国 李悝所立 “ 平籴法” ,而义仓的出现也在唐代之前 ,至少隋 文帝时已有义仓设立 【 晷 。 常平仓和义仓虽都为备荒救灾而设 ,但两者在诸多方 面存在着区别。就元代而言,常平仓为官方出资建立 ,设 立于城市,其救济方法主要为 “ 平粜”
17、 ,即 “ 丰年米贱,官 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L 2 J l 暑 。起到稳 定物价和救济灾 民的作用。义仓虽也由官方推行,但其积 谷来自民间,设立于乡村,其救济方法为无偿赈给,即 “ 社 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 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 2 J l 誊 。常平仓和义仓一 为官设 ,一为民办,两者相互补充,救济面覆盖了城乡广 大地区。如果办理得当,的确可以对备荒救灾事业发挥较 大的作用,所以元人认为 “ 为政之要,惠民之本,必积蓄 为先。公私积蓄既丰 ,虽有凶荒,不能为害”。 据 元史 食货志记载,元代的常平义仓大多建立于 元世祖至元六年 ( 1
18、 2 6 9 o实际上在此之前,已有常平义仓 的存在。元世祖中统元年 ( 1 2 6 0)十一月 ,已有 “ 发常平 仓赈益都、 济南 、 滨棣饥民” 的记 利 ; 而至元三年( 1 2 6 6) 时,户部尚书马亨也曾 “ 建言立常平、义仓,谓备荒之具, 宜亟举行。而时以财用不足,止设义仓”【 2 J l 薯l 。说明此 时义仓也已设立。 据元代官修政书 经世大典序录记载,“ 国朝自至元六 年诏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仓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 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诚救荒之良法也” 。 自此之后,元代的常平义仓逐渐得到普及,并在备荒中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至元八年 ( 1 2 7 1
19、) ,各地 “ 随路常平仓I 爿 嵌 斛” J l 薯2 ” , 常平仓开始大规模建立, 其粜本( 积粮 ) 有和籴 、 河仓拨支粮、 和铁课籴粮等几个主要来源,“ 于是 ( 至元 )八年以和籴粮 及诸河仓所拨粮贮焉。二十三年 ( 1 2 8 6)定铁法,又以铁 课籴粮充焉”【 6 J l 薯3 。此外 ,元中央官府为充实常平仓, 也将 “ 各处没官财产,系官赃罚 ,阙官子粒 ,并入粟补官 散济不尽钞数”等拨作粜本,让其发挥 “ 谷贱则增价以籴 , 收稿日期:2 0 0 5 一 O 1 0 7 作者简介:黄鸿山 ( 1 9 7 7 一) ,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 王颧 : 元代粮仓考略
20、(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1 9 8 1 年第 2 期 ) 一文曾从总体上介绍了元代的各种仓储制度,其中部分涉及了常 平义仓的内容,但并未作深入考察。 9 3 贵则减价 以粜,随宜以济其民”的作用 。世祖在位 期问常平仓积谷数曾达 8 0余万石 J ( 卷3 。官府除提供粜 本之外 , 还兴建了大批常平仓仓廒。至元九年 ( 1 2 7 2) 正月, 全国各处 “ 奉旨添盖 ( 常平 )仓廒,仰各路总管府摘差正 官及坐去造作人员,催督起盖,每间约储粮千石,合用木 物,令人匠从实计料,估直于各路见在官钱支买,会计铁 数就于附近炉冶开造,工匠先尽系官投下内差拨,如不敷, 于军民站赤诸色户内补差,其夫役
21、止令各路于本管旁近丁 多之家借倩 ( 债 ) ,官为 日支钱米” 。以此为契机,元代的 常平仓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大规模的扩建,“ 总计原有廒 房一千 五百 二十 间 ,今添 盖六百 九 十间”_ 8 l ( 巷 1 “ ,总 数 达到 2 2 1 0间之多 。 此时元朝尚未统一全国,因此常平仓只是设立于其统 治地区,包括腹里 ( 中书省 )的贞定路 、沼磁路、彰德路、 东平府 、博州路 、济宁路、曹州、德州、濮州、顺德路、 大名路、河间路、顺天路、济南路、太原路、平阳路、中 都路 、冠州和辽阳行省的南阳府、河南行省的归德府和南 京路 。 元攻灭南宋、统一全国之后,也曾多次下诏,要求各地 设立
22、常平仓, 原南宋统治地区的常平仓也得到了恢复和建立。 镇江路的常平仓于元世祖至元十九年 ( 1 2 8 2)复建 J c 巷l , 庆元路 ( 今属浙江 )的下属各县也都在至正年间建立了常 平仓 巷 。 义仓的设立则与元朝推行的社制密切相关。至元七年 ( 1 2 7 0) ,元世祖颁布立社法令:“ 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 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众推举年高通晓 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 ,增 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 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 自为 一 社听,或三村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 内选立社长。 ” 在立
23、社条文中,元朝政府要求各地以社为单位,实行劝课 农桑 、兴修水利 、植树灭蝗等举措。同时,为备荒起见 , 也令各社设立义仓:“ 每社立义仓,社长主之 ,如遇丰年收 成去处,各家验口数 ,每口留粟一斗,若无粟 ,抵斗存留 杂色物料 ,以备歉岁就给各人 自行食用,官司并不得拘检 借贷动支 ,经过军马亦不得强行取要。社长明置文历,如 欲聚集收顿或各家顿放,听从民便 ,社长与社户从长商议, 如法收贮,须要不致损害。如遇天灾凶岁,不收去处或本 社内有不收之家,不在存留之限。 ”_ 5 J ( 卷 2 元代义仓与常平仓等官办仓储相比, 有两个突出的优点。 一 是赈济便利。虽然常平仓一般规模较大、积谷数量较
24、多, 但设于城市,往往不便救济乡村灾民。义仓则立于村社,掌 管于社长,“ 丰年则验口而收 ,荒旱则随人而给”l 7 J ( 卷 6 ,赈 济颇为方便;二是不费官方财力。常平仓的建立运营,需 要官府出资兴修仓廒、买谷存放以及派任专人管理 ,所费 不菲,使官府疲于应付。义仓则由民间 自积 ,减轻了官府 的负担。至元三年马亨请设常平义仓,“ 而时以财用不足, 止设义仓” 卷 。义仓的优点由此可略窥一斑。 正因为义仓具备上述优点,元朝政府推行义仓可谓不 9 4 遗余力。朝廷多次重 申义仓条令,要求各地遵行,元代义 仓由此得到广泛普及。据 至顺镇江志记载 ,元代镇江 路设立的义仓达 9 6所,其中绝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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