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王朝的法与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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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4卷 第 2期2006年 3月政 法 论 坛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Tribune o f Po litica l Sc ience a nd Law(Jo u rna l o f C h ina U n ive rsity o f Po litica l S c ience a nd law )Vol. 24, No. 2Mar. 2006收 稿 日 期 : 2005210220作 者 简 介 :马 小 红 (1958 ) ,女 ,山 东 青 岛 人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唐 王 朝 的 法 与 刑马 小 红(中 国 人
2、民 大 学 ,北 京 100872)摘 要 :关 于 唐 代 法 律 的 研 究 成 果 颇 丰 ,但 也 存 在 片 面 和 局 限 之 处 ,比 如 以 往 的 研 究 过 分依 赖 唐 律 疏 议 ,以 致 连 一 些 正 史 中 的 志 、 传 及 一 些 官 修 史 书 等 基 本 资 料 都 很 少 发 掘 利 用 。资 料 的 局 限 难 免 造 成 研 究 视 野 的 狭 窄 和 研 究 结 论 的 重 复 ,如 果 我 们 在 资 料 方 面 稍 花 气 力 ,就 会感 到 唐 代 的 法 制 有 更 多 的 教 训 和 经 验 值 得 我 们 去 总 结 ,对 唐 法 (而
3、 不 局 限 于 唐 律 )更 深 刻 的 探讨 与 研 究 ,也 许 尚 需 假 以 时 日 。关 键 词 :唐 代 ;法 制 ;刑 ;律 ;礼中 图 分 类 号 : DF08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0020208 (2006) 022073214本 文 的 标 题 没 有 使 用 “ 研 究 ” 二 字 ,这 是 因 为 本 文 着 重 于 史 实 的 叙 述 ,远 远 还 未 达 到 研 究 的 层 次 。关 于 唐 代 法 律 的 研 究 ,成 果 颇 丰 。 唐 律 完 整 地 流 传 至 今 ,为 研 究 者 提 供 了 极 大 的 方 便 。 但 这
4、 种 方 便 也 造成 了 一 些 缺 陷 ,比 如 在 研 究 唐 代 的 刑 ,甚 至 研 究 唐 代 的 法 时 ,过 分 依 赖 唐 律 疏 议 。 以 致 连 一 些 正 史 中的 志 、 传 及 一 些 官 修 史 书 等 基 本 资 料 都 很 少 发 掘 利 用 。 资 料 的 局 限 难 免 造 成 研 究 视 野 的 狭 窄 ,或 出 现 研究 结 论 的 重 复 、 无 法 超 越 前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或 为 了 不 同 于 前 人 的 评 价 而 出 现 对 唐 法 过 于 偏 颇 的 赞 扬 等 现象 。 本 文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资 料 的 归
5、 纳 整 理 ,简 洁 地 描 述 唐 代 的 法 律 体 系 以 及 刑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状 况 。本 文 的 结 论 是 :第 一 ,唐 代 的 “ 法 ” 有 广 义 、 狭 义 之 分 。 作 为 “ 罪 名 之 制 ” 的 律 ,是 狭 义 的 “ 法 ” ,是 唐 代 法体 系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第 二 ,在 法 体 系 中 ,刑 的 御 用 性 是 最 强 的 ,律 实 际 是 法 体 系 中 最 为 薄 弱 的 一 环 。这 一 点 在 唐 代 武 则 天 时 期 统 治 者 内 部 权 力 之 争 时 ,表 现 得 格 外 突 出 。 当 此 时 政
