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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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面向全球交易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能源中心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深入分析和研究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充分借鉴了其合理有效的制度,在中国期货市场现有法律框架下,尤其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增强能
2、源中心市场吸引力,提供便捷的交易机制,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二、主要内容能源中心依据本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督管理。为此,交易规则遵循宜粗不宜细、合理划分规则层级的起草思路,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内容纳入细则层面进行规定。交易规则共十二章八十九条,包括总则、上市品种和合约、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交易业务、结算业务、交割业务、风险控制、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争议处理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能源中心的中央对手方地位能源中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统一组织相关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满足市场参与者要求能源中心明确自身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为
3、其参与交易减少资本计提等提供便利的需要,能源中心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境外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在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能源中心按照本交易规则组织期货交易,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二)市场参与主体能源中心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
4、构、客户等。其中,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能源中心规定条件,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在能源中心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本交易规则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境外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本交易规则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除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委托会员进行结算外,能源中心参照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规定对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进行管理。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参与模式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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