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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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为规范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效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 年 1 月 19 日(此件公开发布)!2!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效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 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2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第三条项目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制度。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生态保
3、护修复项目实施!3!规范、技术标准。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管理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核定项目概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需求、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审查批复市、县(区)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全区项目督导,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核验市级验收情况和结论,开展成效评估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县(区)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日常监管、本级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
4、市本级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监管、验收总结、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成效评估等工作,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县级验收、绩效自评、档案管理、成效评估等工作,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第二章项目审核第第四四条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坚持“以水四定”,注重提升生态系统整体性、稳定性、系统性,!4!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及后期管护等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引导项目与葡萄酿酒、旅游康养、绿色农业、清洁能源等产业结合。第第五五条条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
5、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部门向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入库。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其指定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以上程序申报入库。第六条第六条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成熟程度等,择优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三年未批准实施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申报单位应当及时修编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复审,不满足入库要求的,退出项目库。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年度预算情况,组织对已入库项目开展竞争性评
6、审,择优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5!第三章项目实施第第八八条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落实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第第九九条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月报送项目质量、进度以及资金支付情况,纳入全区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管理。中央资金支持项目同时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十条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符合申请条件,提供相关资料,
7、按批准权限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中央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第十第十一一条条下列情形可以提出调整实施方案申请:(一)因实地勘察不充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实施方案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指导施工的;(二)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的;(三)因相应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四)不可抗力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的。!6!第十第十二二条条申请调整实施方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设计变更批复;(二)实施方案调整
8、申请报告;(三)相关设计图、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预算变化对比表;(四)实施方案调整前后工程量、土方勘测图(原设计单位提供)及土方计算表;(五)调整原因及相关资料。第十第十三三条条实施方案调整审批权限:重大调整,包括涉及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合同资金(以标段为单位)调整超过 10%(含)的,在原审批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变更后,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调整方案,经市级初审,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其中,中央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其他调整,由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实
9、施,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编制项目整体调整说明。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第十四四条条项目实行县(区)、市、自治区三级验收制度。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报所在设!7!区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市级验收情况和结论进行核验。设区市本级项目直接进行市级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核验。第十第十五五条条申请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自验通过,遗留问题已整改完毕;(二)完成工程量复核、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审计工作;(三)项目档案资料符合验收有关规定。第十第十六六条条项目验收内容:(一)合法合规
10、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用途管制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要求,各项工程不存在违法开采、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等行为。(二)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对比实施方案提出的实施地点、建设任务等,复核工程变更和调整情况、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分析对总体目标的影响;(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规范,严格执行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变更规范合理,资料齐全完整,对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维护及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综合评价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和经济
11、效益等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调查分析服务对象对工程实施的满意度。!8!(五)生态保护修复效果。综合评价项目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变化情况,评估区域或流域生态格局优化情况、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善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存在的潜在生态风险。第十第十七七条条验收工作步骤:(一)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由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 7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二)召开竣工验收会,听取项目实施情况、变更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质询;(三)分专业组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并
12、提出明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对验收意见有保留意见时,应明确记载,由保留意见人签字确认。验收中如发现擅自调整实施方案或变更设计,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可中止验收。(四)汇总反馈验收结论。第十第十八八条条项目经自治区级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形成的各类资产移交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产生新增耕地的,按新增耕地核查入库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设施正!9!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第十第十九九条条项目经自治区级验收通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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