6、 治 虽 然 尚 且 清 明 ,但 为 防止 刑 罚 滥 用 的 律 常 常 因 政 治 斗 争 的 需 要 而 被 搁 置 ,形 成 “ 欲 加 之 罪 ,何 患 无 辞 ” 的 局 面 。 第 三 ,当 刑 的 滥用 不 再 局 限 于 统 治 者 内 部 的 “ 争 权 ” ,而 普 及 到 全 社 会 并 与 “ 夺 利 ” 相 结 合 时 ,律 便 形 同 虚 设 。 权 力 的 腐败 不 仅 “ 破 律 ” ,而 且 “ 坏 法 ” 。 而 最 终 当 律 、 法 所 体 现 的 精 神 礼 治 所 倡 导 的 官 吏 的 自 律 爱 民 、 百 姓 的伦 理 道 德 、 社 会
7、的 和 谐 秩 序 也 遭 到 破 坏 时 ,王 朝 的 革 命 便 不 可 避 免 了 。 第 四 ,对 一 个 王 朝 法 制 状 况 的 评价 ,应 该 包 括 立 法 与 执 法 两 个 方 面 。 相 同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不 同 的 王 朝 及 王 朝 不 同 的 时 期 ,执 行 状 况 会 存 在很 大 差 异 。 三 百 余 年 的 唐 王 朝 ,就 立 法 而 言 ,前 后 变 化 甚 微 。 而 执 法 状 况 前 后 却 天 壤 之 别 。本 文 以 唐 代 初 期 、 中 期 、 后 期 不 同 的 “ 用 刑 ” 状 况 为 线 索 ,叙 述 “ 律 ” 在
8、实 践 中 逐 渐 被 破 坏 ,立 法 与 执法 逐 渐 脱 节 、 对 抗 的 演 变 过 程 。 为 了 避 免 将 古 代 的 法 片 面 地 理 解 为 “ 律 ” ,或 “ 以 刑 为 主 ” ,本 文 首 先 叙 述唐 代 的 法 观 念 和 体 系 。 以 此 言 明 “ 破 律 ” 只 是 “ 坏 法 ” 表 现 的 一 个 方 面 。政 法 论 坛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 2006年一 、 王 朝 的 “ 法 ”11唐 人 的 法 观 念现 代 人 对 中 国 古 代 社 会 有 一 种 误 解 ,即 认 为 中 国 古 代 社 会 实 为 一 个 “ 专 制
9、 无 法 ” 的 社 会 ,或 中 国 古代 的 法 就 是 “ 刑 ” 或 以 刑 为 主 。 之 所 以 说 这 是 一 种 误 解 ,原 因 在 于 我 们 若 以 此 观 点 去 解 释 中 国 古 代 社会 ,尤 其 是 以 此 去 理 解 唐 王 朝 则 难 免 会 产 生 诸 多 的 疑 问 与 矛 盾 。 比 如 ,我 们 很 难 将 如 此 辉 煌 的 唐 帝 国 的形 成 只 归 功 于 一 、 两 个 雄 才 大 略 的 帝 王 。 因 为 当 太 宗 李 世 民 时 代 结 束 时 ,唐 王 朝 的 兴 盛 与 发 展 并 未 就 此结 束 。 直 到 黄 巢 起 义
10、后 ,唐 王 朝 仍 能 苟 延 残 喘 。 又 如 ,唐 王 朝 素 以 法 制 完 备 而 著 称 于 世 。 这 个 “ 完 备 ”决 非 只 是 “ 刑 ” 的 完 备 。 唐 及 整 个 中 国 古 代 社 会 之 “ 法 ” 更 非 一 个 “ 刑 ” 字 可 以 简 单 地 概 括 。 如 果 是 “ 专制 无 法 ” 或 只 是 “ 刑 ” 的 发 达 ,唐 王 朝 的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则 难 以 出 现 如 此 长 久 的 兴 盛 局 面 。 唐 王 朝 的 对外 贸 易 也 难 以 达 到 如 此 的 繁 荣 而 有 秩 序 。欲 论 证 唐 王 朝 的 法
11、 (亦 可 以 说 是 以 唐 王 朝 为 典 型 的 古 代 社 会 的 法 ) ,必 须 首 先 要 明 白 唐 人 观 念 中“ 法 ” 究 竟 为 何 意 ,也 就 是 说 唐 人 的 “ 法 概 念 ” 究 竟 包 含 那 些 内 容 。在 唐 代 ,“ 法 ” 的 概 念 有 广 义 、 狭 义 之 分 。 狭 义 的 “ 法 ” ,指 刑 律 。 如 高 祖 “ 既 平 京 城 ,约 法 为 二 十 条 。惟 制 杀 人 、 劫 盗 、 背 军 、 叛 逆 者 死 。 余 并 蠲 除 之 。 及 受 禅 ,诏 纳 言 刘 文 静 与 当 朝 通 识 之 士 ,因 开 皇 律 令
12、而损 益 之 。 ” 1 显 然 ,此 处 的 “ 法 ” 指 刑 律 。 贞 观 时 ,长 孙 无 忌 被 召 入 宫 ,唐 律 规 定 入 宫 者 不 得 带 兵 器 。 长 孙无 忌 一 时 疏 忽 ,忘 了 解 下 佩 刀 。 封 德 彝 判 长 孙 无 忌 “ 徒 二 年 ,罚 铜 二 十 斤 ” ,而 对 守 卫 宫 门 的 校 尉 则 判 以死 刑 。 戴 胄 奋 力 反 驳 ,以 为 封 德 彝 对 长 孙 无 忌 与 校 尉 的 裁 决 是 同 罪 而 异 罚 并 上 奏 太 宗 。 太 宗 言 :“ 法者 ,非 朕 一 人 之 法 ,乃 天 下 之 法 。 ” 2 此 处
