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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宋无罚金之刑”质疑作者:高叶青摘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提出“宋无罚金之刑”的论断不妥。宋代有罚金之刑,且适用于司法、教育、人才选拔等方面,所罚数量从6斤、8斤、10斤到10斤不等,适用罪名有失职渎职罪、擅权罪及欺诈罪等。而普遍存在于宋代的“罚铜”其实是广义层面的罚金刑,其处罚等级约有1斤、2斤、120斤等18个等级,适用范围也很广。关键词:宋代刑法;罚金之刑;罚铜之刑一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之刑法分考十二“罚金”条有如下记载:(1)“北朝魏及齐周并有赎而无罚金,隋唐承之,于是罚金之名无复有用之者。”(2)宋志:“仁宗时,刑部尝荐详覆官,帝记其姓名,曰:是尝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举者皆罚金
2、。”(3)哲宗纪:“元丰八年四月,水部员外郎王谔非职言事,坐罚金。”(沈家本)按:“宋无罚金之刑,此所谓罚金,恐即后来之罚俸也。”1328-31上述材料给出了两个信息:一、罚金之名在“北朝魏及齐周”之后不复使用。二、宋无罚金之刑,宋代文献中的“罚金”可能是指罚俸。细心观察不难发现沈家本的语言有前后矛盾之处:既说罚金之“名”早在北朝时就已不存在,后面却又列举出宋代的两条有罚金之名的例子,或许是为自圆其说,他又将宋代的罚金臆测为罚俸。其实,事实并非如此,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宋代不仅有罚金刑,且罚金并不等于罚俸。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对“罚金”做一简单介绍。说文:“罚,罪之小者,从刀,詈,
3、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应罚。”很显然,“罚”所适用的对象为“犯法之小者”,依此推论,罚金即针对危害较轻的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惩罚措施。那么“罚金”的“金”究竟指什么呢?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就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铜,也有人认为是黄金。我们知道,广义的金是金、银、铜、铁等金属的统称,狭义的金则指黄金。如果具体到古代刑法中的罚金,则要依据其所处的时代而论,例如罚金之名始见于周礼职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这句话中的“金”指的就是铜,处罚之后交给“司兵”用于冶炼兵器;1427-429在汉代,罚金的金则指的是黄金,但在具体执行时也可以用铜钱抵偿。虽然罚金刑萌芽于西周中期的“罚丝”、“罚帷”、“
4、罚幕”21-5,秦代的赀刑已经具有了罚金刑的性质,但“罚金”一词在汉代才正式且广泛地被应用于刑罚当中。北朝时封建时代的五刑基本确立,赎刑被系统化并加以确认,以至在此后的刑法史上,罚金刑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出现,但是它并没有彻底消亡,在宋代仍然发挥着作用。沈家本先生也明明见到了宋代罚金的例证,但他为什么认为那并不是罚金而是罚俸呢?难道是宋代罚金刑徒具其名,已经不具备罚金刑的实质了吗?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用罚金刑的特征来进行衡量,如果不符合,那就证明沈家本先生的论断是正确的,反之,则说明罚金刑并未在南朝以后消失,它在宋代仍旧发挥着作用。罚金刑所具备的基本特征为:(1)相对于赎刑而言,罚金刑所针
5、对的都是危害较轻的犯罪行为,即“罪之最轻者用之”130。(2)“凡言罚金者,不别立罪名,而罚金即其名在五刑之外自为一等”130,即罚金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而不像赎刑“皆有本刑”,是“以2财易其刑”。(3)罪刑相应原则,即要求须在判断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加入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情况而作出判决,最终达到罪、责、刑三者的平衡。(4)罚金刑既可作为主刑,又可作为附加刑。在宋代,罚金被广泛应用于司法、教育、人才选拔、外交、医疗等方面,所罚数量从6斤、8斤、10斤、20斤、30斤到10斤不等,适用罪行也较多,如:1)失职罪。如举荐人才不当3卷19刑法一、培育人才不合格3卷157选举三、奏报不实3卷十七哲
