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铁路有限公司 风险委员会 – 职权範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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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4 年 8 月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風險委員會風險委員會 職權範圍職權範圍 1. 組成組成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董事局已議決成立一個名為風險委員 會(委員會委員會)的董事局委員會。 2. 成員成員 2.1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局委任,並由至少四名非執行董事組成,而 過半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2 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局委任。 3. 出席會議出席會議 3.1 如委員會要求,法律總監及公司秘書、總經理管治及風險管 理、高級經理企業風險、內部審核主管及執行總監會的其他成 員當出席委員會會議。 3.2 在委員會酌情決定下,其他人士
2、(包括董事局的其他成員、執行 總監會的其他成員、本公司的其他人員或僱員,以及本公司以外 的其他人士)可被邀請出席全部或部分會議。 3.3 此外,如行政總裁提出要求,行政總裁本人及執行總監會的其他 成員應有權參加特定部分的委員會會議。 3.4 本公司的總經理管治及風險管理(或他/她委派的代表)為委員 會的秘書。 4. 法定人數法定人數 處理委員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為三名委員會成員,當中兩名成員須為 獨立非執行董事成員。具備法定人並按程序召開的委員會會議有權 使委員會被賦予的或可由委員會使的全部或任何權限、權及酌情 權。 5. 會議次數會議次數 委員會應按其認為合適的次數舉行會議,惟會議次數須不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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