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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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2012 年 7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52 次会议、2012 年 9 月 12 日由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7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 年 12 月 7 日 法释2012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察院 关于关于办办理理渎职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解的解释释(一)(一) (2012 年 7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552 次会议、2
2、012 年 9 月 1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79 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 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 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情 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 3 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 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 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 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 弊等情形,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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