6、宗本纪、不时报应人兵工役4卷29元丰二年八月己亥、勘造匿名文书不当4卷493绍圣四年十一月癸丑、修日历差错重复4卷497元符元年四月丁亥、疏于防备而致水灾损失严重等4卷504元符元年十一月己酉。2)擅权罪。如非职言事3卷17哲宗本纪一、擅令人出备夫钱等4卷356元丰八年五月丙午。3)与朝廷禁忌之人及事有关联。如苏轼被窜,他曾经向朝廷举荐过的燕懿王玄孙令 也以“坐交通轼罚金”3卷24宗室一。此外,受到“苏轼作为歌诗讥讪时事”一事牵连,司马光等人被罚金。4)妄论朝政。如在废郭皇后一事上,庠与御史伏合争论,被处以罚金。3卷284宋庠传殿中监、御史中丞许敦仁“上章请五日一视朝。徽宗以其言失当,乖宵旰图
7、治之意,命罚金,仍左迁兵部侍郎”3卷356许敦仁传。5)赃罪。如章 以强市昆山民田罚金。3卷345刘安世传太常少卿王仲华知苏州,徙任日冒请苏州添给,诏罚金,冬十月戊午,移知虔州。4卷5咸平六年十月戊午前知宿州、朝请大夫盛南仲并妻三泉县君王氏“在任赃污”,盛南仲除名,免其决流,送永州编管;王氏追封邑,罚金。6)违反外交礼制。例如辽国贺兴龙节人使于相国寺、集禧观拈香,不依旧例重行立。其馆伴使副安 、向宗良不合依随,各特罚金30斤。4卷519元符二年十二月甲寅馆伴官等于观灯之夕公然废越法制,辱国误朝,馆伴、押伴官并罚金6斤。4卷456元 六年三月丁亥以承勘北人入霸州榷场事,不依朝旨,妄有申请故,瀛州
8、通判陆元长罚金20斤4卷49元符元年六月壬辰。7)欺诈罪。如两浙提点刑狱、太常博士皇甫选以部内系囚悉寓禁他所,妄奏狱空,罚金30斤,徙江南路。4卷73大中祥符三年正月己未除上述内容之外,宋代“罚金”还有几点需要交代:其一,可以被作为侮辱刑使用。宋史卷157:“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当时,也有大臣对这种处罚形式提出了质疑,宋史卷328:履以大臣多因细故罚金,遂言:“贾谊有云:遇之以礼,则群臣自喜。群臣且然,况大臣乎?使罪在可议,黜之可也;可恕,释之可也,岂可罚以示辱哉!”3卷328黄履传其二,既可以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例如重修熙宁日历官周 所进熙宁夏季日历差错重复,罚金8斤。4卷497元
9、符元年四月丁亥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如吏部郎中方泽等坐私谒后族宴聚,罚金、补外。3卷18哲宗本纪二有时还被用作替代刑,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朝廷法外开恩对罪犯从轻发落时或由于权势的左右导致重罪轻罚,这时的罚金经常被作为象征性的处罚。例如右千牛卫将军世奖等5人坐私接宾客,罪至徒二年,但由于“上特宽之”,所以免追官勒停,听罚金。4卷285熙宁十年十一月己酉中官裴彦臣建慈云院,户部尚书蔡京深结之,强毁人居室,本应重为降责,但由于章 力保,仅处以罚金。3卷346常安民传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宋代的“罚金”完全符合罚金刑的四个基本特征,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宋无罚金之刑”这句论断是不正确的,换句话说就是“宋代有罚金之刑
10、”。问题到这一步似乎已经解决了,其实不然,因为在宋代还有一种酷似罚金的刑罚即“罚铜”,它与罚金并行于宋代并且也完全具备罚金刑的基本特征,这又是怎么回事呢?由于“金”在古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因此罚金自从在汉代被正式且广泛运用之后,一般而言就包括两种含义,但像宋代这样“罚金”与“罚铜”分别以独立的名称并行于同一朝代且非常相似的情况则极少见,二者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对此再做探讨。3二宋代的各种文献中有大量关于罚铜的记载,但是以往的宋代法制史研究大多着眼于肉刑、劳役刑、死刑等刑罚,对“罚铜”则缺乏必要的关注。笔者通过综观各类文献记载,归纳出宋代罚铜约有1斤、2斤、4斤、5斤、6斤、7斤、8斤、9斤、
