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安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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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公开征求海安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大对违法建设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 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进全市违法建设治理领 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立体化信用联合惩戒体系。结合海 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 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 (试行)南通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 方案等文件相关要求,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对违法建设 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适用范围 本办
2、法适用本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 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和装饰装修过程中,侵占和损坏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违规装修影响建筑物安全与质量,影响 公共安全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失信认定 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违建人的认定。各区镇 (街道)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由市城管局会 2 同信用管理部门、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共同审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认定定为严为严重失信行重失信行为为: : (一)被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或规划
3、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 工程违法建设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被执法机关依法作 出行政决定或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村(居)民建房违法建设建筑 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筑单位或建筑工匠实施违法建设被执法机关书面告 知后,仍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的; (三)违建单位或个人发生违法建设行为被执法机关一年内 反复制止 3 次及以上仍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时,违建单位或 个人有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五)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违建行为被执法机关依法 认定和处理后,违建单位或个人未能纠正违法行为或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的; (六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业 主共同利益的;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改变住宅外立面、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空间、 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等,拒不按规定要求整改的。 四、惩戒内容 (一)市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 3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推送共享;按照规定同时上报至“信 用中国”、“信用江苏”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 (二)“诚信海安”网增开违法建设曝光专栏,对违法建设主 体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曝光; (三)市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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