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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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18 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2010 08 18 发布 2011 06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118 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
2、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6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北北 京京 4 修修 订订 说说 明明 本次局部修订根据2019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建 标函20198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进行修订而成。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自实施以来,在提高我国民用建筑 室内声环境,指导我国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城 市环境噪声与振动现状越来越复杂;新型建筑构件隔声频谱特性的差异;建筑物
3、内 部服务设备,如电梯、水泵、通风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等导致的结构噪声扰民问题 越来越突出。因此需对标准进行局部修订。 为了使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更适应目前形势,本次修订 增加了电梯、水泵等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限值,并调整了部分限值指标。在此基 础上,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统计如下: 1. 在第 1 章中,增加了第 1.0.3A 条及其条文说明。 2. 在第 2 章中,增加了第 2.1.12 条、第 2.1.13 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 2.1.7 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 3. 在第 3 章中,对第 3.0.2 条、第 3.0.3 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
4、订。 4. 在第 4 章中,增加了第 4.1.3 条、第 4.1.4 条、第 4.3.4A 条、第 4.3.10 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6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第 4.3.4 条、第 4.3.6 条、第 4.3.9 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 5. 在第 5 章中,对第 5.1.1 条、第 5.1.2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第 5.2.4 条、第 5.3.3 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 6. 在第 6 章中,增加了第 6.
5、1.2 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 6.1.1 条、第 6.2.4 条、第 6.3.8 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 7. 在第 7 章中,增加了第 7.1.2 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 7.1.1 条、第 7.2.1 条、第 7.2.2 条、第 7.2.3 条、第 7.2.4 条、第 7.2.5 条、第 7.2.6 条、第 7.3.3 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 8. 在第 8 章中,增加了第 8.3.14 条及其条文说明,对第 8.1.1 条、第 8.2.3 条、第 8.2.4 条、第 8.3.1 条、第 8.3.3 条、第 8.3.6 条、第 8.3.9 条、第 8.3.11 条、第 8.3.13
6、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 9. 在附录 A 中,对第 A.0.2 条、第 A.0.4 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修订。 5 10. 增加附录 B: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测量方法。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用黑体字表 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审查人员: 6 前前 言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 67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 单位在原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 的基础上
7、修订而成的。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民用建筑噪声、隔声、 吸声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民用建筑的现状、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社 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 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9 章和 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总平面防 噪设计、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室内 噪声级的测量方法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了对办公、商业两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 2. 对部分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向比较严格的方向 做了适当的调整。 3.
8、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原规范中是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本规范中是 关窗条件下的标准值。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 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车公庄大街 19 号,建筑物理研究所, 邮编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同济大学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香港大学 欧文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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