11、10斤、20斤、30斤、30余斤4卷50元符二年正月甲子(注:长编卷50:“诏泾原路经略使章 擅违朝旨,前后奏报异同,特罚铜三十余斤。”按:罚铜30余斤仅见此一例,此处罚等级明显缺乏操作性,“余”字疑衍。)、40斤、60斤、80斤、90斤、10斤、120斤等18个等级。5卷16绍兴二十年正月庚子(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监察御史汤允恭面对言:古有金作罚刑,盖先王不忍之心,民知有误,稗出金以当其罪。后世著在律文,有罚铜之条,自一斤至百有二十斤而止。”按:罚铜120斤仅限于文献记载。(另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七七),笔者尚未发现此类案例。)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适用相应数量的罚铜,适用对象主要是官
12、吏,针对平民百姓的非常少。罚铜的适用范围很广,在司法、财经、军事、科举、外交以及医疗等方面均有大量的例证。罚铜的适用罪名主要有七大类:一是失职罪。这一类事件最多,如举荐不当、断狱稽违、受命勘察河事而不亲往、断案定刑不当、失入人死罪、考校不当、预算不准、勘察不实、边界守卫不严、失察致费官钱过限等。二是擅权罪。如擅阻查案、擅自借兵、擅役保甲等。三是违纪罪。如泄露机密63,私赴妓乐宴会等。四是赃罪。宋刑统名例律以赃入罪将涉及钱财的犯罪行为归为六类,统称为“六赃”,六赃为一切赃罪量刑的标准,六赃之外涉及钱物的犯罪,皆归附于六赃论罪。如闭訾家口不当、铸钱怯薄、以病笃私易官马、侵占民田等。五是欺诈罪,如妄
13、奏狱空、隐瞒案情、官司纠举不实、故草制词不中本情等。罚铜既可以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例如祠部郎中赵令铄以道遇叔祖宗晟不致敬,罚铜4斤。4卷31元丰五年十二月戊辰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如潍州防御使克谌、饶州防御使克惧“以遇慈圣光献皇后虞主,坐道旁不起”,各追一官,罚铜9斤,停朝参、俸给。4卷30元丰三年四月甲寅有时还作为替代刑,这种情况大多出现于“会赦”或“该德音”之时,如“坐擅役保甲”,大名府王拱辰罚铜10斤,馆陶尉姜子厚、寇氏尉桑嘉之、知县郑仅各罚铜8斤。会赦,特责之4卷347元丰七年七月乙卯。步军副都指挥使宋守约“坐以待卫司杂役兵给球使令”,当私罪流,该德音,罚铜30斤,追罢其子球除合门祗候指挥4
14、卷2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罚铜的具体数量依据所犯罪行的性质、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罪犯的职责而定,其中,以罚10斤、20斤、30斤最常见。在宋代,罚铜大多被用于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情况,经常是象征性的处罚,即长编卷367所记载:“小有罪犯,辄罚铜谢过”。这种处罚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导致部分官员惰于职守、罚铜以求自保,例如在惩治贼寇一事上,罚铜就起到了消极的作用,正如右正言余靖所说:“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4卷14庆历三年六月甲子事实上,尽管罚铜被广泛使用,但处罚后的交纳工作进行的并不顺利,王安石就曾
15、说:“自熙宁五年至今罚铜者,凡千数百人,开封府不能催纳了当,又不依条矜放,极为扰人。”4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4三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对宋代的罚铜与罚金做了一番比较,如下所示:1.二者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罪名都较广,涉及到教育、人才举荐、外交、医疗、财政等领域的官吏失职罪、擅权罪、赃罪等类型的犯罪行为,且相对而言危害都较小。2.二者性质相似,均可被作为主刑及附加刑;均符合罪刑相应原则,当然,由于外来因素如“大赦天下”及权势的干扰,有时也会出现重罪轻罚的不合理现象,但这种情况不占主流。3.与罚金一样,罚铜也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且在所罚“铜”、“金”等级中,二者均以10斤、20斤及30斤最常见。