13、太 宗 所 言 之 “ 法 ” 亦 为 刑 律 。 狭 义 之 法 具 有 这 样 几 个 特 征 :第一 ,刑 律 是 一 种 “ 罪 名 之 制 ” 。 与 礼 教 德 政 相 对 ,是 一 种 以 惩 罚 为 主 的 暴 力 性 的 治 国 手 段 。 第 二 ,何 种 罪名 施 以 何 种 刑 罚 ,具 体 而 规 范 。 故 唐 “ 律 ” 502条 皆 可 称 为 法 。 因 此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律 条 是 “ 用 刑 ” 的基 本 依 据 。 第 三 ,刑 虽 为 治 国 的 必 备 之 器 ,但 是 ,刑 的 作 用 毕 竟 有 限 ,故 而 不 可 无 节 制
14、 的 使 用 。 因 为 ,狭义 之 法 刑 只 是 “ 圣 王 不 得 已 而 用 之 ” 3 的 工 具 。广 义 的 “ 法 ” 有 两 层 含 义 。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皆 可 称 为 “ 法 ” ,或 “ 法 度 ” 。 这 种 含 义 的 “ 法 ” ,涉 及 到 政治 、 经 济 、 文 化 、 军 事 、 外 交 各 个 领 域 。 从 这 一 角 度 出 发 ,唐 代 的 三 省 六 部 制 、 郡 县 制 、 选 举 制 、 府 兵 制 、 募兵 制 、 均 田 制 、 两 税 法 等 等 皆 可 称 为 “ 法 ” 。 古 人 常 言 的 “ 祖 宗 之 法 ” 或
15、 “ 兴 法 度 ,振 朝 纲 ” 之 “ 法 ” 或 “ 法度 ” 皆 为 广 义 之 法 。 广 义 之 法 的 另 一 层 含 义 是 道 德 规 范 与 风 俗 习 惯 ,这 实 际 上 是 人 们 心 目 中 的 最 重 要的 大 法 ,一 般 情 况 下 ,多 称 之 为 “ 礼 ” 。 韩 愈 在 原 道 中 言 中 国 圣 人 之 教 的 宗 旨 是 仁 义 道 德 :“ 其 文 ,诗 书易 春 秋 ;其 法 ,礼 乐 刑 政 。 ” 韩 愈 进 而 以 为 ,礼 在 治 国 中 的 作 用 远 远 超 过 了 刑 律 。 其 以 心 灵 感 化 为 主 ,使人 不 仅 能 远
16、 恶 ,而 且 能 向 善 。 所 谓 “ 礼 ” 实 际 上 就 是 儒 家 经 典 中 所 竭 力 提 倡 与 维 护 的 忠 、 孝 、 节 、 义 。从 广 义 的 “ 法 ” 概 念 来 说 ,唐 代 的 “ 法 ” 无 所 不 包 ,其 不 仅 以 制 度 的 方 式 渗 透 于 社 会 的 各 个 方 面 ,而 且还 以 教 化 的 方 式 渗 透 到 了 每 一 个 人 的 心 灵 之 中 。 从 这 一 点 来 说 ,唐 人 并 不 轻 法 ,可 以 说 唐 代 整 个 社 会 都充 满 着 “ 法 ” 的 气 息 。 但 可 惜 的 是 ,在 近 现 代 的 研 究 中 ,
17、人 们 过 于 注 重 中 国 古 代 的 “ 律 ” ,甚 至 将 “ 律 ” 等同 于 古 代 的 “ 法 ” ,以 至 得 出 中 国 古 代 法 律 “ 以 刑 为 主 ” 或 中 国 古 代 只 有 “ 刑 法 ” 这 样 偏 颇 之 论 。 其 实 ,在唐 代 刑 的 使 用 在 理 论 上 是 受 到 严 格 限 制 和 控 制 的 ,其 只 有 与 道 德 、 习 俗 和 谐 一 致 ,体 现 礼 的 精 神 时 才 能被 社 会 所 认 可 。 若 只 言 刑 ,不 言 礼 ,刑 就 会 失 去 灵 魂 。 因 此 ,中 国 古 代 社 会 ,包 括 唐 王 朝 不 是 “
18、专 制 无法 ” 的 社 会 ,更 不 是 只 重 刑 的 社 会 。 只 不 过 是 唐 人 头 脑 中 的 “ 法 ” 不 同 于 我 们 今 天 所 言 的 “ 法 ” 。 用 今 人的 眼 光 去 评 价 唐 法 ,不 免 感 到 唐 代 广 义 之 法 失 之 于 过 “ 广 ” ,狭 义 之 法 又 失 之 于 过 “ 狭 ” ,这 正 是 今 人 与 古人 的 隔 膜 ,也 是 西 方 的 法 律 观 与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观 的 难 融 之 处 。21唐 王 朝 的 法 制47第 2期 马 小 红 :唐 王 朝 的 法 与 刑唐 朝 的 法 与 唐 代 社 会 的 发 展
