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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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资金净额,向各证券公司发送清算数据文件。 (2)证券公司 T 日清算后,将客户清算数据和证券资金台账余 额发送存管银行。 (3)T+1 日上午,证券公司向存管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其与结 算公司间划拨资金。 结算公司 人民银行 存 管 银 行 证券公司 12 (4)T+1 日上/下午,存管银行汇集名下各证券公司应交收资金 数据后,向结算公司确认资金交收义务。 (5)T+1 日下午,结算公司通知人民银行办理资金交收。 (6)T+1 日下午,人民银行进行结算公司账户与存管银行账户间 的资金划拨。 (7)T+1 日结算公司资金系统闭市前,人民银行将资金交收结 果反馈给结算公司。 2、 结算公司的央行
2、账户可否为结算备付金账户? 在基本模式中, 我们将结算公司在央行开立的账户设定为用于交 收的过渡性账户,这样证券公司不需在结算公司预存备付金,可以更 自主地掌握和调度结算资金。 从结算公司角度看, 实行第三方存管后,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可能性较小,结算公司的风险已有所降低, 可以考虑只向证券公司收取保证金,而不收取结算备付金。 但考虑到中国现有的资金结算模式, 也可以考虑将结算公司在央 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其优点在于:可更大限度地减少结算 公司的结算风险, 因为实行第三方存管并不能完全避免证券公司挪用 客户资金,同时银行信用问题、金融系统风险也会导致结算风险;证 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
3、仍按现有规定预存备付金, 相关结算规则与业务 运作不需要做大的变动;在多批次 DPV 交收模式下,可满足结算公司 垫付资金的需要。 在业务操作方面会有些区别, 主办银行将不能直接根据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汇总账户金额和应收付交收款明细来确认交收义务, 而是各 证券公司先根据清算数据和结算备付金余额确定划款额, 向主办银行 发出划款指令,主办银行汇总各证券公司的指令后,再向结算公司发 出划款指令。相应地,结算公司也不再需要向主办存管银行发送冲抵 后的应收付交收款明细。 3、 结算公司的央行账户可否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在基本模式中,结算公司的账户开在央行总行,如果是过渡性交 收账户则可以只开一个,
4、若是结算备付金账户则深圳、上海分公司需 13 要各开一个,否则资金混同,难以处理。 此外,可以考虑两个分公司分别在当地分支行开立账户。如本节 第一部分所述, 人民银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对金融机构的结算账户 采取“物理上集中摆放,逻辑上分散管理”的方式,开立在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行的结算账户也可以很方便地纳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进行 交收。 分公司在当地开立账户,技术系统的连接会更加简便,业务往来 和沟通主要在分公司与当地人行间进行,会更加方便;同时结算资金 仍保留在当地,有利于巩固上海和深圳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值得考虑 的模式。 带来的问题在于, 主办银行的账户应该开在哪里?如果也开在深 圳和上海,则
5、主办银行要多开两个账户,不利于利用主办银行现有的 结算账户进行交收,主办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会比较低;如果使用主 办银行在央行现有的结算账户, 则资金的最终交收是在央行总行与央 行分支机构间进行,管理上要困难些。两相权衡,使用现有的结算账 户更可行。 4、 证券系统与央行支付系统的直接对接 将证券系统与央行支付系统直接对接是实现 DVP 的一种方式。 如 果要实现对接,可行的方式就是在央行进行最终交收的同时,将交收 结果发送到证券系统,实现券款的同步交收。关键是资金交收结果要 实时发送到证券系统。 可以考虑在结算公司收到存管银行对交收义务的确认信息时, 即 进行预处理,在收到央行的资金交收结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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