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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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减免税管理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事项。第二条 申请困难减免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2、使用税:一、对纳税人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关闭、停产(业)申请减免的房产、土地,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数据信息)。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款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非企业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
3、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应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70%(含)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本款所称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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