19、 密 切 相 关 。 翻 开 唐 史 , 百 官 志 、 选 举 志 、 食 货 志 、 刑 法 志 等 皆可 以 印 证 唐 法 的 完 备 。 我 们 也 由 此 可 以 理 解 唐 朝 的 国 力 为 何 如 此 强 盛 ,经 济 为 何 如 此 繁 荣 ,王 朝 持 续 的时 间 为 何 如 此 长 久 。第 一 ,政 体 与 行 政 。 中 国 古 代 是 君 主 集 权 制 的 国 家 。 无 论 是 制 度 ,还 是 人 们 的 观 念 ,皇 帝 的 权 威 高于 一 切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 但 是 ,皇 帝 的 至 尊 地 位 并 非 凭 空 而 立 ,其 有 着 完
20、备 的 “ 法 度 ” 作 为 基 石 和 保 障 。 唐 六 典 “ 尚 书 都 省 左 右 司 郎 员 外 郎 条 ” 记 :“ 凡 上 之 所 以 逮 下 ,其 制 有 六 ,曰 :制 、 敕 、 册 、 令 、 教 、 符 。 ” 注云 :“ 天 子 曰 制 、 曰 敕 、 曰 册 。 ” 即 皇 帝 发 布 的 制 、 敕 、 册 至 高 无 上 ,是 必 须 遵 循 执 行 的 。 从 唐 大 诏 令 集 所辑 唐 代 皇 帝 的 册 、 制 、 敕 中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皇 帝 具 有 最 高 的 官 吏 任 免 权 ,立 制 改 制 权 、 军 事 统 帅 权 、 司
21、法 审判 权 。 皇 帝 可 因 即 位 、 改 元 、 立 太 子 等 诸 项 国 之 大 事 而 发 布 大 赦 令 ,等 等 。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皇 帝 尽 管 具有 凌 驾 于 一 切 之 上 的 权 力 ,但 皇 帝 的 作 为 并 非 不 受 任 何 束 缚 ,权 力 也 并 非 可 以 滥 用 。 唐 承 秦 汉 之 制 ,于门 下 省 设 谏 议 大 夫 。 谏 议 大 夫 的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皇 帝 的 过 失 进 行 规 劝 。 劝 谏 的 方 式 有 五 种 ,一 是 “ 讽谏 ” ,即 以 舆 论 为 依 据 劝 谏 皇 帝 ,使 其 言 行 须
22、合 于 民 意 。 二 是 “ 顺 谏 ” ,即 对 皇 帝 的 一 意 孤 行 ,采 取 迂 回 的方 式 劝 谏 ,以 避 免 矛 盾 的 激 化 。 三 是 “ 规 谏 ” ,即 以 典 章 制 度 为 依 据 ,纠 正 皇 帝 的 过 失 。 四 是 “ 致 谏 ” ,即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劝 谏 皇 帝 改 正 错 误 。 五 是 “ 直 谏 ” ,即 在 各 种 劝 谏 未 奏 效 的 情 况 下 ,直 言 皇 帝 的 过 失 ,陈其 利 害 4 。 除 此 外 ,唐 朝 还 专 门 设 置 补 阙 、 拾 遗 二 职 ,对 皇 帝 “ 不 便 于 时 ,不 合 于 道 ”
23、的 “ 发 令 举 事 ” ,“ 大则 廷 议 ,小 则 上 封 。 ” 4 补 阙 、 拾 遗 置 员 不 等 ,有 时 四 人 ,有 时 多 达 十 余 人 。 唐 代 官 职 ,大 致 可 分 为 三 大 系 统 ,即 行 政 系 统 ,如 尚 书 省 六 部 、 九 寺 、 五 监 、 十 二 卫 及 州 、 县 官 府 。 中枢 决 策 系 统 ,如 中 书 省 、 门 下 省 。 监 察 系 统 ,如 御 史 台 。 百 官 各 司 其 职 ,各 机 构 皆 有 办 事 程 式 。 唐 王 朝 的“ 式 ” 实 为 官 员 及 吏 在 处 理 公 务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法 则
24、 。 如 唐 六 典 尚 书 省 记 各 衙 门 间 公 事 往 来 ,须 于 公文 上 印 其 接 受 及 发 出 日 期 。 办 事 有 严 格 的 期 限 规 定 :“ 凡 内 外 百 司 所 受 之 事 ,各 印 其 发 日 ,为 之 程 限 ,一日 受 ,二 日 报 ,小 事 五 日 ,中 事 十 日 ,大 事 二 十 日 ,狱 案 三 十 日 。 ” 对 官 吏 设 考 绩 之 法 ,根 据 其 政 绩 与 官 声分 为 九 等 ,即 上 上 、 上 中 、 上 下 ;中 上 、 中 中 、 中 下 ;下 上 、 下 中 、 下 下 。 根 据 考 绩 的 结 果 ,决 定 官 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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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