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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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提 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 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 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 会议、 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 行调查,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 方。 第三条本指引
2、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 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 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 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 意见的内容, 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 2 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 容, 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
3、内 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 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 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 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 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
4、年各项主营业务情 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 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对 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 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3 第八条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 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二)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 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资产服务 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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