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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榕仓市场监管建罚字201815 号 当事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奥体中心广场店;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0001LW239;负 责人:林小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斗门福州市海峡奥体 中心商业广场 5 号区域;经营范围:零售和批发农副产品、粮油及制 品、食品饮料、酒及其他副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药 品、医疗器械、通讯器材、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音 像制品、出版物及电子出版物、珠宝、金银饰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 汽车装潢、消防器材、工艺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五金
2、家具及室内 装修材料、花卉、玩具,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零售和批发预包 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香 烟;出租部分商场设施或分租部分商场的场地予分租户从事合法经 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501040017315;经营项目:预包装食 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 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 制饮品制售、特殊食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2018 年 1 月 24 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转来的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奥体中心广场店涉嫌销售不合 格食品山椒凤
3、爪,文件所附检测报告(编号:(2018)GHY-D20032), 结论显示福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奥体中心广场店所销售山椒凤 爪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纸制 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将检测报告 (编号:(2018)GHY-D20032)送达当事人。报经领导批准后,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就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奥体中心广场店涉嫌经 营不合格食品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 年 11 月 25 日,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从福州常盛 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山椒凤爪(购进日期 20171119)15 公斤,进价
4、55.5 元/公斤,该批次山椒凤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 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 检测报告(编号:(2018)GHY- D20032)结论显示福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奥体中心广场店所销 售的该批次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 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熟肉纸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抽检结果与销售时间 相隔时间过久,公告召回后,召回数量为 0。至 2018 年 2 月 8 日该批 次山椒凤爪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机构抽检 3.48 公斤),售价 77 元/公斤。 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山椒凤爪货值金额共计 322.5 元。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
5、.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 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被委托 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及委托授 权情况; 3、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出具证明 1 份,证明福建永辉超市有 限公司福州奥体中心广场店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4、当事人提供涉案食品进销售台账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 合格食品的进货与销售相关情况;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抽检报告 1 份(编号:(2018)GHY-D20032)
6、,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 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供应商福州常盛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供应商提供的山椒凤爪检测合格报告 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委托人签名盖章认可。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山椒凤爪(20171119)经检验为不合格 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食品的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 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 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的规定,当事人的夏橙进货渠道合法,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供货方有效食品生产或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 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方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属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所指的免予处罚的情形。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 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 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 处罚。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3 月 30 日