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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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ZJCC01 2018 0017 温政办2018121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1月 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规范建筑市 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
2、行 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公共信用信息 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包括建设项目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 价咨询、 质量检测、 工程总承包、 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建筑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诚信平台,统一发布本市建 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 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
3、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 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 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 3 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 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 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 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 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平台依法公开本部 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各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公 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各方主体有以下不
4、良信息之一的, 应当列入严重失 信名单,并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或者 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二)发生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转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四)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五) 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资格的; (六)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 4 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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