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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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422号 2014年4月16日)全省性各社会团体:2014年3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
2、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二、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即不得以吉林省xx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商会等)xx市(州)、县(市、区)分会、委员会、办事处等名称设立,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社会团体的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以社会组织名称+分支机构名称设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需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省民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服务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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