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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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文件文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农计201927 号 关于做好江苏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关于做好江苏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 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 场有效供应, 根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 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 2019 3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江苏省生猪养殖企业贷 款贴息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在境内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种畜
2、2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 5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范围 贴息范围包括相关企业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和 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猪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 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 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对企业以“贷新还 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金额 贴息资金由各地从当年省以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统 筹安排(2019 年资金已由苏财农201937 号文下达) ,对生猪 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此外,市县可通 过自有财力等渠道安排贴息资
3、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 银行基准利率。本轮贴息期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 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贴息程序 (一)方案制定。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制 定当地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企业申报。申请贴息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 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 1) ; 3 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有效凭 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其中贷
4、款合同未注明用途的需由贷款 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 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银行代扣贷款利息回单和银行对 账单复印件; 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其他相关凭证材料; 养殖企业承诺书(见附件 2) ; 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需提供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复印件。 母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向相应养殖场 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 (三)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贷款银 行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贴息金额等 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贴息企业名单和 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
5、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年种 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县级审核表 (见附件 3) ,于每季度末 (首次报省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2020 年起为每季度末 报省)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其中各区的审核 表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报省。 4 (四)省级复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重点对各地上 报的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县级审核表中贴息金 额进行复审,复审意见报财政部江苏监管局。 (五)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复核。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对省级复 审意见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反馈至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六)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财政部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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