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BYD COMPANY LIMIT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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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比 亞 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YD COMPANY LIMITED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11) 網站: 澄清公告 重大交易 出售附屬公司100%股權 以收取現金及代價股份 緒言 茲提述(i)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日期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之公告 ( 該公告 ) ,內容有關本公司出售深圳市比亞迪電子部品件有限公司之100%股權
2、以收取現金及代價股份,惟須獲得本公司股東批准;以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 五年三月十八日之公告 ( 第二份公告 ) ,內容有關延遲寄發本公司有關上述出售 事項等事宜之通函 ( 通函 )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 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有關出售事項代價之其他資料 董事會謹此向股東提供有關出售事項代價之其他資料,有關資料載列如下。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出售事項的總代價仍有待落實,惟於任何情況下不超過人民 幣23億元 (相當於約28.75億港元) ,當中(i)代價的75%將於完成後以合力泰按發行 價每股人民幣9.64元向本公司配發及發行入賬列作繳足的代價股份數目支付及(ii
3、) 餘下代價的25%將於完成後以現金支付。 最終代價 (包括代價股份的發行價 (倘適用) )將由本公司與合力泰在由合力泰委 聘的合資格估值機構發出的資產估值報告採用收益現值法計算的待售股份評估值 (以資產整合已完成為基礎) 基礎上進一步協商確定。考慮代價上限人民幣23億元 及出售事項之裨益時,董事主要考慮目標公司之過往財務表現及其於本公司綜合 2 賬目中之財務業績、訂約方的議價能力、出售目標公司以助精簡本集團業務及變 現所得款項以支持本集團新能源汽車業務的機遇,以及該公告 進行出售事項之 理由及裨益項下各段所詳盡披露的其他因素。在與合力泰商討最終代價時,董 事亦將會考慮上述因素。董事從合力泰得
4、悉,上述資產估值報告尚未刊發。經合 力泰同意最終代價後,本公司將公佈最終代價,以知會股東最終代價不超過代價 上限人民幣23億元。 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62條、14.66(2)條及附錄1B第29(2)段 誠如上文所述,出售事項總代價仍待落實,但無論如何不多於人民幣23億元 (為 估計估值) 。最終代價 (包括代價股份的發行價 (倘適用) ) 將由本公司與合力泰在 由合力泰委聘的合資格估值機構 ( 估值師 ) 發出的資產估值報告 ( 報告 ) 採用 收益現值法計算的待售股份評估值 (以資產整合已完成為基礎) 基礎上進一步協商 確定。就此,本公司獲悉北京大正海地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獲合力泰委聘
5、刊發報 告,該公司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 (定義見上市規則) 之估值機構。 鑒於上文所述,該公告及通函將被視為載有上市規則定義下之溢利預測。誠如第 二份公告所述,本公司已就載入通函中的若干資料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 市規則,因為載入有關資料對本公司而言將過於繁瑣及繁重。董事會謹此知會股 東,經考慮以下因素,本公司已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62條、14.66(2) 條及附錄1B第29(2)段,而基於以下理由有關豁免已獲批准: a. 合力泰為一家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於二零一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頒佈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109號) ,由於出 售事項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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