16、根据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可以认定宋代的罚铜属于广义的罚金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罚金刑,这就又为证明“宋无罚金之刑”的错误论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是,既然罚金刑的“金”本来就包括铜和黄金,那为什么在宋代还会有“罚铜”一说呢?最后实际交纳的到底是“铜”还是“金”?这要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的使用以及金属冶炼技术来进行考察。我们知道,罚金在具体执行时所实际征收的“金”并非一定就是黄金,而大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而定,例如汉初也有罚钱、谷、缣的,但以罚黄金为主19-10,因为汉代尤其是西汉黄金的储量非常大,甚至是“黄金泛滥”。714宋代采用胆铜法冶炼铜,从而使铜产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而
17、黄金的储量相对较少,“为难得之货”3卷296杜镐传,因此极少被用于刑罚当中,即便是用于代表皇帝权威的赏赐所用的黄金,数量也很少,例如30两3卷325王 传、10两3卷26王举正传、20两4卷196嘉 七年三月辛亥、30两3卷324石普传、40两3卷278雷有终传、30两等等3卷246魏王 传,不像汉代时“动辄五百斤、千斤、万斤及几十万斤”714。由于黄金难得而铜易得,罚金刑在宋代所最终征收的实物绝大多数是铜,所以在许多情况下,罚金径直被具体化为罚铜就不难理解了,换言之,罚铜是罚金在宋代这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作为一种刑罚,罚金一词并未退出刑罚体系,在一些地方还有交互出现的情况。为更进
18、一步说明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几组史料:第一组:1)长编卷401:“诏姚麟罚铜八斤,以殿前司言,步军司擅勾抽捧日指挥人救父故也。”小注有“若朝廷止令罚金”句。2)长编卷427记载朝廷对蒲宗孟等人处以罚铜十斤,安焘不满于这种处罚,他认为:“蒲宗孟不遵诏条,政事惨酷,监司坐视,无所按举,薄责罚金,未足惩戒。”3)宋史卷46:“玮,选尚兖国公主,积官濮州团练使。以朴陋与主不协,所生母又忤主意,主入诉禁中,玮皇恐自劾,坐罚金。”长编卷192:“玮惶恐自劾,免降官,止罚铜三十斤,留京师。”4)宋史卷35记载李南公与范子奇因在“开迎阳埽旧河,于孙村置约回水东注”一事上前后意见矛盾,为御史所论,诏罚金。长编卷
19、374也记载了此事,对范、李二人的处罚是“各罚铜十斤,展二年磨勘”。第二组:1)长编卷102:“判刑部石宗道罚金八斤,详覆官梁如圭罚铜十斤。”2)长编卷50记载曾布和皇帝在讨论“祖宗以来,宰辅未有放罪者”这个话题时,上曰:“元丰中曾罚铜”,布曰:“唯元丰曾罚金”。第一组四则材料有一个共同点,即“罚金”往往是“罚铜斤”的省称,如材料1)罚金即罚铜8斤,材料2)罚金即罚铜10斤。且宋史多采用“罚金”一词,而长编多采用具体5的罚铜数量。这种语言表述上的差异正可以说明二者的密切关系,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征收“铜”或“金”,仅从文献中我们无法明确判定,不过,依据上文对于宋代铜与黄金储量的分析,我们可以推定
20、:在大多数案例中,“铜”为“罚金”在宋代的最终体现物。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肯定的确交纳的是“金”,如第二组材料的1)。此外,在特定的语境中,二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是有差别的,罚金有“罚以示辱”的功能,如第二组材料的2)。四最后,还须特作说明者主要有:第一,及至宋代,各种金属的称谓已趋成熟,如见诸文献的就有黄金、白金(银的古称,铂的俗称)、银、铜、铁、铅、锡等,所以,虽然“金”从广义而言是金属的统称,但在宋代,如果说“罚金”,其“金”就确指黄金,至于实际征收的实物是什么,则是另外一回事。事实上,“金”在宋代多全称为“黄金”,也有省称“金”的,但多是承上文而省。3卷296杜镐传之所以称“罚金”
21、而非“罚黄金”,是因为“罚金”是源起较早的一种正式刑罚名称,易名则不妥,故沿用之。那么“罚金”之“金”会不会是“白金”的省称呢?这一疑问完全可以排除,一则“罚金”的“金”从来就只在铜与黄金之间跳转,笔者目前尚未发现代指白金的例证。二则黄金、白金在宋代绝无混淆之例,区分地很清楚,如“赐黄金三千两、白金一万两”3卷246魏王恺传,“今用上下库黄金、白金、铜钱九百万”3卷384 衡传。此外,罚铜不等同于罚铜钱,理由是:(1)前者以“斤”论,而后者以“缗”为单位。(2)在宋代,罚铜与罚钱并行不悖,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赎铜”的铜1斤可折算成120文铜钱交纳8卷76当赎门罚赎断狱格(注:按:也可折合成一定的
