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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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海南天美食品有限公司进口货物漏报运费案 决定书号琼关缉违字20193号决定日期2019年3月15日 处罚类别罚款决定机关海口海关 当事人海南天美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 事实 2017年9月15日开始,海口港海关对当事人海南天美食品有限公 司,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进口货物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此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口港海关共申报进口 7批速冻鲜椰浆,报关单编号分别为:640120161016001553、6401201 61016002022、640120161016002527、640120161016003512、6401201 71017000
2、616、640120171017000766、640120171017000897,当事人 除对外支付货款外,还向船公司支付与进口货物运输相关的THC、DTH C、DOC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具体批次及金额详见调查终结报 告),当事人未将上述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 处罚 结果 及依 据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口货物漏报运费 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 人海南天美食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救济 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填表须知 一、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海关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不应含有以下内容: (一)被处罚企业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 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 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四)依法不应当包含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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