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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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广广西西壮壮族族自自治治区区劳劳动动人人事事争争议议仲仲裁裁委委员员会会 仲裁事项告知书仲裁事项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现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1、提出、撤回、承认、放弃、增加和变 更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陈述事实理由;2、答辩;3、委托代理人; 4、申请 仲裁员或书记员回避;5、举证(包括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和质证,询问 证人;6、协商约定是否公开审理、审理方式和鉴定机构,向鉴定人提问;7、 辩论和发表意见;8、调解
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义务:1、应依法行使权利;2、遵守仲裁活动的程 序和纪律;3、接受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询问;4、在与其他当事人无法达成 约定时,接受仲裁庭(仲裁员)指定的鉴定机构;5、尊重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 利;6、签署仲裁文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仲裁申请书请书(A4 纸,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申请人的数 量相应增加申请书份数)。申请书须用黑色墨水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申请书 内容可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3、2、申、申请请人身份人身份证证明明(身份证及执业证均需提供原件予以现场核对)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 用人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另提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其中(1)代 理人是一般公民的,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之间关 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代理人是律师的, 另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公函等证明材料;(3)代 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另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 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
4、区内的证明材料。 3、被申、被申请请人身份人身份证证明明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 2 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或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下载、打 印该单位的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 局打印注册资料;(2)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l)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 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4、相关的证据材料(A4 纸复印件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 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增加材料份数) (l)证据目录; (2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 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五、参加仲裁活动应向仲裁委员会交验身份证明。劳动者应提交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单位应提交单位成立证照有效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单位向批准成立机关登记 为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仲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般代理的权限包括:1、代 为陈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2、代为答辩;3、代为申 请回避;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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