22、铁钱,长编卷19太平兴国三年正月辛亥:太宗令川、峡诸州犯罪可赎者,“每铜一斤,输铁钱四百八十”。),据此推知罚铜也可以折合成一定数量的铜铁钱交纳,但具体的换算比例尚缺乏文献支持。至于罚铜与赎铜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是一回事,笔者不敢苟同,拟另具文讨论,此不赘述。1286第二,罚金与赎金关系密切。例如后军统制韩世忠以不能戢所部,坐赎金。康言:“世忠无赫赫功,祗缘捕盗微劳,遂亚节钺。今其所部卒伍至夺御器,逼谏臣于死地,乃止罚金,何以惩后?”诏降世忠一官。3卷375滕康传在这条材料里,罚金和赎金是一回事。还有两例表明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例如南宋绍兴十三年(143),大理寺丞李颖士奏论“州县断狱蔽讼,赎
23、金之弊,变成罚金,多至数百缗,人为破产”。再如“以本路将官宋整实病而摄入禁,致触阶而死”,河东路经略使、龙图阁学士、朝请大夫曾布特降一官,管勾麟府军马赵宗本特追两官勒停,知麟州王景仁、通判魏缗罚金有差,并冲替,同签军马司事折克行赎金。4卷437元 五年正月己丑戴建国认为:对朝廷官员来讲,罚金就是赎金,二者可以换称;对平民百姓而言,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少数民族犯人用来抵消刑罚的钱财称“罚金”,不叫“赎金”。1286第三,宋代的罚金并不像沈家本所说的“恐即后来之罚俸也”。二者所适用的对象、处罚的方式等都不同:罚金既适用于官吏也适用于百姓,而罚俸只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朝廷官吏,是通过扣除俸禄来惩罚官吏犯
24、罪行为的刑罚;罚金处罚时以“斤”、“两”论,而罚俸者以半月为一等8卷76当赎门罚赎名例敕,依官品高低定其数额。如太宗端拱元年大臣徐铉和张 议定广安军安崇绪一案失误,各被罚一月俸。9卷170刑九宋律规定:凡给予罚俸处罚的官吏,“不在官荫减等之列”。8卷76当赎门罚赎名例敕罚俸与罚金相比显然不同,此外,它与罚铜也不同,例如右正言余靖言:“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4卷14庆历三年六月甲子再如“甲辰,前权三司使李咨落枢密直学士,前领计置司刘筠、周文质各罚铜三十斤,枢密副使张士逊、参知政事吕夷简鲁宗道各罚一月俸。”64卷1
25、04天圣四年三月甲辰第四,据笔者所见,除罚金、罚铜、罚钱之外,宋代还有罚直、罚直食钱、罚俸、夺俸、赎铜、赎金等处罚形式,他们之间关系如何,笔者拟另撰文辨析。参考文献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l985.2邵维国.中西方社会罚金刑起源比较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5(1):1-5.3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2.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赵铁寒.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6李心传.旧闻证误M唐宋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7.7唐任伍.西汉巨量黄金消失之谜考J.史学月刊,198(5):14-20.8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北京:中国书店,1981.9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10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1高叶青.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J.南都学坛,204(6):1-3.12戴建国.宋代赎刑制度述略J.法学研究,194(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